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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2005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真题简答题第1题  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校名师权威解析:  (1)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要约的撤销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要约的撤销(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2005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真题简答题第1题

 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校名师权威解析:

 (1)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2)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依法定条件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主要表现在: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电子合同中要约如何撤回

用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合同时,如果符合要约撤销的条件,应当能够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销。那么,电子合同中要约如何撤回?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电子合同中要约如何撤回

1、用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合同时,如果符合要约撤销的条件,应当能够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销。通过EDI发出的要约,接收信息的电子计算机根据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进行处理,当即作出接受或拒绝的回复。这种情况下,要约几乎没有一个有效存在的期间,要约的撤销在EDI条件下似乎不大可能。电子合同的要约不能撤回。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是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关于要约生效、要约撤回、要约撤销的说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答案:A、C

AB两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C项,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D项,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1、含义不同。撤回要约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2、时间不同。撤回要约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前,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一个在前,一个在后;

3、条件不同。撤回通常对话的要约于相对人了解前,可撤回,非对话的要约于要约通知先期或同时到达相对人时,可撤回。

撤销,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许可具有瑕疵,因而需要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的状态。这种情况既有可能是申请人有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但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则不予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特别提醒的是行政许可撤回的原因都是合法目的,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撤销要约的制度

要约的撤销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规定要约的撤销,是考虑到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也可能出现一些不利的情况。如遇到不可抗力;发现要约内容存在缺陷和错误;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等。这对于保护要约人的利益也是很有必要的。

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从后果上看,好象是一样的。但二者存在重要的区别。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前的行为,而撤销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后的行为。这时可能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因此,两者的条件和受到的限制是不一样的。合同法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此外,还规定了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否则,将会在实际上否定要约的法律效力。

①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如注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

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电子合同的要约能撤回和撤销吗?为什么

法律主观:

电子合同撤销的方式有双方协商撤销或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定可撤销合同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围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合同;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法律其他规定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要约不可撤销吗

法律分析: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只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什么是要约?要约可以撤回或者撤销吗?

要约一般可以撤回或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可以撤销:1、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一回事

一般来说,这个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在于:一个是两者的概念不同的,一个是两者的时间不同,还有一个就是两者的条件不同,虽说要约可以撤销和撤回,但在处理之前是要看符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

一、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1、含义不同

撤回从字面上来讲,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的意思。

撤销从字面上来讲,撤销是指由于行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2、时效性的不同

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3、作用不同

撤回是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经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二 、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特点:(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民法典》第474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综上所述,这个要约多数都是一方为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而让对方签订的一份合同,这份合同在双方的协商之下进行签约,但是如果对合同的内容不满意那么就可以进行撤回,而且就算是在履行了合同之后也是可以让合同进行撤销的,但前提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

要约的撤销(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今天关于“要约的撤销”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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