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何种情况下才构成侵权?(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何种情况下才构成侵权?有好听、热门的音乐,想要通过在网上私自开设网站,以营利为目的向广大网友提供在线试听或下载,在没有经过许可的前提...
对于使用他人作品什么情况下不需经过同意的问题,我有一些经验和见解,同时也了解到一些专业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何种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何种情况下才构成侵权?有好听、热门的音乐,想要通过在网上私自开设网站,以营利为目的向广大网友提供在线试听或下载,在没有经过许可的前提下,是属于非法行为,该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人有追究的权利。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何种情况下才构成侵权?1、关于制作视频、音频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因此,只要仅用于您个人或您的家庭范围内,即便未经音乐作品或cd的权利人授权,也可以利用cd,网络分享音乐或您及您朋友的翻唱、演奏,制作视频、音频。但是,如果将这些视频或音频再传到网上的话,则构成侵权。2、关于现场表演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9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因此,现场表演符合双免费,即观众免费以及演员免费,则不必取得权利人授权即可以使用。至于能否通过收取广告费抵消场租赁场地或乐器的开销,原则上没问题,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另外,属于合理使用的,不仅不必取得权利人许可授权,也不必支付使用费。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版权法里有规定对于侵权的例外 ,其中一部分是关于合理使用中的个人使用。简单来说,我国版权法几乎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以及综合考虑了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wct等国际公约。其中也规定了各个国家可以在国内版权法中设置一些例外。但是这些例外必须要符合一个三步检验标准(three-step test)? 必须限于某种特殊情况? 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者版权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抵触? 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三条,我国版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 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2. 被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3. 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4. 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关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何种情况下才构成侵权?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今天给大家解答一下类似的问题: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有哪些特征?1、合理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2、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合理使用方式有哪些?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根据我国法律在以下哪一种情况下引用他人作品不构成侵权
法律主观:
法律规定中侵权产生的作品没有著作权。侵权产生的作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侵权作品由于没有
法律客观: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罪。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公众,对我国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相当的危害,因此应予以惩治。值得探讨的是,本条把“制作”与“出售”以顿号分开作并列规定是否意味着有其中之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我们认为,结合构成本罪的前面三种行为方式,此处应理解为“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构成本罪,这样其与“复制发行”和“出版”一样作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之一才有其合理性。从主观上看,也只有既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能表明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根据本条规定,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内容就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侵权行为,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公众的利益关系,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在对其作品行使权利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就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构成以下四个条件:
(一)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二)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三)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四)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扩展资料: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百度百科-著作权
用别人的文字算侵权吗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字体的,是会构成侵权的,但如果只是个人学习或者为学校教学需要使用的,不算是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小学教材里的作品,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是什么制度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根据查询华律网得知,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叫做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
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各大新闻网都明确表明其网站所有文章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请问这是否有矛盾?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各大新闻网都明确表明其网站所有文章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请问这是否有矛盾?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载?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又称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完成作品的人。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未参加作品创作而承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
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著改写成科普读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广播电台 电视台 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是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是关于电视台播放他人的**作品和录像制品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好了,今天关于“使用他人作品什么情况下不需经过同意”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使用他人作品什么情况下不需经过同意”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