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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家人的钱犯法吗(盗窃行为的认定)

法律分析: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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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家人的钱犯法吗(盗窃行为的认定)

偷家人的钱犯法吗

法律分析: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务,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家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通常不会被判刑、坐牢,如已被抓最好让家人向警察解释清楚,如家里人要求追究责任的话,只能依法从轻处罚,但不可免除刑罚。

涉嫌盗窃罪,要根据涉案金额、有无自首立功、受害人谅解等情节,由法院综合全案确定刑期。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孩子在自己家拿钱,撬锁属于犯罪吗

家庭成员和亲属间盗窃,是指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同胞兄弟妹妹之间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间的盗窃。

我国的刑法也没有关于家庭成员和亲属盗窃的规定。但从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家庭成员和近亲属间盗窃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

我国司法解释机关最早对亲属盗窃作出反应的,是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指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偷窃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他方非近亲属的财物。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应同在社会作案的有所区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再次对亲属盗窃作出了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处理亲属盗窃的规定,与《解释》和《批复》的精神基本是一致的,

即*都认为近亲属盗窃一般不作犯罪处理的,即使需要作犯罪处理的,在处理上也应与一般盗窃有所区别*。

误盗自己财物能否构成盗窃罪

●刑法对权利人处分自己所有物的行为进行打击,违反了“市民刑法”的基本要求。●盗窃罪的构成以“数额较大”为标准,但如果盗窃未遂,就无从认定数额。解决是否处罚盗窃未遂这一法律适用的困境,只能采取列举主义。●误盗自己财物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可成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其“非犯罪化”亦是效益刑法的要求。 案情:王某大摆宴席贺儿子满月,同事纷纷前来捧场,觥筹交错至夜深方散,王某大醉,送同事小张出门。同事小张发现自己骑来的摩托车不见了,到处找也没找到。此时王某见旁边另有几辆摩托车,与小张商量后,回家拿来工具,两人一同将其中一辆摩托车锁撬开,小张将此车骑走。第二天,王某弟弟发现王某的摩托车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王某的摩托车正是被王某小张前夜盗走。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偷盗自己的摩托车,未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理由是:一、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明显不同于“偷拿自家财物或者近亲属财物”。“偷拿自家财物或者近亲属财物”所指的行为是行为人在“明知”所窃取的财物是自己家所有或其近亲属所有的前提下,对财物实施的窃取行为,其主观恶性小,故对其“一般不按犯罪处理”。而在本案中,王某并不“明知”摩托车是自己的。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上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本案中,王某把自己的摩托车当作他人的,就是一种对犯罪对象(摩托车)的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三、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盗窃罪未遂(不能犯未遂)。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本案中,王某误将自己的摩托车当作他人的摩托车加以盗窃,犯罪目的不可能达到,即成立盗窃罪未遂(不能犯未遂)。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在明确的直接故意指引下所实施的行为,由于其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故应成立盗窃罪(未遂)。(案例提供:河南省汤阴县检察院 刘保岩)对于类似本案的“对象认识错误”,很多人认为应定性为盗窃未遂。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与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不符。一、误盗自己的财物,不可能侵害所有权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所有权属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排他性,排斥其他任何外来的非法妨害;反过来说,所有权并不排除权利人自己的 “妨害”,因为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对自己的“所有”造成任何有意义的妨害,不论这种行为是合法或非法,有意或无意。与此相联系,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市民刑法”观念的不断成熟,它要求刑法必须反映市民社会的价值观念,而所有权的绝对原则正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如果刑法对权利人处分自己所有物的行为进行打击,就违反了“市民刑法”的基本要求,就是盲动而无效的,在正义上无凭,于功利上无据。所以,行为人对自己之物权的侵害只是一种假想。充其量,我们只能将盗窃罪的对象延伸至“他人合法占有的属于行为人自己的财物”,而不能毫无限制地扩大到“自己的财物”,即便是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其行为的实际指向仍然是“自己的财物”。这样理解盗窃罪的对象,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是现代文明刑法的必然要求。二、一般的盗窃未遂不具有可罚性很多人认为,在误盗自己的财物这种认识错误情况下,当成立盗窃罪的未遂。这种说法没有看到盗窃罪在犯罪停止形态上的特殊性,实为不妥。盗窃罪的成立以“数额较大”为标准,达此标准犯罪成立,如果盗窃数额不大或分文未得就不构成犯罪,没有存在未遂的余地。但同时,盗窃罪又是结果犯,即只有出现财物被行为人盗窃、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控制的结果始能既遂;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时,在理论上应该能够成立未遂。这就出现了两难:一方面,盗窃罪作为结果犯,存在成立未遂犯的可能;另一方面,在盗窃行为没有“得逞”的情况下,我们如何认定可能盗到的物品是否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笔者认为,这种法律适用上的困境,实来源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缺陷。在未遂犯的处罚范围问题上,各国刑事立法大致采取三种做法:1.概括主义;2.列举主义;3.综合主义。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我国刑法在未遂犯的处罚范围上采取的是“概括主义”,即对于分则中规定的所有犯罪的未遂,原则上都应处罚。我们认为,采取这种立法模式,在哲学上犯了“一刀切”的错误,难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法律上,随着国际刑法潮流渐趋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这种处罚轻罪未遂的做法已失去来自于正义维度的支持。针对这种弊端,1997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遂犯的处罚模式打开了一个小小的缺口,其第一条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言下之意,只有符合“情节严重”的盗窃未遂才应该论罪处刑。何为“情节严重”,第六条又作了进一步说明,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累犯、出现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等加重结果、盗窃特定款物后果严重等具体情形。这两条规定的内容,说明我们开始意识到概括主义之弊端 实际上对刑法总则的“概括处罚主义”作了一次微调,对盗窃罪未遂的处罚开始采列举主义,这样才能避免矫枉过正。此举可谓是一个明智且意义重大的选择:对一般的盗窃未遂,大可收起刑法这柄“双刃剑”。法律必须切合社会需要,否则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三、事实错误可阻却违法性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认识。它大致可分为三类:1.积极的错误,即犯罪事实本来不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2.消极的错误,即犯罪事实虽然存在,但行为人误以为不存在。3.行为人认识到了犯罪事实,但却将此种犯罪事实误认为彼种犯罪事实。这一问题关系到是否阻却行为之故意和减轻行为人之刑事责任。古罗马法谚云:不允许法律的错误,但允许事实的错误。意在有事实认识错误时,行为具有了某种程度的可恕性,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及至近现代,这种理念更是突显其重要性,成为刑法公正性、谦抑性价值的重要体现。我们认为,误盗自己财物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应当属于积极的错误,即把本来并不存在的“可**”的财物当成现实的存在。显然,这种行为不具有任何实在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主张行为具有侵害群体法益之“害他性”,始能具有违法性,可资为借鉴。“事实错误阻却违法”的原则,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时的重要作用,使刑法更具人情味,成为一国刑法成熟、完备的有力象征,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根据此原则,行为人误把自己之物当作别人之物进行占有就会阻却违法性,不应认定为犯罪。四、现代刑法的运行需讲究效益市场经济的全面建立,使我们有必要对刑事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近年来,我国犯罪的绝对数量一直居于增长的态势,而国家所能投入的刑事资源始终是有限的,一个高投入、低产出的刑法运行体系,将无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所以,我们对刑法的评价不再囿于“善恶”之争,而多了一种新的标准:是否具有效益性。笔者以为,对误盗自己财物、数额不是巨大的行为论罪处刑,将徒增刑法的自身成本和实现成本:1.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考虑,误盗己物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严重,且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受害人,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在尝试“无被害人犯罪”的除罪化运动。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既无受害人的“报复”情感要满足,又无被打破的社会秩序要恢复。若是仅仅为了预防犯罪,又有单纯将行为人作为实现目的之手段的嫌疑,必将为人权刑法所不齿。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尤其在刑事追诉利益不大时,应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误盗己物的行为,由于没有相关的受害方,调查、取证将非常困难,这是行为人逃避惩罚的天性使然。综合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可以看出,对误盗己物的行为论罪处刑很不经济,只能使刑法的适用效益更低。事实上,刑事干预的必要性首先是与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和法律文化程度相统一的。我国眼下经济的高速发展,使财物的流动性大大加强,使盗窃有更多的机会,大案、要案层出不穷,国家实际上已没有精力去惩罚误盗己物这种轻微的行为。(广大读者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参与讨论)

盗窃行为的认定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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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本罪的四个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国家、集体所有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这里的“财物”,具有以下特点:(1)财产本身必须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物品。(2)从财物的形态上看,主要是有形的物品,但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热气、冷气等虽属无形财产,因其本身既有经济价值,又有使用价值,而且能为人们所掌握和控制,因此亦构成盗窃罪。(3)人们能够控制和享有。否则,即使具有经济价值,而不能为人们所控制,也不能视为盗窃意义上的财产,例如无线电波等。但是,盗窃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盗接他人通信线路,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也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65条就明文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即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4)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而又不丧失原物价值的附着物,如盗窃房屋上的瓦、门、窗,土地上生长的零星树木、庄稼、果实等,仍可成为本罪的对象,数额较大的,也应构成盗窃罪。(5)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盗窃某些特定的对象,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如盗窃枪支、公文、证件、印章等,因此应根据刑法关于盗窃这些特定物品的具体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即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或者是个人盗窃数额虽不够“较大”,多次盗窃的行为也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对于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非法占有”是指将公私财物窃离原来的场所或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而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至于非法占有是为了自己,为了第三人,还是为了小集体,均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盗窃罪的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其所要窃取的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其窃取行为必然会给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为了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出现。可见其故意内容包括三层含义:(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窃取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即不属于自己的公私财物;(2)行为人明知其窃取行为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而故意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3)行为人在其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对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方式——秘密窃取作出明确的选择。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将保护公私财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定。社会实践表明,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其中盗窃罪案件所占比例也呈上升趋势。盗窃行为的多发性,盗窃手段的多样性,盗窃发生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二、对本罪的认定

(一)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罪限。其区分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选择的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说,个人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就可以成立本罪。然而实际中盗窃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发案数属刑事案件之首。为了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在审理盗窃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一方面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2)盗窃残废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另一方面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罪区别开来。这里所指的“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主要指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和非近亲属的财物不等于本人的财物,但又与非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财物有所区别。这里所指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是指盗窃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近亲属”的财物。所谓“近亲属”,按照我国刑诉法第82条第6项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由于行为人与近亲属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因此,在处理这类盗窃案件时应当有别于社会上普通盗窃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但是,如果行为人盗窃恶习太深,屡教不改,盗窃数额巨大,甚至勾结外人共同盗窃家庭及亲属财物,严重影响到家庭及亲属安宁,家庭其他成员或者被害亲属坚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人误将公私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拿走,或未经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或私自挪用代为保管的他人钱物,用后归还等情况,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二)正确认定既遂与未遂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对于定罪和量刑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盗窃未遂,谈不上数额较大,实际社会危害性也很小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而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以珍贵文物等重要的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对象,因其社会危害性大,也应认定盗窃罪(未遂)。

在区分标准上,应坚持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但在有些情况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较难区分,这就需要一定的标准。在具体把握上笔者赞成“失控说”,即应当以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失去了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凡是由盗窃的财物已经脱离了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实际控制,即为既遂;如果窃取的财物实际仍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即为未遂。因为盗窃罪是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盗窃行为人通过其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了对公私财物的合法控制,才能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如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虽未得逞,因盗窃目标数额巨大,盗窃目标极为重要,一旦盗窃得逞,会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的盗窃犯罪,应当追究其盗窃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孩子偷拿父母的钱构成犯罪吗

孩子偷拿父母的钱一般不构成犯罪。因为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探究的一般过程是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开始的,发现问题后,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和生活经验对问题的答案作出假设.设计探究的方案,包括选择材料、设计方法步骤等.按照探究方案进行探究,得到结果,再分析所得的结果与假设是否相符,从而得出结论.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一次探究得到正确的结论.有时,由于探究的方法不够完善,也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在得出结论后,还需要对整个探究过程进行反思.探究实验的一般方法步骤:提出问题、做出假设、制定计划、实施计划、得出结论、表达和交流.

科学探究常用的方法有观察法、实验法、调查法和资料分析法等.

观察是科学探究的一种基本方法.科学观察可以直接用肉眼,也可以借助放大镜、显微镜等仪器,或利用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等工具,有时还需要测量.科学的观察要有明确的目的;观察时要全面、细致、实事求是,并及时记录下来;要有计划、要耐心;要积极思考,及时记录;要交流看法、进行讨论.实验方案的设计要紧紧围绕提出的问题和假设来进行.在研究一种条件对研究对象的影响时,所进行的除了这种条件不同外,其它条件都相同的实验,叫做对照实验.一般步骤:发现并提出问题;收集与问题相关的信息;作出假设;设计实验方案;实施实验并记录;分析实验现象;得出结论.调查是科学探究的常用方法之一.调查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和调查对象,制订合理的调查方案.调查过程中有时因为调查的范围很大,就要选取一部分调查对象作为样本.调查过程中要如实记录.对调查的结果要进行整理和分析,有时要用数学方法进行统计.收集和分析资料也是科学探究的常用方法之一.收集资料的途径有多种.去图书管查阅书刊报纸,拜访有关人士,上网收索.其中资料的形式包括文字、、数据以及音像资料等.对获得的资料要进行整理和分析,从中寻找答案和探究线索.

偷家人的钱犯法吗(盗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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