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赔退赃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请问在刑法中如果只有一个量刑幅度,该怎么减轻处罚?)
1、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有退赔表现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减轻处罚。2、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析一下“适用减轻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的优缺点。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分析吧。
退赔退赃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1、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有退赔表现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2、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近年来,随着我国移动网络社交、移动网络支付的不断普及,社会交往方式、钱款支付方式越来越便利,但另一方面,诈骗类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飙升趋势。随着诈骗类犯罪案件办理数量的增多,案件的司法实务办理面临一个更加棘手的问题,那就是在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框架下,诈骗类案件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退赔无法成为其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而这将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笔者认为,诈骗类犯罪存在着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特殊之处,犯罪行为人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应当成为减轻处罚的事由。
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是诈骗类犯罪侵犯的首要法益。首先,诈骗类犯罪与其他犯罪保护法益方面存在差别。不同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各不相同,所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罪名所保护法益的不同特点,并对之设置相对合理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如果一项行为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法益,如人身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犯罪行为人犯罪后即使对被害人进行充分经济赔偿,也并不足以弥补该犯罪行为对其他法益带来的侵害或危险。但诈骗类犯罪,在案发后行为人如果能向被害人全额退赔,可以极大弥补被害人受损的财产法益,“积极退赔减刑”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
其次,退赔退赃是被害人最迫切的需求。实践中,诈骗类案件尤其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类案件,有相当一部分被害人会不断向司法机关表达想要得到退赔的诉求,甚至有被害人提出只要行为人可以退赔,哪怕不对其刑事处罚都可以。虽然诈骗类犯罪都属于公诉罪名而非自诉罪名,但国家在运用法律惩治这类罪名时也应当充分倾听被害人的诉求,考虑被害人的感受和恢复社会秩序的需求。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治力度的同时,为促使涉案人员积极退赃退赔,减少和挽回社会公众损失,增加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这一新增规定使得积极退赃退赔情节成为本罪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并将从宽幅度扩大到减轻处罚。
共犯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认定标准
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人员是否退赃退赔,不仅是影响涉案人员量刑及刑罚执行的重要情节,也是事关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挽回、司法机关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非法集资犯罪一般呈现团队化、组织化运作模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涉案人员人数众多且地位作用差异较大,不同层级共犯的定罪量刑自然有所区分,但是否应当区分各共犯的退赃退赔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对于实际支配、控制集资款的主犯,应当对全部集资款承担退赃退赔责任,实践中并无分歧意见,但对于未实际控制、支配非法集资款的业务主管、经理、业务员等人员的退赃退赔责任问题,各地认识和处理并不一致。目前,存在“连带责任说”(或称犯罪数额说)、“独立责任说”(或称分赃数额说)、“就高比例认定说”(实际分赃的一定倍比与犯罪数额一定比例中就高认定)、“分类区别说”(不同层级人员分类处理,如普通业务员仅对分赃数额承担退赃退赔责任)等。
能够减轻处罚才能推动积极退赔退赃。首先,诈骗类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有待调整。诈骗类犯罪的犯罪数额是典型的和国民经济发展呈完全正相关的一类犯罪,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几年前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档次可能已存在因过低而不太适应目前司法实践的状况,尤其是在诸如上海、深圳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诈骗类犯罪案件具有“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特征已经愈发明显。在所有刑事案件重罪案件中,诈骗类犯罪已占较高的比例,这种现状不仅是因为诈骗犯罪带来的危害特别严重,也可能反映了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需要与社会发展的现实紧密联系。
其次,不能减轻处罚带来不利影响。一是不能减轻处罚不利于推动退赃退赔工作。由于积极退赔并非刑法规定的法定减轻事由,目前诈骗类犯罪案发后积极退赔的只能认为属于酌定事由酌情从轻处罚,而不能减轻处罚,即除非犯罪行为人另外具有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法定减轻事由,在量刑时不能“减档处罚”。这意味着犯罪行为人在诈骗、合同诈骗犯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后,即使全额退赔依然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客观上极大打击了犯罪行为人或其家属积极退赔的意愿——反正最终都要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最高一般也就是十二三年,没有必要举全家之力进行退赔。实践中,有些诈骗类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具有隐匿财产的情况,而有些是犯罪行为人家属具有相当的财力,如果退赔可以对犯罪行为人的最终量刑带来实质性的影响,这些案件是具有相当大的退赔可能性的,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也很可能得到弥补。但目前的立法、司法解释极大地消解了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属退赔的积极性,不利于对被害人的弥补,与“恢复性司法”理念也不甚相符。二是不能减轻处罚也不利于退赃退赔后的公平处理。司法实践中,目前也发生了一些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档的诈骗案件,犯罪行为人或其家属帮助积极退赔,乃至已全额退赔、数倍退赔后最终仍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档次的案件。这种处理对于后续犯罪行为人的积极改造或是社会教育示范效应来说,或者是对司法机关的正面形象来说,都会带来负面影响。
退赃退赔减轻处罚可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数额特别巨大”档退赔退赃无法减轻处罚,会导致这些案件很难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如果积极退赔退赃可以成为法定减轻事由,就架起了犯罪行为人“回头是岸”的一道虹桥。积极退赔即使不能免除处罚,但如果可以实质性减轻犯罪行为人处罚的,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属一般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均会尽力为之。
在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属已有强烈退赔减刑意愿的情况下,说服犯罪行为人以良好态度进行认罪认罚应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积极退赔又认罪认罚从而减轻处罚,对于被害人来说得到了极大经济补偿,对于犯罪行为人来说得到了实质性的量刑从宽,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能减轻相当大的办案难度和压力,对于社会来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和教育作用,这是多赢的局面。积极退赃退赔如果可以成为法定减轻事由,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共振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扩展资料:
纪律处分从轻和减轻不同之处:
中央纪委法规室解答称,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从轻处分,是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指《条例》规定的与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分幅度。例如,《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其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量纪幅度从撤销党内职务到留党察看处分,如果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就属于从轻处分;如果具有减轻处分的情节,给予减轻处分,就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从轻处分中“给予较轻的处分”,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最轻的处分适用,只要选择的是其中较轻的处分即可;减轻处分不适用于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减轻处罚可减几个档
一、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是什么
1、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包括:
(1)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认为较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适用刑罚,只限于主刑。有一般减轻与特别减轻之分,前者适用于一切犯罪,后者由刑法特别规定并只适用于特定犯罪,那么减轻处罚可减几个档?
1、裁判要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是对减轻处罚的释义,应适用于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处罚情节的,可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限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该条第二款特殊减轻处罚适用于没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对于依法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多档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无须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3、关于刑法第六十三条的正确理解适用问题:一是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能否突破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即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二是该种情形是否必须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如果对被告人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仍显过重,而免除处罚则显过轻时,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不超出审理法院的职权范围,无须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关于减轻处罚可减几个档内容的介绍就到这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特殊减轻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刑事案件减轻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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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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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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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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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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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请问在刑法中如果只有一个量刑幅度,该怎么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但不能减到免除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包括:
1、低于整个法定刑的最低刑判刑,如抢劫罪判3--10年有期徒刑,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轻的刑种:拘投、管制。遇到有排列刑种时以最低的刑种算。如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当中法定最低刑是管制,减轻处罚则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2、低于某一量刑幅度的最低限度判刑,如抢劫罪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两个量刑幅度,在低于第一个量刑幅度最低刑判刑的,是在整个法定刑以下判刑,在低于第二个量刑幅度最低刑即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刑的也是减刑,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从轻减轻如何定处罚幅度
从轻是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即在行政拘留5日或者五百元罚款的幅度内处罚;减轻处罚是在行政拘留5日或者五百元罚款的幅度幅度以下处罚,在其幅度下没有其它处罚的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公安部官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主观:
精神病人犯罪 该如何量刑,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在刑罚适用方面,司法实务中应依据司法精神病鉴定关于行为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及其等级、程度的鉴定结论,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其他个人情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裁量,确定刑罚。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主要是减轻处罚),也可以考虑缓刑的适用,直至 免予刑事处罚 。 2、对属于中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则应予以较适中的从宽处罚( 从轻或减轻 处罚不排除缓刑的适用)。 3、对属于轻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小幅度的从宽处罚(原则上只能从轻处罚,且从轻幅度不能过大)。但是对于那些虽然是轻度 精神病患者 ,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一般不应当减轻处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从轻处罚。
法律客观:《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适用减轻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