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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弃探视权吗?(离婚双方可以协议放弃探望权吗)

不可以放弃探视权。因为探视权不仅是一种法定权利,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义务不因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消灭。即当事人作出的放弃法定义务的行为无效...

下面,我将用我自己的方式来解释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有效吗 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开始讨论一下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有效吗 的话题。

可以放弃探视权吗?(离婚双方可以协议放弃探望权吗)

可以放弃探视权吗?

不可以放弃探视权。因为探视权不仅是一种法定权利,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义务不因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消灭。即当事人作出的放弃法定义务的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自愿放弃探视权

法律分析:可以单方放弃探视权的,可以先写个放弃权利的协议书,到当地公证处公正,就能生效了。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是否可以随意放弃?

我们所知的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但是,探望权仅仅只是一项权利吗?本文,笔者将通过一则案例以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探望权纠纷的判决书剖析探望权背后的含义。

案情概述

2013年7月,张永明和马晓晴登记结婚,2015年1月,马晓晴生下女儿张可欣,但孩子的降生并没能弥补婚姻的裂痕。

2017年10月,夫妻俩协议离婚,约定张可欣由马晓晴抚养,张永明可以每月探望一次。但从2019年9月开始,张永明就再也没有探望过女儿。每当女儿在电话中问起时,张永明总是以正在照顾瘫痪在床的爷爷,没有时间为由推托。

见女儿因缺少父亲的陪伴而日渐消沉,焦急的马晓晴遂将张永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张永明每月探望女儿一次,并陪同女儿过生日及儿童节,寒暑假则由原被告双方轮流陪护。张永明则认为探望权是其享有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其有权放弃该权利的行使。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晓晴诉讼请求。马晓晴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任何一方的关爱和教导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都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满足未直接抚养方对于孩子的情感联接需要,更是为了保障孩子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最大程度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在情感关爱和亲情呵护上造成的负面影响。

法院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结合张可欣要求张永明探望的强烈意愿及张永明的生活状况,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张永明与马晓晴达成协议,由张永明每年探望张可欣6次,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由上述规定可知,张永明和马晓晴离婚后,仍对张可欣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探望权的意义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对孩子关爱的一种义务。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在(2019)津0105民初8684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虽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但探望亦属于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范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探望权的放弃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无效。原告虽不直接抚养婚生子赵某,但其作为父亲仍有探望赵某的权利,故原告请求探望婚生子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应从不影响赵某的正常生活,有利于赵某的身心健康等多方面考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每月第一个星期、第三个星期的星期六探望婚生子赵某,探望方式为当天接走,当天送回。被告赵珞圻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法院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林子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的第一个星期、第三个星期的星期六探望婚生子赵某,探望方式为当天上午9时原告林子文从被告赵珞圻处将婚生子赵某接走,当天下午17时将婚生子赵某送回被告赵珞圻处,接送均由原告林子文负责,被告赵珞圻予以协助。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法律对不行使探望权的后果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可知,探望权不仅是未直接抚养方享有的权利,更是其在抚养教育孩子方面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给予更多的关心,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

离婚双方可以协议放弃探望权吗

可以要求恢复探望,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非抚养权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可到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 参见下面的案例: 案情:原告昌某某(男)与被告冯某某(女)在2006年阴历10月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与2009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冯某某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昌某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自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昌某某思念小孩于是多次到冯某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冯某某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昌某某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昌某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问题:对双方协议约定探望权的效力如何认定?一、该协议中既有关于财产的内容也有关于身份的内容,其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受《合同法》调整,但《合同法》第二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因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调整显然不妥。二、本案争议焦点是昌某某和冯某某自愿签署的协议能否对探望权进行有效约定。在此有必要对法律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和探望权的性质进行必要阐述。从设立探望权的立法目的上看,中国的亲子关系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在保护父母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达到整体利益的平衡。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探望权人应抽出合理时间定时探望子女,既不能滥用探望权,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权。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因此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从本案来看双方所生儿子已满5周岁,已经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正是对父爱有强烈的需求的年龄,如果昌某某能够定期进行探望,对其心智发育健康成长是有利的,也符合法律设立探望权的立法本意。从探望权的性质来看,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基于配偶关系的消灭而产生的的探望权是亲权这种身份权中的具体内容。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抚养子女方的法定权利。探望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昌某某和冯某某虽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双方仍是子女的父母,这种身份关系仍然存在。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昌某某既无权放弃,冯某某也无权剥夺。 综合所述昌某某和冯某某在离婚协议中规定昌某某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认定该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协议放弃探视权还能要回来吗

协议放弃探视权可以要回来。探视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既无权放弃,也无权剥夺,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抚养子女方的法定权利。该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此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协议上签了“自愿永久放弃孩子探视权”,10年过去了,请问是否有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夫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有权中止探望的权力。其他任何人和机构均没有这个权力。你们当初签署的那个离婚协议本身就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至于方法,应与另一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并协助。

自愿放弃探视权有效吗?

自愿放弃 探视权 有效吗 婚姻法 规定,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不符合道德理论,因此不适用当事双方签字生效的原则,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法院也不会予以确认,夫妻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向法院提出 诉讼 请求,由法院判决。 一、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无效 1、 离婚协议书 关于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规定的合同效力,该承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一) 离婚协议 中约定了对方放弃探望权是对某种身份关系作出的一种承诺和约定,这种承诺牵涉到人身身份关系的处理,不同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普通类型合同,不能适用合同 法规 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的原则。 (二)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自愿放弃对孩子探望权的约定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也违背了最基本的人之常情,是无效的,法院也会不予确认。女方也不能因此承诺而剥夺你对孩子的探望权。 2、你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 而消除,阻止父母一方探望孩子违背了人之常情。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 抚养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但是如果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 法定监护人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但是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附相关法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综上所述,自愿放弃探视权有效吗 ,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常理,有悖于社会公德的约定,一律视为无效,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但是,如果父母探视对于孩子的成长不利,有权提出终止探望。

离婚后可以放弃探视权吗

法律分析:探望权不能放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则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等方式来实现和履行。因此不能放弃探望权。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可以放弃探视权吗?(离婚双方可以协议放弃探望权吗)

好了,今天关于“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有效吗 ”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有效吗 ”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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