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靓号被电视剧使用是否可以告侵权(别人拍了我的视频传到了网上,我可以告他侵犯肖像权吗)
可以。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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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拍了我的视频传到了网上,我可以告他侵犯肖像权吗
可以。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扩展资料:
一、侵权认定标准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1、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2、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3、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二、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
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别人用手机拍我视频,侵犯我的肖像权,可不可以告他?
您好,被人偷拍视频可以告他。偷拍行为可能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偷拍行为还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如果未将偷拍的内容传播出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将偷拍的内容传播出去,则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制品等*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秽物品罪;组织播放*秽音像制品罪传播*秽的书刊、影片、音像、或者其他*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短视频平台上很多自己翻拍电视剧的算侵权吗,我看很多都是,怎么没事?
影视作品的侵权,一般指的是侵 犯知识产权。除非这类翻拍电视剧事先购买了版权,否则都算侵权。
至于说为什么没事,那是因为数量太多,版权方管不过来,如果每一个都告耗费太大得不偿失,所以如果浏览量不是太大的话就算了。
剪辑视频会被告侵权吗
属于侵权行为。电视剧的版权归属于制作方,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而在抖音上发布的剪辑的电视剧,如果用于进行商业宣传和做广告这样的商业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是侵权行为,即便没有用于商业用途,也属于侵权行为。之前,有知名**解说人就被电视剧版权所有方,起诉到法院诉其制作的内容侵权了。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综上所述,因此,网络上剪辑的视频传播算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自己注册的商标再被人注册类似的,可以告对方侵权吗?
可以找有相关知识的朋友询问一下,正常情况下,我们是可以告知他人侵权的。其次,我个人建议你,如果我们要告他人侵权的时候,第一个就是要收集先前我们个人使用的证据,众所周知,法律是说证据的,并不是靠你一张嘴在哪里胡说八道,其次,我们也应该清楚,企业在获悉他人预注册商标后,应积极收集能够证明抢注人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商标注册应涵盖所经营产品的类别,企业在布局品牌时,必须积极注册商标,涵盖其经营的各类商品和服务,以免日后被他人抢注,增加维权成本,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烟草制品使用注册商标,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规定:卷烟、雪茄和包装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生产、销售假冒烟草的,禁止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卷烟、雪茄和包装烟草应当使用注册商标,适当的防御性注册,按照商标申请的原则,驰名商标可以在与商标相似或不相似的商品类别中进行防御性注册,避免专业商标炒家的侵权,例如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Big等十几个类似商标 灰兔、大黑兔、小白兔已注册。
而老干妈注册亲属,老干达、老干娘、老干达、老干妈,近年来,商标案件已经越来越多,大概在2016年的时候,抢注除了恶意抢注外,很大一部分商标是因为商标使用者缺乏商标意识而被注册的,即在其产品上使用产品,该商标未申请注册,即不具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即使你先使用,但别人在你之前注册,商标也不属于你。
以上的问题,是我个人的想法,如果各位还有其他的想法,都可以在下方评论或者讨论。
有人把我拍了我可以告他侵权吗
可以。
如果对方没有经本人同意,使用照片进行盈利,可以起诉追究其侵权责任的。
如果对方的行为对你有负面影响,可以要求他把这些或视频删除,收集证据,委托律师告他。直击保留好证据起诉或者报警解决!
必须要充分运用好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要知道公开照片的人是谁,然后要有证据,在法律面前,讲求就是证据!没有的话,百口莫辩!
这是民事案件。私下商量,要对方删除你的照片。因为没经许可在现他人肖像侵害的是肖像在现权,并已经扰乱其生活安宁,则可按侵害隐私权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对方没有用于营利或诽谤就不属于侵犯肖像权。没证据得不到支持。
扩展资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肖像权。
同时,可以看出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笔者认为该规定对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的认定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公民的肖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该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均只体现了对肖像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并未对肖像权所体现的精神利益作出保护。
肖像权是作为一种人格权,其体现的主要是精神利益。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并未有对肖像权的精神利益作出保护,可以说一种严重的失误。
中国法院网-网络时代的肖像权保护
请问法律专家: 使用**或电视剧中的画面或音乐做自己的小自拍属于侵权吗?
如果你只是自己欣赏,自娱自乐,不构成侵权。如果你向不特定的公众放映或者用于牟利,那么就构成侵权。
相关法条见下:
《著作权法》
第十五条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好了,今天关于“自己的靓号被电视剧使用是否可以告侵权”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自己的靓号被电视剧使用是否可以告侵权”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