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贷款是什么(如何依法分析银行储户存款疑似违规存单质押为他人担保贷款问题)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是以客户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做质押,从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用于质押的存单仅限于本地信用联社及所辖区内各信用社所开具的定期储蓄存单。
贷款对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榆树市境内居民,持有信用社开具的未到期定期储蓄存单者可向我信用社申请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件;
3、必须持有本人名下信用社开具的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为多张个人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办理预约转存的存单视自动转存期限长短确定。
贷款利率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上浮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借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计息,在贷款期限内仍按合同利率执行。
贷款用途
借款人可将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和用于家居装修、教育助学等消费需求,以及用于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贷款额度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贷款金额原则上以不超过存单面额80%的质押率计算(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原则上单笔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贷款申请
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书;
2、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并提供其复印件;
3、中国银行有效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原件;
4、借款人持有存单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可用现金或其在信用社的存款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息。
存单质押贷款是什么拓展阅读
如何依法分析银行储户存款疑似违规存单质押为他人担保贷款问题
据相关报道,某企业在银行的银行存款在“未知情”情况下,办理银行存单并办理银行存单质押,为其他企业办理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现据记者调查,贷款企业已经难以还款并“消失”,对此问题以及涉事各方权利、义务、责任、权益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进行“预设条件”下的分析。
一、 进行分析的事实条件“预设”
根据相关报道,我们对事件事实在“警方调查查实”前,根据相关报道,提出进行问题分析的几个“预设条件”,作为分析问题的基础。
1、银行储户的资金确实在对应银行开户存储;
2、银行办理银行存款转定期存单未经储户同意;
3、银行与贷款企业办理定期存单抵押贷款确实未经储户同意;
4、贷款企业尚未归还贷款甚至无法归还贷款。
二、 银行存款存单抵押贷款合同的效力。
1、银行存款定期存单抵押贷款的形式合法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根据以上规定,只有银行存款单可以进行质押,银行存款不能作为质押的权利;
2、银行存款单质押贷款合同的设立要件;《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银行存款质押贷款必须签订《质押合同》同时将银行存款单交付质权人;
3、银行存款单质押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事件中,如报道中所述,如银行储户未同意将银行存款变为银行存款单并且未在银行存款单质押合同上进行签章,可以对银行存款单质押合同上的签章进行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伪造公章与签字,那银行存款单质押合同无效,则,银行储户担保行为无效,银行贷款行为是否能够归还,银行储户不必承担担保责任。
三、贷款企业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报道,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银行存款单质押合同中储户企业公章如果经鉴定,系为伪造,贷款企业行为涉嫌触犯《刑法》280条,按照伪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进行刑事追诉。
2、贷款企业如利用伪造公司印章,骗取银行贷款,致使银行贷款不能收回,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涉嫌触犯《刑法》175条,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进行刑事追诉;
3、如银行工作人员与贷款企业相互串通,通过伪造印章、虚假签订质押合同方式,违法发放贷款,致使贷款不能收回,数额巨大,涉嫌触犯《刑法》186条,按照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刑事追诉。
四、涉事银行的行为面临的行政处罚。
对于办理单位存款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依据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单位定期存贷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单位定期存贷质押贷款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其中重要的文件为: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贷款人审查后,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定期存单和确认书;存款行收到申请材料后,需要审查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预留印签或提供的密码是否与存款人存款时预留的印签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依据相关报道,存款人对于开设银行存款单以及质押贷款事宜均表示不知情,如果经核实,发现申请书上预留印鉴或密码不一致,导致确认书虚假,依据《单位定期存贷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32条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的分析,只是依据相关报道按照相关预设条件作出的学理分析,只是作为普法适用,不对具体事件进行判断(没有一一对应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存单质押贷款是什么(如何依法分析银行储户存款疑似违规存单质押为他人担保贷款问题)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