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营养费赔偿几个月(骨折误工费营养费赔偿几个月)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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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误工费营养费赔偿几个月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营养费按照每天50元到100元不等,根据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3、法律依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5、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6、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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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保险公司赔几个月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遭受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骨折的,具体赔偿几个月,要看受害人治疗结束后是否构成伤残,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到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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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骨折营养费需要赔偿几个月的时间,是需要按照伤残的程度来进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是看医生的医嘱,还有伤情的情况来进行确定,骨折营养费赔偿的标准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伤残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综合确定。
一般情况下职工工伤之后是需要先到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的,职工是根据等级享受工伤待遇的,而骨折的话是属于鉴定中的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会赔偿6个月至12个月的护理费,护理费费用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每个月支付的。
并且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分为三个等级支付,骨折是属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一般情况下都能够拿到工资30%的护理费用。
骨折护理费赔偿几个月
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根据查询百度律图显示,骨折出院后护理费赔偿一般会是六个月至十二个月。一般情况下工伤之后是需要先到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的,职工是根据等级享受工伤待遇的,而骨折是属于鉴定中的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范围,护理费费用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每个月支付的。并且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分为三个等级支付,骨折是属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一般情况下都能够拿到工资百分之三十的护理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骨折出院后赔偿标准
骨折病人出院赔偿有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般来说七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金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具体应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一、骨折工伤赔偿费用包括哪些:
1、骨折工伤的赔偿费用一般会包括: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残疾赔偿金;
(4)医疗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6)辅助器具费用;
(7)停工留薪期工资;
(8)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临时工骨折赔偿多少钱:
临时工骨折赔偿的具体数额标准:
1、一般根据实际的伤残情况和经鉴定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2、赔偿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费用。
三、交通事故骨折应可以要求赔偿哪些:
首先要做伤残等级,一级伤残的为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乘以20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要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的乘以10%。
主要可要求赔偿以下项目,赔偿标准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来计算,凭票据支付。结案后还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要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要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来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者的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连续赔偿二十年。但是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则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要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来计算,凭单据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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