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丢了如何补办(如何补办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这几个材料需要提供)
一、出生证明丢了如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发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程序如下: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

一、出生证明丢了如何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发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如新生儿未入户则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
2、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核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无误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股)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二、管理条例
卫生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出生证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出生证明丢了如何补办?首先要及时的进行补办,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要提交原来出生医学证明的编号以及父母双方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等材料,如果经核实情况属实就会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出生医学证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明,所以大家一定要保管好,切记不要丢失,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蓝箭律师网在线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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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办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这几个材料需要提供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新手爸妈迎接宝宝到来后,便可向分娩机构提出《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为宝宝办理好人生第一证——《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自然状况、血亲关系和获得国籍、进行户籍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非常重要,关系孩子的一生,然而仍然避免不了有遗失或被盗等情况发生,那么如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呢?西安高新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提醒:
如何补办:
什么情况下可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因遗失或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缺失的。
需要提供材料:
1.儿童父母的书面申请。儿童母亲提供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母亲无法提供申请者,由儿童父亲或其监护人或其他办理人提交书面申请。
2.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等相关声明的报纸原件。西安本地主要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且复印件上加盖分娩医院行政公章如下:
(1)2010年10月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出具分娩医疗机构住院病例复印件,并加盖签发医院公章。
(2)201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出具原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正反两面复印件,并加盖签发机构专用章。
4.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非新生儿母亲本人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持新生儿母亲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注意事项 :
根据陕卫基发[2001]124号文件规定:
1.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2.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必须与原证信息一致。
3.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4.领证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签字确认。
补办机构:西安高新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地 址:天谷六路与云水一路交叉口东北40米。
咨询电话:029-8133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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