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罚款条例(地方计生条例陆续修改,“超生即开除”时代终结)
一、超生罚款标准是什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

一、超生罚款标准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二、不缴纳超生罚款的后果是什么?
应该缴纳而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直接的后果是:由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切实维护。因此,无论在什么时候,当地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违法生育当事人的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查实后,即可作出行政征收决定。而作为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必须承担违法生育责任,履行法律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当事人拒绝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不交社会抚养费的后果。
蓝箭律师网的小编告诉大家,计划生育罚款标准的制定依据是上年度城乡居民的人均年收入,其中根据不同违反规定的情况,征收不同倍数的罚款,最高是收取9倍人均年收入的罚款金额。对于拒绝缴纳罚款的超生家庭,当地计生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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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计生条例陆续修改,“超生即开除”时代终结
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决定》,今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超生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而不是此前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在此之前,部分省市相继废除了“超生即开除”的规定。比如,2020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删去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给予开除处分的内容,修改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此外,更早些时候,广东、海南等地的计生条例中也删除了有关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伴随各地陆续对地方计生条例作出修改,地方性法规为“超生即开除”支撑的时代宣告终结。
人口发展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有关人口政策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由此,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转折性调整。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迎来了重大变革。
值得关注的是,2017年5月,4位劳动法专家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送了一份审查建议,认为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七个省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为纠正和防止地方立法随意突破法律规定,建议对地方立法中增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规定予以审查。
在收到4位学者提出的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并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审查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同时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经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为了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地方立法应当积极主动适应党中央关于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政策精神,用法治思维探索新形势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按照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中与改革方向和政策精神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整。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这五地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规定适时作出修改。理由是,这些相关条例已与变化了的情况不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
而针对公职人员超生问题,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开除”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研究。审查研究认为,我国人口发展已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开除”和其他一些严格控制措施、处罚处分等规定,虽有上位法的一定依据,但总的看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和方向,应当适时调整,建议有关方面研究启动修改完善工作。
今年5月,针对有媒体报道的某些地方开除生育三胎的公职人员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作出回应。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及时了解了有关情况,梳理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并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结论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对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未作细化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上述规定,对“超生”人员并非一定要开除。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缓解严峻的人口形势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战略,40多年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历史性作用。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党中央根据我国人口发展趋势从国家战略层面对调整计划生育政策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放开两孩。对于“超生”人员的处罚处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框架下,与当前人口发展趋势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相协调。
据透露,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紧密关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对相关法律问题认真研究,为国家尽快出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生育政策及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提出对策建议,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关立法修法工作,使法律规定与党中央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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