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罚(交通意外事故致人死亡需要坐牢吗)
【案情简介】1999年8月8日清晨,龙海颜厝镇的颜某兄妹准备骑摩托车到漳州市区卖鸭子。感觉天气有点凉,妹妹回家取衣服,而哥哥自己骑着摩托车先行出发了。当日5:4...
【案情简介】
1999年8月8日清晨,龙海颜厝镇的颜某兄妹准备骑摩托车到漳州市区卖鸭子。感觉天气有点凉,妹妹回家取衣服,而哥哥自己骑着摩托车先行出发了。
当日5:40许,妹妹骑着摩托车往漳州市区方向行驶。途经漳州大桥附近路段时,发现哥哥躺在地上,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摩托车倒在一旁,而现场没有其他人,不过在距离摩托车不远处,还停着一辆的农用运输四轮车。
惊恐不已的妹妹,在一名路人的帮助下报了警。
事故发生后,龙海交警大队立即赶往现场。
经现场勘查初步认定,停靠在324国道广东往漳州方向车道上的农用运输四轮车,正是肇事车辆,而肇事司机不见踪迹。经鉴定,哥哥因机动车挤压伤,致颅底骨折、左腿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脑功能、心功能衰竭死亡。
警方根据遗留在现场的车辆信息,初步锁定肇事嫌疑人陈某,但此时陈某早已不知去向。之后,警方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进行追逃。
直到2015年7月31日,永春县公安局呈祥派出所民警,在陈某的家门口将其抓获归案。
“那时候我家里穷,怕赔不起,我又没有驾照,所以就弃车逃跑了。”被抓后,陈某向警方交代了事件的经过。
陈某称,当天清晨,他和另一驾驶员(名字不知)一起,驾驶农用运输四轮车从广东饶平往漳州方向行驶。
当车辆行驶至324国道漳州大桥附近时,撞到哥哥驾驶的摩托车。“当时太累了,很困也没注意,感觉车碰到了东西,通过后视镜看到一辆摩托车和一个人倒在路上,我就清醒了,车继续往前开一会后我就将车停在路边,自己跑了。”
事故发生后,陈某离开现场,到漳州市区搭上了一辆往龙岩漳平的客车。怕事迹败露,陈某跑到外地打工。
几年后,陈某入赘到泉州永春。本以为事情过去了,没想到,7月31日,永春警方在盘查外地户口时,发现了陈某,并在其家门口,将其抓获。
【法律解读】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1、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
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3、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合理推定为过失行为。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最终确已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而应根据第二款,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来定罪量刑。
3、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
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罚拓展阅读
交通意外事故致人死亡需要坐牢吗
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发现有人受伤一定要及时进行抢救,生命是第一位的,如果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作为肇事者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其中除了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会有刑事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致人死亡需要坐牢吗?
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一定情况下,例如没有其他加重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偶犯,初犯,法院可能判处缓刑,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不用坐牢。
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有从重情节,即使积极赔偿,也要判处有期徒刑。因为行为人的交通肇事使得他人死亡,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与判处刑罚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不一样的,而这不能互相替代。
交通肇事罪是怎么规定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怎么赔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扶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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