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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减刑结果怎么查到(减刑人员名单查询)

法律分析: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阅,打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示,输入罪犯姓名进行查阅。现阶段,一般在各级相关有权减刑假释的法院官网上,均可以查询到减刑假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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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减刑结果怎么查到(减刑人员名单查询)

法院减刑结果怎么查到

法律分析: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阅,打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示,输入罪犯姓名进行查阅。现阶段,一般在各级相关有权减刑假释的法院官网上,均可以查询到减刑假释公示名单,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内容包括了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假释公示名单被公示信息怎么看

减刑假释公示名单可以在各级相关有权减刑假释的法院官网上查看,一般的公示期限为五日,注意在公示期间内查看。但如果想要查询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得查看,也没有渠道可供查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西安中院2016年五月公示西安监狱减刑假释罪犯名单及释放时问

具体名单及释放时间应当咨询当地法院。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刑法》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人员名单查询

法律主观:

减刑假释公示名单怎么查减邢人员名单的查询仅限与监狱内部和公安机关内一种严格的规范管理,对个人隐私和人格及人权是对服刑和减刑人员负责的。查询减刑也按规定范围和关系公示的,这些都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刑:1、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2、凡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1、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2、具有立功表现的。三、“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四、结合省监狱管理局对罪犯计分折奖的规则,对量化的奖励分应当作为减刑、假释的一个基本事实。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其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只要被揭发人构成犯罪,检举人、揭发人就可以认定有立功表现。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服刑人员进行技术革新,虽未达到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经国家鉴定部门确认的标准程度,但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经省监狱管理局和其它权威机构确认,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应视为成绩突出。4、在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如服刑人员在水灾、风灾、火灾、地震、塌方或排除重大事故中积极抢救危重病人、受伤人员和公司财物,抢救或制止他犯自杀等表现积极的。5、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立功表现:1、被刑罚执行机关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2、制止、阻止破坏监管秩序,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呈报的;3、被市、州级以上单位组织参加现身说法等重大活动,取得一定社会效果并被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可的。七、“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经国家权威机构确认并颁发证书,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主要是指不顾个人安危,全力帮助他人摆脱危难,如抢救落水的老人、妇女、儿童和其他溺水人呐,在火灾及其他灾难中救人等,应以被救者可能引起重大伤害或可能致死为前提;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抗御的自然灾害和被排除的重大事故能使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利益避免或减少重大损失,可认定为有突出表现;6、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其他省级权威机构确认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八、对老年犯(男满六十岁,女满五十五岁)和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聋、哑、盲、肢体残废、精神病、癌症及其他严重疾病的残疾犯(不含自伤自残)的减刑,应当主要注重其悔罪的实际表现。只要其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劳动态度端正,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就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假释的条件: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包括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假释:1、从法院交付执行之日起,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的;2、确有悔改表现的;3、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二、对罪犯假释是否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察:1、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原判犯罪的性质、犯罪事实及情节、犯罪后的态度,有无投案自守情节,以及犯罪前有无前科劣迹,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等;2、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是自始自终确有悔改表现还是时好时差,思想改造是否稳定;3、假释的监管条件、社会、家庭环境、生活有无着落,被害人、被害单位是否谅解,有无不良社会反映等。三、对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且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和家庭特别困难的罪犯的假释,应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在掌握标准上可以适当放宽。四、对犯罪时未成年、余刑在三年以下的罪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适当放宽。五、罪犯减刑后,如果符合假释条件,仍可以假释,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为一年;对上次减刑二年或三年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罪犯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一、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分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怎么查询坐牢人名单

要到要查的那个人的服刑所在监狱去查,服刑状态可以在公安内网上查到。《监狱法》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扩展资料:

刑罚的执行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迹梁迟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渣猜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姿李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金华监狱2021年减刑假释名单

2021年2月8日 谭亚广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徐小平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史磊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刘伟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奚志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蔡川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方匡撑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刘来雨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吴时海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勒尔木呷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毛华坤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上次减刑予以确认。

2021年2月8日 蒲文静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黄明兴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林建武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屈宇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021年2月8日 李帆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2月8日 周进官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2月8日 吴兴唐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2月8日 王中坤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杨光军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2月8日 宋永康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2月8日 许从秋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2021年2月8日 代鹏鹏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洪建华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张奕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2月8日 陈喜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周子涵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李奎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张爱平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陈新岗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林建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2021年2月8日 郑勇清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张绪国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胡盛军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李俊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彭春林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崔付配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徐王诚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尚守春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王勇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周宇行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021年2月8日 张昌进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021年2月8日 王佳伟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2月8日 袁东海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2月8日 张华锋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2月8日 黄时露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2021年2月8日 支学文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周国平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王晓龙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张圣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曹聪聪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胡从旺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吴瑶凯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张忠云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包林康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曹华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李培军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吴书保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廖谦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周洪超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潘小红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张志国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宋广西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肖青波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唐小均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吴育辉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吴运龙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温年贵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潘安发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2月8日 金良坤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2月8日 曹友万 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2021年2月8日 张万卫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周超 不予呈报。

2021年2月8日 陈坚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曾斌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赖超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袁文斌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沈仕海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唐孝诗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王华云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赵伦登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武海宾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朱常再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黄帮雀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林建静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方亚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韩文辉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谢钦财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谢永祥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郑维龙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021年2月8日 蔡灵伟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021年2月8日 梁小王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2月8日 杨正陶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2月8日 林威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2月8日 王飞龙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2月8日 赵云龙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2月8日 王川红 不予呈报。

2021年2月8日 李世财 暂缓。

2021年2月8日 卓良全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林广星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简万红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米文青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2021年2月8日 代小勇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刘志贤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马吉金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靳志成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王效林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张路军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周新建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王成功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赵振江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郑志金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李永堂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柴林森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林孝灵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021年2月8日 刘立成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021年2月8日 陈灵杰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2月8日 刘金良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021年2月8日 成文斌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2月8日 聂茂游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2月8日 肖茂财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2月8日 王静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2月8日 徐伟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2021年2月8日 李宗财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2月8日 徐明星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潘涛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2月8日 瞿志祥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2021年2月8日 陈耀林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健健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郑英龙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郑潇琦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陆庆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刘化潮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赵晴晴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黄涛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林乃友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梁如意 暂缓。

2021年2月8日 马海刚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祝凌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刘太禄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2月8日 乔子晏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鲍永毅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谢如意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杨志东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021年2月8日 朱德季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021年2月8日 邱振波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021年2月8日 姚笃建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2月8日 罗时平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2月8日 周国层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吴玉亮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2月8日 康伏春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2月8日 周鹏程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2月8日 金玲志 同意撤回。

2021年2月8日 程飞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曹保平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陈小方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朱玉振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上次的减刑予以酌情裁定。

2021年2月8日 陈登 暂缓。

2021年2月8日 邓尚乾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2021年2月8日 卢德龙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李德勇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郑平见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熊福许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唐晓军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刘朋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杨江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蒋春晓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方言伟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池劲松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洪伟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周滨宾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李欠龙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王正书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刘伟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021年2月8日 刘明礼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021年2月8日 段培方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2月8日 刘金文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2月8日 吴小宝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陶文军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21年2月8日 文勋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2月8日 李乐 同意撤回。

2021年2月8日 张伟 退案。

2021年2月8日 杨天喜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李和靖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

2021年2月8日 庄德荣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孙召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金鹏宇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8日 杨军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8日 赵林荣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8日 阚治国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2月8日 程睿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王雷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黄舟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李海遥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盛欢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陈早静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罗万飞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吴毅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程晓威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姜雪斌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张义强 暂缓。

2021年2月8日 吕小晶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郑洪飞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谢云浩 暂缓。

2021年2月8日 黄万湖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顾大庆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康星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张义豪 退案。

2021年2月8日 黄火林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陈国敏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刘俊喜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江伟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林锡仁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程宏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何宗海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何开意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吴斌 暂缓。

2021年2月8日 李立波 不予呈报。

2021年2月8日 周仲盆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张豪杰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周华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姜志鹏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兰海涛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华宗富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崔金森 退案。

2021年2月8日 吴自立 暂缓。

2021年2月8日 黄土金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杨坤 暂缓。

2021年2月8日 洪峻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郭明 建议假释。

2021年2月8日 袁建福 暂缓。

2021年2月8日 黄仁爱 建议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急2006年减刑假释细节规则 是什么?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7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十五条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

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来源:司法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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