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在代收点被偷了谁的责任(快递放代收点丢了应该由谁赔)
快递放代收点丢了应该由快递代收点赔偿或委托人自己承担。这主要看代收点是否为有偿服务。如果代收点无偿代收,则与收件人之间属于无偿委托合同。因代收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快递在代收点被偷了谁的责任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快递放代收点丢了应该由谁赔
快递放代收点丢了应该由快递代收点赔偿或委托人自己承担。
这主要看代收点是否为有偿服务。如果代收点无偿代收,则与收件人之间属于无偿委托合同。因代收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代收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失只能由收件人自己承担。
如果收件人同意并认可将快递有偿指定存放在代收点,那么代收点在快递代收及保存期间,有承担保管好包裹不遗失、损坏的责任。如果发生遗失或损坏,则需要按照货物价值进行协商赔偿。
所谓快递代收点是指一些小区物业、小区便利店、街道超市、连锁店等在营业的同时帮忙代收快递包裹。为了更有效率的抢单和派件,各个快递公司会在各小区设立代收点,一般而言,他们只上门收件,不再上门送件,只通过一个短信或者一个电话告诉你把快递件放在代收点,让你自己去取件。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有过程的,一开始是因为快件特别多,分派时间特别长,或者有时候打电话,收件人不在家,就会要求快递公司放在距离家很近的某某杂货店,某某熟人家。渐渐地,大家开始约定俗成,凡是某某人的快递,默认放在某个地点,通过一个短信通知,达成交付。
快递放代收点丢失谁的责任
快递公司或物管公司。
在快递寄送的过程中,发件人与快递公司达成协议,委托快递公司将快递送到收件人手中。
市民与快递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在寄送快递时应当要收件人本人签收,将快递准确完好地投递到收件人手中,否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如果快递公司证明已将快递投递至收件人委托的代收人手中,则可免除违约责任。
针对代收人,如果市民没有委托物管代收的话,快递公司私自将快递交给物管,造成损失应由快递公司来承担,市民可以向快递公司追偿。
而如果市民已委托物管代收快递,那么快递公司将快递放在物管处让物管人员签收视为快递公司完成了自身义务,物管公司造成快递丢失的,应向市民赔偿。
常见的快递纠纷及法律支持:
1、寄快件口头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快递业务就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可见口头合同经双方同意并实际履行的,同样受法律保护,无论哪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未保价货物毁损一律按三倍赔偿吗?
邮政法第47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但是,该条的第3款同时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快递在代收点被偷了谁的责任
快递在代收点被偷了属于代收点的责任。因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将物品随便放置而导致物品丢失,无证据证明快递包裹的丢失是因收件人过错造成的,则应由快递公司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车、船、邮政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运邮车辆或者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六条
运输单位承运邮件,除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派员押运者外,应当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交接签收手续。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邮件在运输单位保管期间或者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等,相关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运邮协议的规定予以赔偿。运邮船舶发生海难必须抛弃所载货物时,非至最后,不得抛弃所运邮件。
快递放到代收点丢了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小区门卫或者物业管理部门有代收快递包裹的义务,签收快递包裹是收件人自己的事情,和其他人无关。除非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协议上标注有此项服务。如果业主有这类需求,物业公司也同意代收的情况下,双方应就快递如何代收、如何认定责任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以免出现纠纷后责任难以界定的情况。
从快递公司的层面来说,快递单上写明了签收人,就该由签收人亲自签收包裹。如果快递员没征得签收人同意,就将包裹交由别人代收,应视其未尽到送件义务,因此导致的包裹丢失、物品损坏等问题,由快递公司负责。
从物业公司的层面来说,物业公司代收快递包裹,与业主之间应该是一种委托关系,如果业主没有授权给物业公司,物业代为签收包裹,那就应该尽到保管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代收包裹,如果包裹出现问题,业主自己也要负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快递在代收点丢了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这主要看代收点是否为有偿服务。如果代收点无偿代收,则与收件人之间属于无偿委托合同。因代收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代收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失只能由收件人自己承担。如果收件人同意并认可将快递有偿指定存放在代收点,那么代收点在快递代收及保存期间,有承担保管好包裹不遗失、损坏的责任。如果发生遗失或损坏,则需要按照货物价值进行协商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快递丢了谁负责,怎么赔偿
快递丢了,由快递公司负责。在寄递过程中发生损毁快递服务公司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可以根据快递单的背面有相关说明,未保价的物品一般是赔偿运费的三倍或五倍。
快递丢了是商家赔还是快递赔要根据约定情况而定,先要看快递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如果买家与卖家有约定就按约定,没有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移转,也就是说快递只有买家接收确认时才属于买家所有,运输中丢失是卖家的东西丢失了,卖家获得赔偿,并且快递是卖家联系快递公司寄发的由卖家与快递公司按着运输合同约定协商赔偿金额就可以了。
买家可以按买卖合同要求卖家重新发货,或者以卖家违反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由解除买卖合同退换金钱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快递在驿站被偷了,具体的处理方式:
1、如果包裹是快递员派送途中丢失的,需要找快递员协商。如果没买保价,一般会按照运费的3-7倍来赔偿;如果买了保价,则会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2、如果快递员将包裹送到驿站之后丢失,前提是经过了消费者的允许。那么包裹丢失的责任应该由驿站老板承担,一般是全额赔偿。
3、如果包裹没入库,且您没有允许快递员将包裹放到驿站,那么包裹丢失的责任由快递员承担。
4、如果包裹已经入库但被盗,且您没有签收货物,那么您可以联系商家处理,由商家联系快递公司进行处理。
快递放到代收点丢了是谁的责任
快递放到代收点丢了是谁的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因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将物品随便放置而导致物品丢失,无证据证明快递包裹的丢失是因收件人过错造成的,则应由快递公司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快递员将快递丢失后,需要对收件人做出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下:
1、对于已经保价的邮件,直接按照保价额进行赔偿即可;
2、对于没有保价的邮件,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的最高额度不能超过收取邮费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快递在代收点丢了,怎么处理?
属于快递公司的责任。快递单上写明了签收人,就该由签收人亲自签收包裹。如果快递员没征得签收人同意,就将包裹交由别人代收,应视其未尽到送件义务,因此导致的包裹丢失、物品损坏等问题,由快递公司负责。
1、快递寄到了,客户没收到快递是谁的责任,首先要让快递公司提供签收单,确定是谁签收的。并提供送货快递员的电话。
2、如果是客户同事或是家人签收了。快递公司是没有责任的。如果是快递公司送货了,就是快递公司的责任了。可以要求他们把货物找回,或是索赔。
快递又称速递或快运,是指物流企业(含货运代理)通过自身的独立网络或以联营合作(即联网)的方式,将用户委托的文件或包裹,快捷而安全地从发件人送达收件人的门到门(手递手)的新型运输方式。
快递的递送流程如下:
1、确定和预约需要快递物品的日期;
2、整理物品、做物品清单、包装包裹;
3、准备收件方信息,包括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
4、致电我司接线员并告知需寄达目的地国家和城市,收听报价确认同意由我司提供服务;
5、我司安排收件人员上门收取包裹、客户提供收件方信息详细填写包裹托运单据、提交物品清单以做申报海关之用,双方确认重量、结算,收件员提供结算票据和包裹追踪号码;
6、收件员回公司,包裹交由出口部并作交接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快递被人取走了是谁的责任
法律主观:
快递被别人拿走,一般只会发生在代收点代收的情况下。如果快递员没征得签收人同意,就将包裹交由别人代收,由快递公司负责;如果代收点无偿代收,则与收件人之间属于无偿委托关系。从代收点层面来说,这主要看代收点是否为有偿服务。如果代收点无偿代收,则与收件人之间属于无偿委托关系。因代收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针对代收点,从快递公司的层面来说,如果快递员没征得签收人同意,就将包裹交由别人代收,应视其未尽到送件义务,因此导致的包裹丢失、物品损坏等问题,由快递公司负责。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邮政法》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如果超市把快递放在代收点,快递丢失谁负责呢?
如果是本人要求将快递放在超市,快递丢失了就是本人的责任;如果是快递员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私自将快递放在超市,并且造成了快递丢失的后果,那么就是快递员的责任。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今天关于“快递在代收点被偷了谁的责任”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