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随便变更劳动合同上约定工作地点吗?(公司可以随便变更劳动合同?十年以上劳务工现公司准备变更外包工行吗)
标准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当然会有关于职工每天工作的地点的,办公地点发生变更那很有可能是意味着内部劳动关系的调动,或者是公司的办公场所搬到了其他的地方。但是大家有的时...
最近有些忙碌,今天终于有时间和大家聊一聊“公司能变更劳动合同吗 ”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话题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用人单位可以随便变更劳动合同上约定工作地点吗?
标准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当然会有关于职工每天工作的地点的,办公地点发生变更那很有可能是意味着内部劳动关系的调动,或者是公司的办公场所搬到了其他的地方。但是大家有的时候不能够忽略办公地点的这一细节上的规定的,在现实生活中,办公地点改变了以后职工也要注意一下改变劳动合同办公地点。
标准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当然会有关于职工每天工作的地点的,办公地点发生变更那很有可能是意味着内部劳动关系的调动,或者是公司的办公场所搬到了其他的地方。但是大家有的时候不能够忽略办公地点的这一细节上的规定的,在现实生活中,办公地点改变了以后职工也要注意一下改变劳动合同办公地点。
一、改变劳动合同办公地点是否可以?
工作地点属于合同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如下:
(1)提出变更的要约: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承诺:合同另一方接到对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答复,明确告知对方同意或是不同意变更;
(3)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
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法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如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变更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变更期限,目前法律暂无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可以变更劳动协议的,需要双方协商,并且同意后,才能更改劳动合同时间。
由此可见,改变劳动合同办公地点没有什么问题的,并且实际上如果公司已经搬迁了的话,那办公地点也必须要更改的。只不过是公司更改办公地点之前一定要和职工本人协商好了的,对于办公地点更改的这件事情本人要根据实际的状况来决定,实际上如果公司真的搬迁了的话,那办公地点除了改以外也没其他的选择了。
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
公司更改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怎么办
一、正面回答
公司强制员工调换工作岗位,且员工不同意,这种情况公司是违反相关法律的。员工可以不同意,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分析详情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变更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
劳动合同中途公司可以变更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并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可以随便变更劳动合同?十年以上劳务工现公司准备变更外包工行吗
公司不可以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变更为外包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公司不能通过变更劳动合同形式把劳动者转为外包工,只能通过解除现有劳动合同,重新与劳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把劳动者转为外包工。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否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一集团不同公司变更劳动合同
同一集团的两家公司劳动合同如果子公司无独立法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劳动合同适用于该集团所有的公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转换,如果各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劳动者和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通常不可以相互转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相关方面承担各项责任,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转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拒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法律分析:公司私自修改合同无效。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投诉。 合同是签约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的,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后即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怎么做
一、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怎么做
1、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根据三种方式分析:
(1)员工辞职与第三方企业签定新的劳动合同。第三方企业在发给员工的要约中必须明确规定,只有员工向原企业提出辞职,要约才能生效;
(2)企业与员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为此企业可以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企业负担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三方协商转让,约定由第三方企业承继原企业在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第三方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公司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劳动合同的变更也要及时进行。
公司规章制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吗
法律主观:
制度规则就是一个企业的基石,就像十字路口的红绿灯,它规定了什么时候员工可以动,什么时候不能动。一、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样怎么办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是公司管理的重要方式,但规章制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里规定的很多内容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且制定一般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只需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可。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的,只约束公司与劳动者。当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当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劳动者要求适用劳动合同时,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而不是规章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当规章制度规定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劳动者有选择适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权利,选择权在劳动者手中。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可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已有明文规定的内容;可以补充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条款,以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限。公司应当保持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一致,如果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的规定,会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带来不必要的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当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样时,劳动者要求适用劳动合同时,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而不是规章制度的规定,劳动者有选择适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权利。二、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什么法律风险?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要承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客观: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条款不相同怎么办?公司规章制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吗?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看看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条款?案情介绍:申诉人丁某系某企业外地分公司人员,1994年5月经总公司同意,由被诉人在该地分公司招聘,双方订有为期六年的聘用合同,合同规定:没有法定或合同约定条件出现,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因经营亏损而不能继续经营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合同业经鉴证。1997年2月,被诉人因经营亏损,撤销该地分公司,3月通知清退分公司人员,并以公司《外地各分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费。申诉人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重新安排工作并赔偿丁某相应的经济损失。案情分析:本案关键有两点:一是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用其制订的规章制度变更已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二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先谈第一个问题,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制订的内容规则(即厂规厂纪或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是有准身份合同的性质,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双方劳动关系后即加入用人单位内部,成为其中的一员,服从用人单位指挥,安排与监督,即双方存在有一定意义上附属性,劳动者不仅负有劳动义务,而且还承担法定义务(服从义务,秘密义务和增进义务之和)和附随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范(限止、禁止)规章,劳动者应当负有遵循义务,还是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立法要求。但是,《劳动法》第四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可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已有明文规定的内容。可以补充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条款,以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限。第二个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只要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负违约责任。而本案违反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是有缺陷的,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对这些程序有免除的规定,只要违反这些程序规定,就因程序不合法、不正当而影响其实体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被诉人以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有违反程序性规定的条款)变更其原和申诉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主旨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原则,应当认定无效;被诉人虽然按实际情况与申诉人解除原订合同,但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即使其制订的规章制度已有对程序要求事先免除的规定,亦因这些免险规定本身不合法不能作为其不履行程序要求的正当理由,其提前解除申诉人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今天关于“公司能变更劳动合同吗 ”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