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不允许卖车位(车位能不能进行买卖,车位交易流程有哪些)
一、车位能不能进行买卖,车位交易流程有哪些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
新政策不允许卖车位的今日更新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更新,更是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新政策不允许卖车位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探讨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车位能不能进行买卖,车位交易流程有哪些
一、车位能不能进行买卖,车位交易流程有哪些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一、部分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车位能不能进行买卖,车位交易流程有哪些
二、车位买卖交易流程
车位买卖交易流程如下:1、车位核验:所需资料为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位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需时间为一般10个工作日;2、签约(包括网签、定金协议及买卖合同三部分):(1)网签:网签价为车位原购买价,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车位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已婚的需要配偶的同意出售证明)、银行卡;(2)定金协议,协议与一般房屋买卖相同,超10万的部分要做资金监管;(3)买卖合同(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相同)。3、缴税(契税:原值乘以3%;印花税:原值乘以1‰)所需资料为身份证、车位本、户口本、结婚证(已婚)、原车位购买发票;4、过户。买卖双方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部分城区需要提前预约过户好。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查询机动车登记、检验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三、广州车位交易流程?
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的车位(库),经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受让人应为本项目业主。
一、市区全面按规定销售
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销售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住宅小区车位满足业主需要
项目建筑区内规划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
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
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三、按车位配置比例向购房人销售车位
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配置和销售实时情况。
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
四、履行增购程序可购买第2个车位
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四、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督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肢凳拿办法。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交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等服务。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
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当真实,交易房屋应当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交易条件。第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交易流程指引,通过在政府信息网站、政务窗口发布或者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刊登等方式向社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通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新建商订后,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不得包含减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责任,象责任,或排除买受人、中介服务对象主要权利的条款。第二节新建商品房交易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应当取得初始登记证明文件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预订款等。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粗敬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销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宣传资料不得包含升值、投资回。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事项,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明;
(二)商品房销售方案及销售进度控制表,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历搭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具体设置方案;
(三)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四)商品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公示图;并明确标示建筑区划内以及区划外直接相邻的市政规划道路位置及宽度,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肉菜市场等配套设施的用途、具置、规模等内容。
(六)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时序、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并明确配套设施是否移交政府;
(七)物业管理事项;
(八)中介服务授权委托书;
(九)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申报价格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以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开相关收费。
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样式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其委托产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费、公证费、律师费、按揭贷款服务费等费用。
买受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缴交其依法承担的税费。买受人可自行申报缴纳;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缴纳。委托代收代缴的,不能免除买受人的缴款义务。
物业可以卖车位吗
物业没有权利卖车位。地上停车位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要看建设规划的时候是否规划的停车位。如果出售的部位没有规划停车位,那么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部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利进行出售。
一、物业可以卖车位吗
1、物业没有权利卖车位。地上停车位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要看建设规划的时候是否规划的停车位。如果出售的部位没有规划停车位,那么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部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利进行出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买的车位没有产权合法吗
没有产权,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停车位是否可以销售和销售的唯一标准是是否可以申请产权证书。如果没有停车位产权证书,则不允许出售停车位。如果开发商向主出售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停车位,业主最终只会获得一份合同,而不是所有权证书。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深圳停车位可以买卖吗
深圳停车位是不能买卖的。严格意义上来讲,深圳目前是不允许车位进行交易,不过开发商可以约定车位所有权,但是实际并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规定开发商可以办车位的不动产权证,导致车位没有产权凭证。
深圳在车位产权立法和解释权方面一直较为模糊,实际操作中车位没有单独的产权证,住宅或公寓项目出售的都是使用权,相当于长租。而深圳宾利车位纠纷问题,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项目车位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同时开发商在项目住宅和公寓先后出售过程中,对车位的使用权没有明确说明,造成两方业主近期出现纠纷。
深圳停车位事件是怎么回事
6月4日,广东深圳两业主因停车位起纠纷,女业主称车位被占一个月不挪走。对方坚称是公共车位拒不挪车,双方发生激烈争吵。一女子扬言开50台宾利堵车位。女子称,这些车位是她买的,有买卖合同,对方强占自己车位一个月,再不挪走就开50辆宾利堵车位。占车位的人则表示这些车位是公共停车位。居委会回应称,被占车位的确是女子所买。
但根据规定,深圳车位不可以买卖,为此开发商可能存在涉嫌违规出售车位给公寓业主。
据悉该小区当时售楼处公示的车位配比为1:2,购买时并无有关车位销售的信息。交房后,车位使用非常紧张,开发商曾经打电话以一个车位40万元的价格向业主出售,但是深圳不允许车位买卖,很多业主当时没有理会。
而交房入住后,小区地下共三层车位只开放了第三层供业主使用,其余两层有围挡挡住入口。由于车位紧张,经过街道办协调,联系地产方、一期二期业主代表开会,会上讨论出开放负一层、负二层停车位供业主使用,但是会后,上述约定并没有兑现。
其实该小区住宅、公寓两个区域的地下停车场是共通的。之前住宅区一直都是公共停车位,谁先到谁先停,也出现过挪车等常见的停车矛盾。但是开发商承诺买公寓可以赠送车位使用权,而赠送的有的是住宅区下方的停车位,自此双方矛盾激化。
据悉,根据业主提供的沟通会纪要,对于地下停车场开放的方案,提出:按图纸投影面积进行分割,原则上公寓楼下投影面积车位归商业停车场,其他部分归住宅。其中公寓“赠送”车位不占用住宅停车场车位数量;同时,负一层、负二层及负三层所有住宅停车位无条件开放给所有住宅业主使用。
关于车位买卖的规定
法律分析:以下车位不可以买卖 1、小区的公共空地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据悉,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2、无约定的地下车位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这部分收益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3、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可这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
4、人防工程禁止开发商销售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能不能买卖
不能买,因为没有产权,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建议租用。
车位是否可销售、买卖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车位产权证,那么,这个车位不允许出售。
地下停车位的使用年限有两种情况:
1、可以办房地产权证的,使用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2、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其实只是购买了租赁权,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
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行为。法律关于车库产权问题归属,具体还要根据车库性质划分。
1、规划内车库。
开发商只要能提供车库的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验收合格后就能进行车库的初始确权登记。
2、规划外车位。
开发商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的车库车位可称之规划外的车库车位,《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人防停车位。
人防车位的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这种停车位开发商和业主均无产权,经人防管理部门同意后开发商可经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车位不能买卖、过户,只能出租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小区车位能卖给非业主吗?
小区车位能否卖给业主或者非业主。具体说明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实际执行中,住宅小区应注意下列具体问题:
1、向业主个人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共有车位使用权不合法
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征地费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费,计入成本、构成房价,其中包括《住宅建筑规范》(4.3.5)强制配建的居民汽车停车场(库)及其中的车位。实际,开发商出售住宅收取价款中,已分摊配建停车场(库)及车位的投资,本应依法整体转让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要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移交权属明确的共用设施(含停车设施、人防设施),依法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此,许可住宅出售,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个人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共有车位使用权,甚至擅自收取20年的费用,实属盗卖业主依法共有车位使用权,违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的规定,不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
2、擅自改变小区共用设施用途不合法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的规定,总平面图载明的规划车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因此,任何人未经规划许可设置车位,均属擅自改变小区共用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法小区内不许可存在非规划车位。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在小区内擅自设置车位,也无权利用小区人防设施设置车位。实际,有些建设单位却将强制配建的居民汽车停车场(库)擅自改为人防工程(面积),又以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名,出售出租车位使用权20年的行为,均违反上述“不得随意修改”、“ 不得改变用途”的规定,目的是掩盖其盗卖业主共有车位使用权的事实。
3、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维护共有共用共享的秩序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要约定小区车位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共同利益等事项,必须遵守前述国家有关共有共用车位的规定,并遵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实际,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是遵循公平原则让业主共享收益的最佳途径,并且能够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对预防设施设备老化、防范事故、保障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维护共有共用共享的秩序,业主所得收益,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共用车位应当实现业主共同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实现了业主共同管理,要针对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修改、制定管理规约,要维护车位共有共用共享的法定秩序,要遵循公平原则让业主共享收益,必须纠正向业主个人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共有车位使用权的问题,也必然遭遇既得利益者的干扰、抗争,这是导致共用车位使用权私有化以纠正的根源。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首先应当依法确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性质;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提供物业承接查验的备案证明文件,遵守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对于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车位,应当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有偿使用车位的方式,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管理服务。
5、共用车位使用权私有化妨碍高效出租使用
共用车位使用权的私有化,导致车位出现大量空闲时间,此时其他需要车位的业主却不能使用,不仅浪费公共资源且会产生业主之间乃至社会矛盾。物业服务有义务维护小区车位共有共用的秩序,满足业主实际停车需要,为避免车位空闲却又车位难求的现象,也要纠正共用车位私有化问题,需要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甚至需要依法恢复共有共用的秩序。
业主大会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挖掘现有车位使用潜力,实现车位高效出租使用,缓解业主停车难的问题,同时能够增加共有车位产生的收入。在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停车收费分为提供场地、停车服务、车辆特约保管服务三部分,在保证合理收费、满足维修资金需要前提下,依法协商约定,按停车服务、车辆特约保管实际收入的比例,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奖励提成,其余收入可冲减物业服务费用,降低物业服务的实际收费标准。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并不支持向业主个人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共有车位使用权的行为,也不支持共用车位使用权的私有化,不能作为掩盖盗卖业主共有车位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相关问题见本号“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一)”一文。
提出上述观点,欢迎大家讨论,交流有益经验。
卖车位违法吗
一、卖车位违法吗
1、卖车位分以下情况:
(1)车位买卖有产权是合法的;法律允许私自买卖车位;
(2)如果是没有产权的车位,只能租赁不能买卖,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以,合法取得了车位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有权私自买卖车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办理车位过户流程是什么
1、办理车位送件时,买方必须提供与车位同一小区自己名下的产权证,因为车位按照规定只能卖给本小区业主;
2、办理车位出件时,房主一定要提供一手车位原值发票,该发票若没有,需到开发商处去补开,不能到房产局档案馆调档;
3、有的车位是没有产权的,是70年使用权,这样的转让就无法过户,也不存在税费,卖方与买方签署车位转让协议并到物业更改****,卖方将车位合同与发票转交买方即可;
4、一般情况,车位分产权车位和使用车位,产权车位则按照上述缴纳相关税费;非产权车位和房子是捆绑的,房子过户后,按地下室的方式更名即可。
为什么有的车位不能卖
主要是因为这些车位不是开发商的,一般开发商都会更倾向于卖掉车位回本,一种是业主共有的车位,这些车位可能是物业在管理运营,不能对外销售。另外一种就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开发商只能对外出租使用权,不能对外销售。
小区车位有哪几种类型
1、标准车位
宽度为2.5米,长度为5.3米。一般的小车都能停得下。但是,如果是加长型的,比如宝马7系等车型,这样的标准车位就会显得拥挤。
2、微型车位
微型车位的长度和宽度会比标准车位小,具体大小因项目而异;开发商在开发的过程中,在不影响建筑安全功能的基础上,会考虑车位利用的大化,划出一些非标准车位。而在车位空间分割时,有些地方适合做小车位。这类车位,价格通常比标准车位低,但是对于车型比较小的车子来说,这样的车位已经够用了。
3、子母车位
子母车位的价格通常比两个标准车位的价格要,却可以停放两部车子。不过,这类车位的面积,也会比两个标准车位小,通常在停放车子时是一部车子停里面,一部车子停外面,里面的车子要出来,必须先把外面的车子移开。所以,在使用时要考虑到这一点。
哪些车位不能买
1、小区的公共空地
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据悉,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
2、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入也应归业主。
3、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
很多开发商在卖地下车位,可这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
4、人防工程禁止开发商销售
有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好了,今天关于“新政策不允许卖车位”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新政策不允许卖车位”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