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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房产税新政策?(增值税、房产税新政10月1日起施行!税率1.5%、4%!)

10月1日起,增值税+房产税又有新政策执行,主要面向住房租赁企业,那么如何应对即将执行的新政呢?政策原文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谢谢大家给我提供关于2024房产税新政策?的问题集合。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回答每个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资源和参考资料,以便大家进一步学习和了解。

2024房产税新政策?(增值税、房产税新政10月1日起施行!税率1.5%、4%!)

增值税、房产税新政10月1日起施行!税率1.5%、4%!

10月1日起,增值税+房产税又有新政策执行,主要面向住房租赁企业,那么如何应对即将执行的新政呢?

政策原文

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政策

1.具体关键词

(1)适用主体:住房租赁企业

(2)承租对象限制:向个人出租

(3)出租标的物:住房

(4)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6)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

2.提前应对

(1)合同: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现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还是适用征收率5%,2021年10月1日后(含),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补充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案例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按年收租金,不考虑特殊情况: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7月1日先预收,适用征收率5%;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前收,适用征收率5%;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后(含)收,适用征收率1.5%;

(二)房产税政策

1.政策关键词

(1)适用主体:对企事业单位

(2)承租对象限制: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3)出租对象:住房

(4)政策内容: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5)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

2.提前应对

(1)合同: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含),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补充房产税(从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案例企业向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不考虑特殊情况,则: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含)的租金,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现行房产税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自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自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文章

六税两费减半从什么时候开始

起止时间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得知,六税两费减半的起止时间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六税两费指的是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减半的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减征比例,但不得超过50%的税额幅度,六税两费减半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起止时间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公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上述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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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房地产税立法问题!“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点了

自2011年1月起,上海和重庆率先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税主要征收对象不是广大中低收入普通劳动者,而是高收入多套住房家庭,可以设计较高的累进调节机制。?

与去年一样,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仍未提及房地产税,但这并不代表房地产税立法工作被搁置。?

3月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十四五”规划面向的是未来5年(2021年-2025年)。?

从官方到民间都已形成共识:房地产税是大势所趋。?

“房地产税是迟早要出台的。房地产税仅针对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外的房屋征收,刚需住房基本不受影响。由于房地产税是对纳税人财产的征税,因此该税征收在纠正当前社会财富分配不平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房价过高。”全国政协委员、房天下董事长莫天全表示。过去10年,他一直深入参与房地产税立法讨论、论证工作。?

全国政协常委、成都市原市长葛红林建议,通过税收调节和出台房地产税,降低投资购房收益预期,让投资购房回报回归到合理水平,甚至低些。?

去年底,中国社科院发布报告建议,在一些热点城市和炒房屡禁不止的城市率先加快试点开征,争取在“十四五”期间开征房地产税。社科院是中共中央直接领导、国务院直属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和综合研究中心,其建议很大程度上会推动房地产税加快实施。?

未来5年,房地产税开征会落地吗??

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十年?

征收房产税提议最早可追溯至2010年。彼时“十二五”规划中提到,“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2011年1月,上海和重庆率先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出台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规定,要求以家庭为单位,第一套房不论面积大小,免征房产税;第二套及以上新购住房,人均60平方米以上部分征收房产税。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也就是说,一个三口之家有180平方米免税额度,这个面积基本上可以囊括刚需自住人群,是对刚需人群的免税保护。?

10年间,上海市房产税收入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根据上海市税务局1月26日发布的《上海市2020年税收收入统计情况》,2020年上海市房产税收入为198.7479亿元(未精确到个人住房房产税),2011年这一数据为73.662亿元。?

“10年间上海房价持续上扬,虽然2020年有过小涨,但整体涨幅保持稳定,房产税在其中是有作用的,但功在根源。”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

今年1月份,上海市发布了“关于延长《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上海市2011年发布执行的这份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将继续按照执行。?

除了上海,10年前试点房产税的城市还有重庆,重庆征税对象主要是“豪宅”。?

2011年1月28日重庆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重庆房产税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税率为: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房产,将按房产价值1%征税;4倍以上,按1.2%税率征税。?

当时试点房产税的理由很简单: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今年1月份,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公告,对重庆房产税住房价格标准给予上调。政策明确:2021年重庆主城中心城区个人新购高档住房,是指成交建筑面积价格达到22106元/平方米及以上住房。2011年,豪宅税的税线为9941元/平方米,10年间涨了122%。?

重庆房地产市场一位分析师表示,重庆出台房产税起到了控制高端物业过度投资、打击投机行为的作用,稳定了当时市民对楼市预期;大面积高总价豪宅交易受到一定影响。同时,根据政策规定,重庆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建设和维护,大量公租房推出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重庆房价。?

“十四五”时期房地产税会落地吗??

每年两会,房地产税都是一个热词。但在去年及今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房地产税”并未被提及。?

莫天全认为,这和当前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如今经济发展承压,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报告没有提房地产税应该也是对当前时间节点的拿捏与把控。”?

业界关心的是,2021年作为“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房地产税推进速度是否会加快?事实上,去年以来,随着宏观经济趋于稳定,高层对于推进房地产税的相关文件及讲话明显增多。?

去年5月14日,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谈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度时表示,按照安排,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有关方面正在研究起草房地产税法草案。?

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同年11月,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十四五”规划辅导读本中发表的《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12月21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亦提出,要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方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2月23日,刘昆又在《人民日报》发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再次强调要“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房地产税是大势所趋,唯一的问题是落地时间。“十四五”时期,即2025年之前,可能会是一个最佳时机。?

此前,诸多市场机构预期房地产税将在2020年完成立法,2022年开始征收。后来中美贸易摩擦暴发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一定程度上迟滞了房地产税出台速度。?

“当前中国经济已度过最困难时期,预计2021年经济增速将出现大幅回升。在这种情况下,尽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是较为合适的。待房地产税立法完成后经济也将完全回归正轨,届时择机征收房地产税风险相对较低。”中央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张启迪表示。?

他认为,目前房地产税征收已基本不存在技术层面障碍。考虑到2021年以后中国经济将逐渐趋于稳定,房企债务风险也将得到有效治理,配合宏观经济政策对冲及房地产税征收机制的过渡性设计,房地产税在2021~2022年完成立法、2023~2024年落地是有可能出现的。征收房地产税是需求侧改革必由之路,不仅有助于抑制金融资源过度流向房地产市场,提升资金在经济中配置效率,也有助于稳定居民杠杆率,增加居民消费。只有切实推动房地产税落地,才能真正推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席宋晓梧近日在一次讲话中建议“稳妥开征房地产税”。他认为,目前房价过高,居民房贷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居民消费支出,城镇居民购房支出占其可支配收入比重由2003年的7.3%上升为2019年的26.7%。为抑制商品房投资行为,在总结一些城市探索房地产税经验基础上,“十四五”时期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科技,尽快摸清居民住房实际情况,稳妥启动开征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主要征收对象不是广大中低收入普通劳动者,而是高收入多套住房家庭,可以设计较高的累进调节机制。”宋晓梧表示。

定了!房屋出租新政来了!增值税5%→1.5%,房产税12%→4%!

7月26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增值税+房产税又有新政策执行。

1 增值税5%→1.5%,房产税12%→4% 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具体通知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5日

实际上,24号公告的发布,是全面落实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具体安排。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为保障城镇化进程中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会议确定,

一是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加强金融支持,增加租金低于市场水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二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2《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新政解读

(一)增值税政策

1.具体关键词

(1)适用主体:住房租赁企业

(2)承租对象限制:向个人出租

(3)出租标的物:住房

(4)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6)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

2.提前应对

(1)合同: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现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还是适用征收率5%,2021年10月1日后(含),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补充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案例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按年收租金,不考虑特殊情况: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7月1日先预收,适用征收率5%;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前收,适用征收率5%;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后(含)收,适用征收率1.5%;

(二)房产税政策

1.政策关键词

(1)适用主体:对企事业单位

(2)承租对象限制: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3)出租对象:住房

(4)政策内容: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5)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

2.提前应对

(1)合同: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含),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补充房产税(从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案例企业向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不考虑特殊情况,则: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含)的租金,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3 最新增值税现行税率表

增值税免税项目及不征收收入

4 现行房产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房产税具体优惠政策,为了方便大家学习记忆,为您梳理成了思维导图: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最新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延长执行对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延长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延长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7.延长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绝配),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类 减税政策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3.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乎戚、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扣除5.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6.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对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减免租金业主,按减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8.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并顷指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9.延长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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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房产税新政策?(增值税、房产税新政10月1日起施行!税率1.5%、4%!)

好了,关于“2024房产税新政策?”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2024房产税新政策?”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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