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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的量刑标准(白律师实务:毒品类犯罪刑事规范(量刑标准一览表))

1、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

1、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更多贩毒的量刑标准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贩毒的量刑标准(白律师实务:毒品类犯罪刑事规范(量刑标准一览表))

1、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客观方面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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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部分毒品犯罪中的部分毒品的定罪和量刑数量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毒品、制毒物品、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同种类,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对应的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4月11日正式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同时被废止,本文根据刑法法条及最新的司法解释,将相关毒品犯罪涉及到的数量标准进行归纳总结,以供律师及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予以参考。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数量标准

贩毒的量刑标准(白律师实务:毒品类犯罪刑事规范(量刑标准一览表))贩毒的量刑标准(白律师实务:毒品类犯罪刑事规范(量刑标准一览表))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

(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数量标准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数量标准

(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数量标准

(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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