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政府奖励政策是什么(铜川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是什么)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陶瓷产业发展意见铜政发[2012] 16号来源:铜川市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承办单位:铜川市耀州...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解答有关招商引资政府奖励政策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我们就开始探讨一下招商引资政府奖励政策是什么的话题吧。
铜川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是什么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陶瓷产业发展意见铜政发[2012] 16号
来源:铜川市政府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承办单位:
铜川市耀州青瓷的名片和文化符号,陶瓷行业是在铜川市最具发展潜力的传统产业之一。提升陶瓷产业的竞争力,加快发展的陶瓷产业,陶瓷产业做大做强,发展壮大,成为铜川市的支柱产业,特别是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财政政策支持
(一)城市政府成立了一个500万的陶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突出贡献的陶瓷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以支持研究和开发陶瓷新产品,市场开发及前期工作该项目。
1,陶瓷企业,其中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1亿元(5000万美元)的奖励5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到1-5亿美元(约合100万美元)的陶瓷企业,奖励亿;年销售收入达50亿美元(包括5亿美元)以上的陶瓷企业特别奖励。
2,获得省陶瓷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个人政府每年项目赠款的形式,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3,遗产,挖掘,研究和开发,推广耀瓷的传统手工艺和耀瓷文化创意园建设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二)在租赁厂房陶瓷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至5年的陶瓷企业,由市政府的场地租赁费前三年的投资,县财政补贴50%。
(三)在新工业园的陶瓷生产项目,代表的厂房正在建设中的工业园区。如无意购回分期工业园区后,政府的位置。的
土地优惠政策
(d)如果投资超过50万亿元的陶瓷项目,在按照投资到位,批准后,政府补贴“的方式,在城市的土地出让收入,区,县人民政府留成部分的全额补助投资企业。
(E)的主要建筑陶瓷项目用地需要付出代价的,由市委,市政府,研究目前的财务管理系统,管理权限, ,在各级政府,在首付比例不低于50%的情况下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格分期支付,一年内
金融支持政策
(VI。 )认可的专业机构,产品的业界领先的技术,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陶瓷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金融机构,市金融办的协调。
(七),打桥牌市中小企业投资保证公司和杠杆投资和融资条件的陶瓷企业直接或提供贷款担保,以帮助解决融资难,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
(H)的投资在铜川市陶瓷企业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和关天经济。
(九)凡在铜川投资的高科技陶瓷企业,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按照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j)条的陶瓷企业在铜川投资,支付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留成部分的全奖补给企业,新的陶瓷项目以来,
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一)环境容量指标,在同等条件下,陶瓷项目优先生产日期,支付在过去五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奖励。 。鼓励国内外陶瓷行业的领导者在企业先进的,环保类的铜发展的陶瓷企业,陶瓷企业,鼓励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和分支机构在铜。
(十二)加快陶瓷窑炉陈工业园区水,电,路,气,电信基础设施等的专业陶瓷生产企业入驻,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依托耀州窑博物馆,建设集展示,宣传,旅游观赏为一体陶瓷示范项目,促进耀瓷文化,提高知名度的耀瓷黄堡工业园区规划。
(十三)市政府授权的银泰政府成立一个专业的陶瓷坩埚土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的坩埚土壤陈炉的资源,合理,有序的发展,促进发展的原料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陶瓷企业,陶瓷炉,陈工业园区的供应坩埚土,根据公司的规模和档次是促销。
(十四),以支持陶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
VI执行本“意见”自2012年5月1日,有效期为五年。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O 3月13日2012年1月
为政府招商引资可以赚什么钱
全国企业如需了解评估企业可以申报哪些补贴项目、政策扶持、企业项目申报、资质认证等,可以到我们:
专才管理官网 进行查询评估与合作, 为全国企业单位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希望能帮到你。 专才管理 (专注于企业项目申报、补贴申报服务等)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招商引资政府有什么补贴的相关信息,让大家一目了然!招商引资政府有什么补贴
1、地价优惠:吸引大中型企业投资 为全面打造政策优势,在制定优惠政策的时候要考虑到企业投资规模、发展阶段以及运营效益三个层面,主要目的是减轻不同类型企业前期投资及生产成本,帮助企业成长壮大。由于龙头企业、大型项目对地方经济整体格局影响作用更为明显,因此首向大客户抛出了地价优惠政策。 2、租金优惠:助推中小型企业发展 在全国各地的综保区中,很多从事加工、贸易等业务的企业规模都不大,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而这一类企业为了压缩成本,一般不会自己买地建厂或建仓库,对于这类企业,在租赁标准厂房、仓库、保税商品中心商铺等方面给予大量优惠政策。与“拿来政策”不同,这些政策的地区指向性很强,成了他们的专属优势。 3、外贸奖励:加速进出口额度增长 地价及租金优惠能大大降低企业在前期的投资成本,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负担,帮助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就对外贸易制定系列优惠政策,企业进出口额度一旦达到相应的标准,便可获得现金奖励。招商引资项目补贴类型
(一)适用范围1.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美元(外资项目)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增资扩产3亿元以上,符合宣城市主导产业规划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美元(外资项目)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2.轻资产化的省级科创团队、高科技孵化器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优质上市公司(市值100亿以上或上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5亿元以上)直接投资项目,可以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额限制。 3.符合“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发展导向,人工智能、3D打印、数字技术、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平台经济、网络经济、知识经济、数字经济等类别,且承诺正式运营后年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 (二)用地支持实行土地优先供给。运营前五年内(不含建设期,建设期在投资合同中另行约定),取得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再给予3万元/亩的奖励;重大制造业类项目累计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亩,即可享受2万元/亩的奖励;累计亩均税收每增加5万元/亩,奖励增加1万元/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投资方实际购地成本。 (三)厂房代建对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含土地款、厂房建设、设备购置费用)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规划的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并有定型产品、稳定市场、上年企业工业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各开发园区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协商代建厂房,厂房建成后前两年供企业免费适用;两年后,企业可优先选择继续租赁或按照市场评估价参与竞买,超过建设成本部分全额奖励给项目方。 (四)财政奖补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 (五)要素补贴自成为规上企业之日起3年内,用水、用电、用气分别给予元/吨、元/千瓦时和元/立方米的补贴,单个项目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融资贴息企业采购设备时,可向园区租赁公司申请提供融资服务,融资额最大可达到设备金额的50%;未设立租赁公司的园区,可依据企业要求,对企业设备采购金额的40%,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两年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涉企收费减免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内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协助办理,并从低收取费用 (八)政府基金参股在产业引导基金中下设招商引资子基金,专门用于参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对汽车及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食品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类项目,可根据投资规模、产业层次、预期税收贡献等情况确定投资比例,原则上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具体项目扶持额度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定。 (九)实行“一事一议” 固定资产投资9000万美元或8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正式投产后亩均税收达3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正式运营后年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的“四新”经济类项目。对以上三类项目,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可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一企一策”政策扶持。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招商引资项目补贴类型的相关知识。 全国企业如需了解评估企业可以申报哪些补贴项目、政策扶持、企业项目申报、资质认证等,可以到我们: 专才管理官网 进行查询评估与合作, 为全国企业单位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希望能帮到你。招商引资政府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
(三)、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法律分析:每个省区的政策都不一样的,以余杭区政府为例对高新技术企业部分优惠政策如下: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审核,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
法律依据:《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
第三条 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自带新产品,高新技术合作项目并形成生产能力和效益者,三年内提取新增利润10一20%奖励本人。
第五条 对牵线搭桥(以与受益单位签订委托书为准),促成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泾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开业经营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实行“一站式”服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集中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可委托方引进办代为办理,凡属内审批的事项一律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济宁文旅投资消费奖励扶持办法济宁招商引资政府奖励政策
济宁市促进文化旅游投资消费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41号)、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办发〔2016〕40号),进一步强化市级文化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文化旅游投资和消费,特制定本奖励扶持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济宁市辖区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团来济宁市辖区内旅游的市域外旅行社。
二、奖励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对旅行社的奖励
1、旅行社创新开发推出济宁新的旅游主题线路,且组织招徕市外游客30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市外旅行社组织或本市旅行社地接国内游客来我市旅游,游览“济宁旅游联票主题线路”全年总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2000人以下的,根据游客人数按每人20元对旅行社进行奖励;2000人以上(含2000人)的,根据游客人数按每人25元对旅行社进行奖励。对组织或地接国内游客游览“济宁旅游联票主题线路”全年总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前三名旅行社,再给予5万—10万元的特别贡献奖励。
3、旅行社外联入境游客来我市旅游,全年总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根据过夜游客人数按每人每晚15元对旅行社进行奖励,一日游根据游客人数按每人10元对旅行社进行奖励。
4、当年被新评定为5A级、4A级、3A级的市内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5、当年被评定为省级“智慧旅行社”的市内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对旅游景区(点)的奖励
1、凡年内完成接待市外团队游览“济宁旅游联票主题线路”游客人数与网络售票人数之和增长15%以上(含15%)且总人数处于前3名的联票景区,年终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增长15%以上(含15%)且总人数处于前4—6名的联票景区,年终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当年被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5万元;每年被新评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精品旅游小镇、文化旅游特色小镇且年接待游客5000人以上的,择优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投资建设智慧旅游系统的3A级以上景区,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三)对文化旅游新业态的奖励
1、当年新评为省、市级研学旅游规范化基地,推出基地+景区线路且年接待市外研学旅游团队1000人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2、当年新评为省级3A级以上景区村庄、文旅融合发展样板村等乡村旅游要素设施且年接待游客2000人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每年被新评为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且年接待游客5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其它文化旅游奖励项目
1、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新业态、新产品、新营销创意等文化旅游创新奖项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导游大赛冠、亚、季军和省级导游大赛冠、亚、季军的导游员,按名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列入市级以上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成功实现市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任务且当年到位资金6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特别奖励。
三、奖励扶持条件
(一)市外旅行社组织或本市旅行社地接,必须通过济宁旅游主题线路联票系统购买“济宁旅游主题线路联票”。旅行社创新开发推出新的旅游主题线路,需提前向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并纳入济宁旅游主题线路联票系统管理。
(二)创新、创建、大赛等奖项,以国家、省、市行政部门公布的文件和证书为依据。联票景区接待游客量奖项需执行市文化和旅游局确定的联票优惠价格。
四、申报奖励扶持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一)旅行社申报组接人数奖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组团旅行社组织的济宁旅游联票主题线路名称、人数、行程单;接团旅行社地接济宁旅游联票主题线路名称、人数、行程单和组团旅行社名称及属地,酒店房费凭据。
(二)旅行社申报入境旅游奖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飞机班次、抵达日期,游客机票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护照号码、联系电话),意外保险单复印件,本市地接社接待计划书,电子行程单,酒店房费凭据。
(三)3A级以上旅行社,“智慧旅行社”,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规范化基地,省级3A级以上景区村庄、精品旅游小镇、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和文旅融合发展样板村,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以及旅游创新、创建、大赛等奖项,需提交国家、省、市等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文件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联票景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规范化基地、省级精品旅游小镇、文化旅游特色小镇,3A级以上景区村庄,文旅融合发展样板村,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需提交体现接待量的正规发票存根、经营账目、经营合同、门票存根、网络经营管理数据等支持证据(免费开放的需两年以上并向社会公告)及工商登记证明。
(五)市级以上重点文化旅游建设项目奖项,需提交银行对账单、《济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等相关材料。
五、申报方法
(一)申报时间:每年的1月15日至2月15日申报上年度奖项。每年度奖励一次;若发生重特大文化旅游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服务质量事件、旅游责任事件投诉率突破控制指标的,取消奖励资格。
(二)申报方式:县(市、区)属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奖励扶持资金来源
奖励扶持资金从市级文化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奖励单位和奖励金额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日。
县关于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县关于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县关于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凡投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万元—万元(含万元),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不含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万元。
(二)凡投资工业企业(含兴办种、养原材料基地),投资总额万元—万元(含万元),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万元(含万元),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亿元,一次性奖励万元;亿元以上(不含亿元),一次性奖励万元。
(三)投资磷化工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和钒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计奖基数为万元,项目投资超过万元(含万元)的,按一条二款奖励标准执行。
(四)凡投资三产业及其它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总额万元—万元(含万元),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万元,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以上(不含万元),一次性奖励万元。
(五)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流动资金。
(六)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时间
、引进的项目必须是按规定批准和依法登记的项目。
、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且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达以上。
、申报时间为当月日前,也可延期到下度申报,同一项目(含配套项目)只授奖一次。
二、考核实施
(一)考核机构:成立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县人大分管财经工作的副主任、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常务副组长)、县政协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主席任副组长,政府办联系商务工作的副主任、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经济局、县发改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科技局、县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商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程序。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接到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申请后日内,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监察局等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和验资,报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审核,然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三、奖金来源及奖金分配
(一)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并确保当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位。
(二)奖金分配
、同一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应委托一人申请奖励。引进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自行解决不了的`,由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确定。
、属社会自然人引进的项目,奖金奖给个人。
、属县内国家工作人员未受单位指派引进的项目,以个人名义申请,并按奖金总额的奖给个人,奖给单位;属县直单位或乡镇引进的项目,以单位名义申报,并按奖金总额的奖励给单位“一把手”或项目具体负责人。奖励给单位。
四、其它事项
(一)项目引进人和项目引进单位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二)同一项目既符合重点项目奖励范围,又符合工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范围的,不重复计奖,按奖金额度高的进行奖励。
(三)对弄虚作假,虚报引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原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即行废止,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财政鼓励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 1000 万元的专项产业发展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对文化旅游、新医药大健康、特色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特色轻工业企业在缴清当年度税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
1.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以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为参数,等额予以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含)以上,投入运营一年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且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的企业,按审计结果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当年达 500 万元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且在县域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除政策性贴息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贴息(最高年贴息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土地优惠政策。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加强《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政策的落实,对工业用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三)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引导基金和奖励政策,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四)人才支撑政策。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注重招才引智,注重考察企业(项目)的人才团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引进一个企业(项目),带来一个团队,巩固发展一个产业。支持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落户雷山。坚决兑现人才政策待遇,为人才搭建成就事业的舞台,使我县成为人才创业创新的新家园、新热土。注重发挥乡情亲情纽带桥梁作用,吸引雷山籍在外的企业回乡创业。
(五)公共服务政策。加强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结合实际给予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六)一事一议政策。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可在享受我县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法律依据:
《五个招商引资鼓励政策》(一)财政鼓励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 1000 万元的专项产业发展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对文化旅游、新医药大健康、特色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特色轻工业企业在缴清当年度税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
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以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为参数,等额予以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含)以上,投入运营一年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且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的企业,按审计结果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当年达 500 万元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且在县域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除政策性贴息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贴息(最高年贴息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土地优惠政策。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加强《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政策的落实,对工业用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三)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引导基金和奖励政策,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四)人才支撑政策。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注重招才引智,注重考察企业(项目)的人才团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引进一个企业(项目),带来一个团队,巩固发展一个产业。支持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落户雷山。坚决兑现人才政策待遇,为人才搭建成就事业的舞台,使我县成为人才创业创新的新家园、新热土。注重发挥乡情亲情纽带桥梁作用,吸引雷山籍在外的企业家回乡创业。
(五)公共服务政策。加强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结合实际给予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六)一事一议政策。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可在享受我县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盐城市亭湖区的招商引资具体优惠政策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
(一)进区投资项目凡征用土地的,其土地出让合同价格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并在评估基础上,经区有关部门会商报管委会后确定。
1、工业项目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和项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对区本级财政的贡献能力等因素,土地出让合同价格适当浮动。
2、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价格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手段确定土地出让合同价格。
(二)区内土地可以租赁使用,租赁价格根据租赁时间长短、用地性质、项目情况等因素,以市基准地价和省政府确定的最低价为基础,经评估,由区有关部门会商报管委会后确定。
(三)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和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合同价格在国家土地政策和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
(四)具体项目用地面积根据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确定,且投资密度不得低于120万元人民币/亩。
二、财政税收
在开发区工商登记注册且经营期十年以上、税收属于开发区本级财政、严格履行投资协议的企业,享受下列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对生产性内资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按全额的50%奖励返还。
(三)对非生产性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按全额的50%奖励返还。
(四)对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重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和一次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对照有关政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或由财政返还所得税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五)对履行项目进区投资协议,按时序进度、投资密度等要求完成投资,且投产后对开发区财政贡献实绩较好,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单位,开发区有关部门帮助其争取上级部门贴息资金和专项扶持资金。
三、行政规费
(一)对所有在区内注册、纳税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实行“无费区”政策,在项目建设阶段,不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
(二)对所有进区的非工业项目,免征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墙改费、防洪保安基金、通信设施备料款、新型组合式化粪池备料款、绿化人头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现行收费标准。
四、招商奖励
凡为开发区引进税收属于开发区本级财政的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经考核确认后,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一)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省级以上高科技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投资部分按项目投资单位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计奖基数以新办企业注册资本为限)的6‰计算奖金总额,在项目竣工投产时一次性奖励到位。
(二)成功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投资部分按项目投资单位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计奖基数以新办企业注册资本为限)的5‰计算奖金总额,在项目竣工投产时一次性奖励到位。
(三)成功引进市外资金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投资部分按项目投资单位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计奖基数以新办企业注册资本为限)的4‰计算奖金总额,在项目竣工投产、对开发区财政贡献实绩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预定目标时,按应得奖金总额的40%、60%分两次奖励到位。
在项目建设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项目单位不能履行投资协议,项目开工时间延长六个月或竣工时间延长一年以上的,则对引荐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的招商奖励按以上标准的50%兑现;项目开工时间延长一年或竣工时间延长二年以上的,不再兑现招商奖励。
五、投资服务
(一)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开发区各部门工作人员亮牌上岗,对进区单位各项事务随到随办、急事急办。对进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期限严格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执行。
(二)实行行政公示制度:开发区各部门对进区项目单位一次性提供办理涉及本部门职能的各项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提出对进区单位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无例外情况,要一次性办结,不能办结的事项必须向客商通报并得到客商认可。
(三)实行项目事务代办制度:开发区招商局等有关部门可以接受项目单位委托,义务代办项目材料编制、申领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项目建设审批等各项手续。
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相应的操作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试行期间,在执行中如遇有国家政策变化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九、本办法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种方式方法引进外商投资项目,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主动利用其社会关系,介绍外商到厦门市投资兴办项目成功的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促进现有外资企业增资的贡献者。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厦门市、区“五套班子”、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它负责招商引资的职能部门及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第三条 奖励对象的确定程序:
(一)中介者凭其有效身份证明及推介项目(中介项目)或引介客商的有关材料到厦门市各级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机关填写“项目中介登记表”,联系招商引资业务;
(二)各级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对“项目中介登记表”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确认其中介资格。
(三)已登记审核的中介项目,经审批并办理工商、税务、财政登记后,由投资业主或合资、合作项目的中方受益者或项目受益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出具中介者在项目引进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证明材料。第四条 中介引进的项目资金实际投入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根据项目的境外资金实际到资情况,等项目动工后分段支付。奖励标准:
(一)本办法主要是鼓励引进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项目,第三产业的房地产业、饮服娱乐业项目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引进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资的千分之一点五奖励;
(三)引进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资的千分之一奖励;
(四)引进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乙类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资的千分之零点八奖励;
奖金折合人民币支付(汇率按入资当日国家牌价计算)第五条 根据谁受益(税收)谁支付原则,奖励由受益市、区(开发区)支付。第六条 中介者凭经审核的“项目中介登记表”、身份证明、项目批准证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引资专用证明材料和项目当年外资实际新增到资情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原确认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二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付方式领取奖金。
受益方不按本规定予支付时,中介者有权申诉,由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第七条 对介绍重大项目(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或国际知名企业(以当年从财富公布的世界前500家跨国公司为准)来厦投资成功的有关人员,除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给予奖励外,经市政府确认其重大贡献后,可以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现金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第八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年度招商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物质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第九条 境外人士(包括驻外领使馆人员和境外招商代理、留学生、驻外代表机构、企业中的人员)引荐项目到厦门市适用本办法。第十条 中介引进成功项目,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领取奖金。若项目受益方所在的区也有相应的奖励办法,中介者也可自行选择按区奖励办法领取奖金,但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奖励办法领取奖金。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至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好了,关于“招商引资政府奖励政策是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招商引资政府奖励政策是什么”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