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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诈骗怎么定罪(胁从犯如何定罪量刑)

法律分析: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迫犯参加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对于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主要作用还是起次要作用,对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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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诈骗怎么定罪(胁从犯如何定罪量刑)

被胁迫诈骗怎么定罪

法律分析: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迫犯参加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对于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主要作用还是起次要作用,对其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认定为从犯,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能够决定犯罪行为人成为主犯或者从犯的犯罪构成因素主要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作用大小,客观上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客观上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为从犯。胁迫诈骗的举证可以从对方和自己的意思表面,自己的录音录像,或者是有案发现场目击者进行作证都是可以的。按照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1、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是什么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如下:

1、从主观方面来看,实施紧急避险的行为人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主观方面没有或者有很小的恶性,其实施的是逼不得已的行为。但是胁从犯却恰恰相反,在行为人的身体或者精神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如其财产受到威胁,其隐私有被曝光的威胁等,此时的行为人有条件和有能力选择实施合法的行为,但却因为种种主观方面的原因行为人没有选择合法的行为而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从胁从犯的主观恶性相对大于紧急避险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2、在客观方面,从胁迫性上来说,紧急避险时行为人的被胁迫程度明显大于胁从犯的被胁迫程度,在仅仅避险被胁迫的程度下,行为人必须及时果断的做出决定,并且该决定只有唯一的一种,具有迫不得已的性质,但是胁从犯的被胁迫的程度则是在一定的胁迫下,并没有非常紧急的程度,可供其选择的决定也绝非一种。从行为的性质方面来看,紧急避险所做出的行为是刑法中所认定的合法行为,而胁从犯所做出的行为则是违法的行为。

3、从定罪量刑方面,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因此紧急避险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相反,由于胁从犯的主观原因,被胁迫而实施犯罪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胁从犯的量刑则是比照主犯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胁迫犯罪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受威胁从犯是被胁迫的,其参与不是主观自愿的,也不是有意识的,客观上来说,受威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威胁从犯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正确地对威胁犯实施刑罚,首先要科学地认识威胁犯的犯罪情况。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如何定罪量刑

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主观上其意志并非完全被他人所支配,客观上被胁迫者的人身自由并非完全受到强制,根据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被胁迫者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共同犯罪中胁从犯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情,从犯罪的起因,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分赃情况、被胁迫者的年龄等方面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法律规定胁从犯应当是按照具体所触犯的犯罪罪名来定罪量刑。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适用刑罚,只限于主刑。而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认定是怎样的?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强制,但是此处的被胁迫并没有使行为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所以胁从犯仍然要受到刑事处罚要成立胁从犯,还必须要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如果起初是被胁迫实施犯罪,但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变为主动实施犯罪的,不构成胁从犯。

总之,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一般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胁迫犯罪如何量刑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既存在成立胁从犯的可能性,也存在成立主犯或从犯的可能性。如果被迫犯在客观上起到了主要作用的,便可以构成主犯,如果在客观上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则应当构成从犯。

被迫犯参加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对于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主要作用还是起次要作用,对其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认定为从犯,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能够决定犯罪行为人成为主犯或者从犯的犯罪构成因素主要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作用大小,客观上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客观上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为从犯,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胁迫犯罪的特点

胁从犯,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从犯甚至主犯了。

被迫犯罪怎么判刑

被迫犯罪判刑标准: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其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为共同犯罪中的胁迫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被迫犯罪构成要素有:

1、犯罪人出于心理上的恐惧,受到的威胁往往关系到自己或家属的名誉和安全。

2、犯罪人在案件中处于次要的从属地位,所犯罪行较轻。

3、犯罪恶性较浅,犯罪人犯罪后的悔恨和恐惧心理明显。犯罪人在受他人威胁和挟制的情形下实施的犯罪。

综上所述,被迫犯罪判刑标准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其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为共同犯罪中的胁迫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处罚原则

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一、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1、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从处罚原则上讲,对想象竞合犯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而对于法条竞合犯,则根据各法条之间竞合关系不同,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等原则,并不一定导致适用重法。

1、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

2、同理,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最终对其只按一罪处罚,可见其轻。

被胁迫诈骗怎么定罪(胁从犯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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