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概述和会计处理(企业税收风险分析——“明股实债”投资结构少缴纳增值税风险)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概述当企业管理者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不明确时,即既不想将金融资产短期出售,也不想持有至到期时,就可以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概述
当企业管理者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不明确时,即既不想将金融资产短期出售,也不想持有至到期时,就可以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还有:(1)贷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投资;(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投资
(1)初始计量: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应收股利(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2)后续计量:
①期末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而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市价的波动在计税时不予考虑,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
因此,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时,账面价值大于其初始取得成本,即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或: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此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降,账面价值小于其初始取得成本,即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应减记的金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原计入的累计损失,原计入的累计收益应借记)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期末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③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注」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减值损失不能通过损益转回)
④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金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或贷记)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账面余额,或借记)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
(1)初始计量: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债券面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或贷记)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2)后续计量:
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或借记)
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或借记)
③期末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注」关于递延所得税的处理同前。)
④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应减记的金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原计入的累计损失,原计入的累计收益应借记)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期末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⑤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⑥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金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或贷记)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账面余额,或借记)
——应计利息(账面余额,或借记)
——利息调整(账面余额,或借记)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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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概述和会计处理拓展阅读

企业税收风险分析——“明股实债”投资结构少缴纳增值税风险
一、风险描述.
“明股实债”是一种介于股权和债权的特殊投资结构,形式上来看, 投资方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目标公司,但实质上,通过定期固定收益、
回购权利设置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使投资方不承担股权投资风险,从经济实质上具备债权投资的属性。实践中,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通过新设 公司或增资的方式,签订股权投资或出资协议投出一笔出资资金,另外配 套签署补充协议,例如股权转让、回购或退出协议,以实现一段时间后资金的退出。
二、案例分析
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其中 A公司出资1.2亿元,占比40%o 2016年1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股权 (增资部分)回购协议》,将注册资本增加至9.75亿元,其中A公司新增出 资2.7亿元。根据增资协议约定,B公司需在2016年6月底之前回购A公 司新增资部分股权,回购价格按下列两个金额高者计算:
(1) 回购股权价款=经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x回购股份
(2) 回购股权价款=A公司新增部分资本金x (l+7%x实际出资天 数+360天)
2016年7月A公司收回增资款2.7亿元,并实现投资收益 10 361 944.44 元。
在增资时,A公司将该笔投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会计处理 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C公司 270 000 000.00
贷:银行存款 270 000 000.00
在投资收回时,公司减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将全部 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280 361 944.44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C公司 270 000 000.00
投资收益 10 361 944.44
A公司未将上述投资收益作为应税服务收入核算,未计提缴纳增 值税。
三、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 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39;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 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 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 值税。”
四、“明股实债”投资模式中,主要存在两种税收风险:
一是保本收益部分未缴纳增值税。如A公司通过股权回购协议条款设 置,保证股权退出时的最低价格,存在保本收益的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增 值税。
二是固定分红未缴纳增值税。股权投资中,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免 征企业所得税,也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但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既要缴纳 增值税,也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将利息转 为分红,达到避税目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销售服务、君 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 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明股实债”取得 的分红也需缴纳增值税。
针对第一种风险,从企业资产负债表入手,核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 长期股权投资两个科目,若存在余额波动频繁,且变动金额较大的情况, 可进一步查看企业的股权投资合同,确定交易实质。
针对第二种风险,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入手,核查投资收益申报时间 和金额,若每年取得投资收益的时间较为接近,且金额波动不大,可进一步查看企业投资收益明细表,确定是否存在固定的投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