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2年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及注安师配备标准解读(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
文件要求1、现行《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哪些安全管理人员”方面的经验。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最新!2022年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及注安师配备标准解读
文件要求
1、现行《安全生产法》(2021版)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6、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和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施工、煤矿企业(单位)以及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执行公司“三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指导方案。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工地、分场、工区、室、所、队等,下同)等部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第九十二条 第四款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7、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18年4月30日)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第七条 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8、2020年4月,国务院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提到,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装卸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中分别至少有 2 名、1 名具有中级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工程师资格,其中储存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中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达到 15%左右并逐步提高。
9、2019年2月1日,住建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广使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的通知。表明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10、2019年4月2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低于30%。
11、部分地区行业要求100%配备注安师
1 近日吉林省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重点任务推进工作方案》,其中提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100%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2 多省陆续发文目前北京市、吉林省、浙江省等多个省市连续发文,要求相关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达到100%。
3 担任安全总监的前提是注安师
目前北京市、河北省、山东省、湖北省、深圳市、江苏省等地区省份推行安全总监制,安全总监的任制要求必须是注册安全工程师
处罚案例
案例一
企业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被处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开出了一张罚单,罚款10000元!原因是: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这意味着要求相关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达到100%不是纸上谈兵。
案例二
企业因未规范配置安全员被罚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一家安全员配备不合规的企业进行了处罚。北京市大兴一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配套幼儿园项目,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劳务分包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人员为215人,但施工现场仅设置了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责令中冶昌盛(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3日内改正,处1000.00元的罚款(京建法罚简(市)字 [2018]第020504号)。
案例三
2019年8月6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无锡某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注安待遇
多省已明确,中级注安师=中级职称
各地注册安全工程师匹配技术职称一览表
且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
另:近日汕头高新区管委会发布《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通知,文中明确:
对新引进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技能等级以上人才,且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在该单位按规定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或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给予每人每年综合补助2.4万元,最长连续补助2年。在人才提升方面,对在区内企业工作期间获得相应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的,最高给予2万元补贴。
而全国统一考试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就是中级职称,作为新引进人才,按照相关规定,可给予每人每年综合补助2.4万,最长连续补助2年,即4.8万。
除此之外,申请过个税的人都了解,在个税专项附加扣减中,能够申请继续再教育专项附加扣减。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就归属于继续再教育专项附加扣减中专业技能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继续再教育的一种。依据要求,专业技能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继续再教育、技术专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再次教育支出,在获得有关资格证书的本年度,依照每一年3600元预算定额扣减。
点击查看更注安待遇
报考事项
一、202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提到2022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调整至10月29、30日。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由各省组织考试,时间不统一。二、202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条件
1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6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
3、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4、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5、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6、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2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有着怎样的规定?专职安全员怎么分配?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扩展资料: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1、包含的范围不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含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安全专职部门、兼职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相关联部门及办事人员。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公司内设的安全专职管理部门,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一个具体部门设置。
2、人员构成不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企业最高负责人、安全第一责任人以及其他各层级的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委员会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机构,包含企业最高负责人,高层负责人以及部门负责人。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等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在此之外的企业人员超一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程序:
1、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3、评审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单位,并说明理由。
4、审核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
5、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或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
1、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900分(含900分)。
2、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750分(含750分)。
3、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600分(含600分)。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百度百科-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
按要求,安全委员会应以企业法人为主要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涉及特种作业(化学品、高空、爆破等)应有特种职业管理人。其他如技术部门、设备部门、工艺部门、施工部门等都应有安全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国家安全方针。一改过去安全由单一部门执行的做法,全员安全管理。总公司有安全责任制、部门有安全责任制,存在安全、环境事故可能的事项还要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内容很多,要依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建立起相应的复合单位需要的安全管理组织。
《安全生产法》解读 | 新安法中对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本条共分为两款。核心概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职或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等。内容导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生产经营单位要形成人人管安全的工作格局,必须要有一个角色来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否则《安全生产法》精心构筑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一句空话。如果说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那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是“关键岗位”。 一般而言,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风险大、重大危险源多和事故发生率高的特点,是典型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有些生产经营单位虽不属于传统的高危行业领域 , 但由于规模比较大,从业人员众多,安全管理的链条较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概率也较大。因此,对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处理,对事故隐患及时排除。 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保障安全生产的通常做法。如南非1996年《矿山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定,员工人数达到或者超过20人的矿山,必须为矿上每个指定工作场所的每个工作班组配备一名职业健康与安全代表;员工人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矿山,必须设立一个以上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亦有此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对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一方面,对于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于生产规模较小,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国家对此不予强制性要求。但即便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与2014年《安全生产法》规定相比,本条在适用范围上有两大“拓展”:一是将原来的“道路运输单位”拓展到“运输单位”。主要考虑是运输活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涵盖水上运输、海上运输、城市轨道运输等各个方面,而先前的“道路运输单位”的界定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亦有争议,比如道路运输单位是否包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为了解决相关领域适用不明确的问题,本条特作上述修改。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生产经营活动比如管道运输活动,是否要遵守本条规定,需要具体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些运输管道如果属于特种设备,还同时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与《特种设备安全法》,两者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特别法另有规定,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安全生产法》。二是将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展到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主要考虑到危险物品装卸属于典型高风险活动,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国家一直对危险物品装卸实施特殊管理,比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同时,还对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实施专门的资格认定。本次修改,既是危险物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为了做好立法衔接。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仅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的配备比例并不明确。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北京、山东、安徽等地已经通过地方立法等形式,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如《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因此,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除了要满足《安全生产法》的一般性规定,还需结合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要求,予以贯彻落实。好了,今天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哪些安全管理人员”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哪些安全管理人员”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