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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区别(董事长能召集股东会吗?如今,错误也能被当作正确,还流传在网上)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主要区别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大部分由股东会产生,少部分由成员大会产生。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阵和公司经营中的大多数日常生活事物。决定聘任和解聘...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主要区别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大部分由股东会产生,少部分由成员大会产生。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阵和公司经...更多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区别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区别(董事长能召集股东会吗?如今,错误也能被当作正确,还流传在网上)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主要区别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大部分由股东会产生,少部分由成员大会产生。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阵和公司经营中的大多数日常生活事物。决定聘任和解聘经理。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上就是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区别对比,通过本文详细的内容介绍之后相信您也明白了董事会与股东会的不同,在工作中两者都对公司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您咨询的情况比较复杂,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区别拓展阅读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区别(董事长能召集股东会吗?如今,错误也能被当作正确,还流传在网上)

董事长能召集股东会吗?如今,错误也能被当作正确,还流传在网上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区别(董事长能召集股东会吗?如今,错误也能被当作正确,还流传在网上)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26篇文字

董事长能召集股东会吗?如今,错误也能被当作正确,还流传在网上


好多次,有人来问我,问我写的某篇文章里的法院判决的案号是什么?

来问的人中间,还有一些同行。

不止一次,我善意地告诉来询问的人:不要依赖找到的个别法院判决,即使那个案件的事实好像和你的事情很像。

当然,我知道些人性的固执,其实不太可能有人会听得进去,但我说归说。

现在“依赖个别判决”来理解法律的思路,已经有些走火入魔了。有些法律工作者介绍某方面法律规则的文章,文章结构就是罗列一个个法律理解观点,然后分别以某个查到的法院判决来作为唯一的依据。

问题是:法院的个别案件的判决,一是基于具体的案情,二是受具体法官所在地区或个人的理解的影响,三是很可能是有争议的或者并不是定论。

最糟糕的是,网上还流传着“过时的”和“错误的”个别案件的判决,那些文章还以此为依据在宣传某些错误的法律理解。

昨天,就看到一篇新发布的公众号文章,是法律工作者写的,文章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那篇文章在阐述“董事长不能行使董事会的职权”的法律理解时,就是从一个法院判决得出来的结论。

我顺手查了一下,这个法院判决,在网络上的相关文章中是比较流行的。有兴趣的,可以在搜索引擎里搜索关键词“董事长能否行使董事会职权?”

回来说说那个案件。在那个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中,二审法院提出了一个观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个人行使本应由董事会这个组织机构行使的职权,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章程这条规定因此在法律上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为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等。董事长的职权是主持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公司法未赋予董事长召集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

董事长在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股东会。花木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个人行使本应由董事会这个组织机构行使的职权,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可能损害公司、股东的权益或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的权力行使,应为无效条款。

这个二审判决,是2015年6月份作出的。

可能由于民事诉讼二审判决属于终审判决,所以这个案件的二审判决被很多文章引用来说明“董事长召集股东会,是违法无效”的观点。

可是,很多写文章的人,只是把案例搬来搬去,把观点搬来搬去,仿佛这些个别案件的判决就是定论。这是一种很“被动”和“死板”的法律思维。

专业法律工作者,可能只要稍稍有些独立自主的思考和分析,就会对上面这个判决产生怀疑:

董事长召集股东会,为什么可能损害公司、股东的权益或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的权力行使,具体怎么损害呢?

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会,是根据法律听命于股东提议的。在召集股东会这件事情上,董事会只不过是个操办事务的角色。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会,根据《公司法》,也是不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的。那么,又何来“损害其他董事权力的行使”呢?

只要有了这些怀疑,就会像我一样去研究法律和全面搜索其它法院类似案情的判决情况。

你说巧不巧,我不仅查到了其它案件判决中法院的不同理解,而且还查到,上面提到的那个二审判决早已经被再审判决撤销了。

是的,那个很多文章引用并提炼观点的二审判决,已经被撤销了。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书中认为:

公司章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尽管不一致,但并未构成实质性冲突,故公司章程及相关条款并不因此而无效。公司章程及其有关条款的效力判断,应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原判认定公司章程第十七条无效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其实,关键并不在于这个案件经过再审被纠正了。

即使这个案件没有被提起再审而成为了最终有效的判决,一个成熟的法律工作者也仍然应当遵从基本的法律逻辑和常识而对此存疑,应当相信其它法院的法官在遇到类似的案件时会有更合适的理解。

要相信即使有曲折,一江春水仍会向东流的。

或者说,至少不应当从这类案件中总结出带有普遍性的观点去宣传。

从法律条文出发,其实《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表述,在语文上是很准确的,有“制定”什么的职权,也有“决定”什么事项的职权。

但是,在召集股东会这个职权的表述时,前面没有“决定”这个词语,说明这个事情就不是董事会来决定的事项,所以也不需要董事会讨论。因为,股东会召开的权利,是法定的,董事会没有这个决定权。《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了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决定权在谁手里: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当然,本文上面讨论的观点,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这方面的法律规则是有所不同的,特别是在股东大会的召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有决定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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