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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工程索赔的条件是什么?)

1、发包人违约。包括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没有履行合同责任,没有正确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工程管理失误等。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理人未能按...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工程索赔的原因有哪些 的问题。在这个话题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我相信通过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的本质。现在,我将我的理解进行了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简述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工程索赔的条件是什么?)

简述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发包人违约。包括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没有履行合同责任,没有正确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工程管理失误等。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

2、合同缺陷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3、合同变更如双方签订新的变更协议、备忘录、修正案,发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令等,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项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

4、工程环境变化工程项目本身和工程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技术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等的变化都会导致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样,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施工工期和费用变化,承包商可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进行索赔。

5、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自然事件及社会事性,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罢工等。

工程索赔诱因种种?

甲方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是确保工程按期开工的关键,施工准备工作做得不好,会产生多方面的索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障碍等工作,施工场地没有或没有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甲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通向施工场地的道路,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是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甲方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影响施工;

甲方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甲方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甲方没有妥善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参考《建筑中文网》)

以上10个方面的原因,由于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开工条件而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从而产生工期索赔;或者虽然按期开工,但开工后为处理以上遗留问题给承包商增加了额外的工作,引起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进度控制中的索赔诱因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或者乙方不能按时开工,但已在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得到甲方批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

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后经查实停工责任在甲方;

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以上原因可能会导致工期的延长和停工费用损失,从而引起工期和费用索赔。

质量控制中的索赔诱因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和供应时间方面与合同清单和约定的供应时间不符,导致额外的处理费用和时间;

由于甲方不能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导致返工、修改;

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由此增加工程费用,影响工期;

甲方指示乙方对已覆盖的工程剥落或凿开检查;

由于设计原因或甲方负责采购的设备由于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需重新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

以上原因主要是由于甲方或非乙方的原因导致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质量达不到要求,从而增加费用、影响工期。

投资控制中的索赔诱因这主要是指合同价款的调整、支付、竣工结算和保修款退还中的索赔原因。

由于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以及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预付工程款;

甲方完成工程计量后,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组织竣工验收;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收到竣工报告后的合同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结算;

工程保修期满,甲方不按协议约定的时间退还剩余保修金。

以上原因中,拖期付款主要是导致利息索赔。

管理中的索赔诱因管理中的索赔,主要是指由于甲方的管理行为不当引起的索赔,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不当行为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甲方承担损失后,再如何与监理工程师进行分担,则由监理委托合同决定。

甲方委派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程序、时间通知承包商;

甲方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等;

甲方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以上原因可能导致费用、工期索赔。

其它索赔诱因除了上面提到的索赔诱因外,还有一些索赔诱因是不容忽视的。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以及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

由于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给承包商造成损失;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货币贬值,外汇汇率变化等。

以上原因会引起承包商的停工、窝工或降效损失,影响工期,从而引起费用和工期索赔,但要注意,由灾害发生损失,费用一般由双方分别承担。

以上分析了施工中产生索赔的基本原因,这些原因通常表现为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各种干扰事件,各种干扰事件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但承包商能否进行成功的索赔,还要看这些索赔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另外,有的事件单纯引起工期索赔,有的事件单纯引起费用索赔,这完全是由合同条件决定的。索赔的成败常常不仅在于事件本身的实情,而且在于能否找到为自己辩护的法律条文和合同条款。因此,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管理都要力争索赔主动权,尽量减少自方的索赔利益损失。承包商应当树立起索赔意识,重视索赔,善于索赔,通过索赔减少损失,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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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你的工作经验,引起工程索赔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图纸或指示延误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施工所需要的详细或补充的图纸或发出了不适合的图纸或指示,且实际上造成了工程进度的拖延而产生费用增加。

2、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引起的索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会遇到凭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影响工期和增加费用,。

3、由于业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引起的索赔:根据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的属于业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在工程初期,指挥部已对工程进行投保,由于台风等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

4、未能按期办妥永久用地的征用手续:由于业主未能按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所需永久占地的计划及时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从而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并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

5、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工程变更涉及的项目已施工后又变更,如结构尺寸、类型变化等,导致已施工结构物拆除或报废,从而增加承包人成本。

建设工程索赔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索赔要求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索赔权利。如果逾期再报,其索赔要求可能遭到拒绝。

(二)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

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以后,索赔方应抓紧时间准备索赔资料,编写索赔报告,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提交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是持续存在的,事态还在发展,则每隔28天报送一次补充资料。最后在索赔事项结束后的28天以内报送最终索赔报告,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

(三)协商解决索赔问题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让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通过友好谈判解决工程中产生的索赔问题,因此也被称为协商谈判。

(四)调解

当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问题时,可以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是双方都信耐的个人(工程技术专家、律师、估价师等),也可以是一个专门的组织(工程咨询或监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索赔争端评审组、合同争端评委会等等),调解人按照政策、法规及施工合同的规定,在划分各方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如果双方同意调解方案并签字,那么调解完成。

(五)诉讼

在双方和解不成,又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司法解决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可能使索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中,花费大量的诉讼费用和时间。因此,当出现索赔问题时,应尽量避免通过诉讼解决。

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1、首先,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其索赔意向书,并抄送业主。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事件涉及的工程项目(结构物名称),索赔事件发生的依据,索赔费用估算。

2、承包人应该做好索赔事件的当时记录并予以保存,当时记录包括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如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如有必要可请监理工程师到工程现场确认。

3、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签认时,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索赔事件的当时记录,索赔事件属实,监理工程师应予以签认。

4、在索赔意向书发出后的规定时间内,承包人应送交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账目,并具体说明索赔的依据。如索赔事件是连续发生的,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间隔时间内,陆续送交索赔账目和索赔依据。当索赔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送交最后索赔账目。同时,承包人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5、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最后账目后,应对承包人提交的索赔证据和详细帐目进行审查核实,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将审核结果报业主审批。

6、根据监理办上报的审核意见及承包人账目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合同规定,并与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商,最终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

7、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范本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索赔的条件是什么?

工程索赔的条件:

1、因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

2、由于人为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索赔;

3、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施工发生索赔的原因大致有哪些方面

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1.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业主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功能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完善。因而使设计难度不断增大,另一方面施工过程也变得更加复杂。

由于设计难度加大,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图纸中规范使用不出差错。尽善尽美是不可能的,因而往往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需要进行设计变更,这就会导致施工费用的变化。

2.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

一般在合同协议书中列出的合同文件,如果发现某几个文件的解释和说明有矛盾,可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排在前面的文件的解释说明更具有权威性,尽管这样还可能有些矛盾不好解决,如在某高速公路的施工规范中在路基的“清理与掘除”和“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的提法不一致,在“清理与掘除”中规定:“凡路基填方地段,均应将路堤基底上所有树根、草皮和其他有机杂质清除干净”。而在“道路填方”中规定:“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凡是修建的道路路堤高度低于1m的地方,其原地面上所有草皮、树根及有机杂质均予以清除,并将表面上翻松,深度为250mm”。承包商按施工规范中“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对有些路堤高于1m的地方的草皮、树根未予清除,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则认为未达到“清现与掘除”规定的施工要求,要求清除草皮和树根,由于有的路段树根多达1000余棵,承包商为此向业主提出了费用索赔。这里不谈及此索赔如何处理,主要说明由于施工规范前后矛盾而产生索赔的原因。

另外用词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引起工程索赔,例如“应抹平整”、“足够的尺寸”等,像这样的词容易引起争议,因为没有给出“平整”的标准和多大的尺寸算“足够”。图纸、规范是“死”的,而建筑工程是千变万化的,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理解也有所不同,这个问题本身就构成了索赔产生的外部原因。

3.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有人说索赔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经济效益“对立”关系的结果,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如果双方能够很好履约或得到了满意的收益,那么都不愿意计较另一方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反过来讲,假如双方都不能很好地履约,或得不到预期的经济效益,那么双方就容易为索赔的事件发生争议。基于这个前提,索赔与建筑业的经济效益低下有关。在投标报价中,承包商常采用“靠低价争标,靠索赔盈利”的策略,而业主也常由于建筑成本的不断增加,预算常处于紧张状态。因此,合同双方都不愿承担义务或作出让步,所以工程施工索赔与建筑成本的增长及建筑工经济效益低下有着一定的联系。

4.项目管理模式的变化

在建筑市场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投地制。有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这些单位会在整个项目的建设中发生经济方面、技术方面、工作方面的联系和影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管理上的失误往往是难免的。若一方失误,不仅会对自己造成损失,也会连累与此有关系的单位。特别是如果处于关键路线上的工程的延期,会对整个工程产生连锁反应。对此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重大索赔。特别是采用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建设管理模式尤为明显。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主要原因有:(1)合同文件的缺陷引起的索赔;(2)业主违约引起的索赔;(3)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引起的索赔;(4)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5)工程师指令引起的索赔;(6)特殊风险引起的索赔;(7)其他承包商干扰引起的索赔;(8)其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简述施工合同履行中引起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主要原因

1、业主方履约不及时:业主提供设备、主要材料的,由于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以及品种、规格不符,导致了承包方的索赔

2、业主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施工款项

3、业主未能按约定提供现场;不合理指令造成临时停工或工效的大幅度降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等

4、业主中途更变过程设计;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

5、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6、业主要求提前完工等

7、业主拖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或者业主提前占用部分工程等

二、建筑工程合同类别有哪些

按计价方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选用其中的任何一种。

三、建设工程索赔时效

1、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一方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工期顺延和经济补偿的要求。

2、工程索赔的时限是指各类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或者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提出索赔的时间限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示范文本》第19.3条,规定的索赔时限是28天。《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23.1条,规定的索赔时限也是28天,同时,还进一步规定,承包人未在28天内提出索赔请求的,即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类似超过索赔时限即丧失索赔权利的约定,也常见于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原因主要有:

1、设计方面: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设计与实际间的差异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

2、工程合同方面。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3、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地震、台风、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不明地下构筑物等引起的施工索赔;

4、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等人为因素,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而引起的施工索赔;

5、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管理原因。当前建筑市场中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包括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多种方式,使得承发包工作变得复杂和管理难度增大。当其中任何一个承包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管理不善,都可能会引发其他承包合同在工期、质量、数量和经济等方面的索赔;

6、价格调控引起的索赔和法规变化引起的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简述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工程索赔的条件是什么?)

好了,今天关于“工程索赔的原因有哪些 ”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工程索赔的原因有哪些 ”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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