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职能有哪些(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经济工作、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由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法律分析: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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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经济工作、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由国务院领导和管理。
法律分析: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司法局的职责范围
司法局的职责范围是:
1、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2、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3、研究、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
4、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行动。
5、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6、指导、监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7、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8、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人。负责协同推进司法行政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9、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司法局的权利:
1、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确立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
2、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权对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
3、侦查权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具有司法的性质。公安机关除具有司法的属性外,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4、特殊侦查权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立案侦查、监狱侦查部门依法对发生在监狱内部的一般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依法对军人犯罪立案侦查,上述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过程中角色同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
中国的三大司法机关职能是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机关是治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国家安全机关具有公安机关的性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狱、劳改、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县级司法局的职能是什么
该司法局的职能如下:
1、承担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
3、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协调,监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承办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县政府行政应诉案件。
4、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负责并指导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负责并指导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5、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管理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6、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县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等工作。
7、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司法局的职能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司法局是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司法行政管理和法律事务的组织和实施。其职能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司法机构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它还负责指导和监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委员会等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解释:司法局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解释工作。它与其他政府部门协作,参与草拟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法律援助和公证工作:司法局负责组织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司法局还负责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公证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司法局参与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它通过推动司法制度改革、加强司法体制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效率,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司法教育和培训:司法局负责组织和推动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确保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符合要求。
法律宣传和普及:司法局开展法律宣传和普及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通过举办宣讲会、撰写法律知识手册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司法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司法局负责收集和统计司法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对司法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同时,推动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行政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综上所述,司法局在司法行政管理和法律事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它负责组织和管理司法机构的工作,推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普及法律知识,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司法部是干嘛的
司法部是行政机关,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于法院工作性质不同,法院是审判机关,按一府二院(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角度审视,与国务院并列。司法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能:1、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3、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4、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5、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6、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7、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8、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9、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10、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11、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12、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13、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十八条 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内务部;外交部;情报总署;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贸易部;海关总署;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不属上述四部门之工业);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文化部;教育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出版总署;卫生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的工作。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的工作。为进行工作,各负指导责任的委员会得对其所属各部、会、院、署、行和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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