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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市委大楼触电,该单位是否负全部责任吗(人身触电,电网公司因一种新的理由承担了责任)

一、工人市委大楼触电,该单位是否负全部责任吗1、从目前对案件掌握的情况看,检修工是在执行职务活动时触电死亡的,可以按工伤进行认定,因此该事故由检修工所在的单位承...

一、工人市委大楼触电,该单位是否负全部责任吗1、从目前对案件掌握的情况看,检修工是在执行职务活动时触电死亡的,可以按工伤...更多工人市委大楼触电,该单位是否负全部责任吗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工人市委大楼触电,该单位是否负全部责任吗(人身触电,电网公司因一种新的理由承担了责任)

一、工人市委大楼触电,该单位是否负全部责任吗

1、从目前对案件掌握的情况看,检修工是在执行职务活动时触电死亡的,可以按工伤进行认定,因此该事故由检修工所在的单位承担全部的责任。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统筹地区是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从目前对案件掌握的情况看,检修工是在执行职务活动时触电死亡的,可以按工伤进行认定,因此该事故由检修工所在的单位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工人市委大楼触电,该单位是否负全部责任吗拓展阅读

工人市委大楼触电,该单位是否负全部责任吗(人身触电,电网公司因一种新的理由承担了责任)

人身触电,电网公司因一种新的理由承担了责任

关于电力 ,欢迎关注交流,原创电力

低压电力设施引起的人身触电,采用过错原则,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

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产权归属来划分。

今天看到了一个案例,非电网公司产权的电力设施发生人身触电,但电网公司承担了部分责任。

而归责的原因很有意思,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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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某村居民甲,其鱼塘需要用电。

甲雇佣乙从村委会所属的低压电网,接引电线给鱼塘供电。

乙为电网公司职工。

村民丙为甲之家属,某日在鱼塘边割草时,镰刀割破电线,造成人身触电伤害。

工人市委大楼触电,该单位是否负全部责任吗(人身触电,电网公司因一种新的理由承担了责任)

根据本文开头阐明的低压电力设施人身触电的责任承担原则。

甲是该电力设施的产权所有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责任;

村委会允许甲从村委会所有的电网设备上搭接电线,未尽到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责任;

村民丙,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家鱼塘边用镰刀割草,其对作业环境是比较了解的,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应当具备一定的认知和避险能力,其自身的疏忽大意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上面的归责很好理解。

电网公司为什么担责

法院判决,依据如下。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15)第4.1.4规定:“用户新装、变更供电方案相关图纸等应经供电企业审核。安装工程结束后,供电企业组织现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企业严禁供电。”4.1.5规定:“用户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用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存在可能威胁人身、设备及公共安全的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该用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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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作为电网公司员工,明知甲私自搭接电线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治理且未停止供电,反而帮助甲架设安装,电网公司对其职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丙的触电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两点建议

作为电网公司,我觉得在这个案例中有两点要特别注意。

一是对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的检查应该正视。很早以前,电网公司曾经拥有行政执法权,对电力用户的检查是一种职权。但随着电网公司的企业化,对电力用户的检查失去了法律授权,往往只是一种合同关系,相关工作有时显得很尴尬。于是有的地方、有的时候对用户用电检查的工作会有疏漏。

建议要积极开展对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严重隐患,指导电力用户整改,送达安全隐患通知书,并报备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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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坦白的讲,如果没有乙是电网公司员工这一情节,这个案例中电网公司或许不必承担责任或承担更轻的责任。

电网员工具有熟悉电力的优势,有时可能会被电力用户邀请进行一些电力相关工作。

这种情况下,一是身份的问题决定必须要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二是非常容易引发是否是履行职务行为的问题,三是在诉讼中容易引发与所在电网公司关联。

因此,电网公司一定要加强对员工类似行为的管理和日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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