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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吗(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主要包括了:1、自然人符合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难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形。需...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2024年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吗”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了解,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看看吧。

2024年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吗(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

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主要包括了:

1、自然人符合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难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然人因为违法经营,或者由于过度消费而导致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话,就不能适用个人破产制度;

2、自然人符合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而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了三年规定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指自然人的户籍在深圳经济特区,而是自然人指正在深圳市居住,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连续满三年的情形;

3、如果自然人已经结婚的话,其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可以申请个人破产。需要注意,这里的另一方并不需要前面第二款提到的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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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个人申请破产(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实操指南)

你能想象到吗?即使你负债100万,申请个人破产后也仅需偿还几万元即可视为清偿,从此一身轻松。让债务人获得新生的政策从2021年3月1日以后正式实施。在深圳居住的债务人可依法申请办理个人破产。

文章末尾有官方申请入口介绍,可根据指引自助申请

个人破产政策的正式实施,可使债权人重获生机,债务人重获曙光

正视破产,是社会的进步更是人性的宽容

“破产,只是不幸的代名词,而不是耻辱的同义语”。为了保护诚实的、善意负债的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帮助其公平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进而获得“新生”。

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宣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而对于长期深陷债务危机,无法解脱的债务人和一些把钱借给了别人,还没有得到偿还的债权人,以及银行,资产公司等专业的金融机构,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事关重大,都在企盼进一步的法律解读。

澎恰恰宣布个人破产

债务人可自主申请个人破产,条件很普通,操作很简单

相比其他程序繁杂的司法事务,《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和推动,特别简化申请流程及申请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债务人均可申请。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圈定这样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的债务人即可自主申请个人破产:

条件一:债务人必须在深圳居住

满足在深圳居住这一条件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另一种是经常居住地在深圳,也就是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条件二:要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

根据条例规定,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需要连续缴纳满三年,而不是断断续续地缴纳,累计满三年。因此,连续缴纳三年的起点是在申请个人破产时间点向前倒推,连续满三年。

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债务人深陷债务危机,可能并不具备足够的资金继续缴纳社保,所以普遍会存在断保一段时间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救济深陷债务危机的债务人,只要债务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出现破产原因前连续缴纳社保满三年即可。

条件三:无法清偿债务的原因

债务人需依照条例要求,对无法清偿债务的原因做出分析并申报备案。无法清偿债务的理由需客观且真实,不可弄虚作假。

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满足个人破产条件,另一方可无视条件要求申请破产

夫妻双方可共同进行个人破产

深圳人口流动性大,很多家庭中夫妻双方可能只有一方满足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而另一方或在老家、或做全职太太,因而不具备申请破产的两个条件。但是因为婚姻关系中存在着密切的共同债务,共同财产等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进行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设定了具有深圳特区特色的规定,为这一点做了专门的制度设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配偶可以选择同时适用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根据条例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中有一方符合条件,而且已经申请破产的,可以同时把夫妻的债权债务以及财产合并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一并适用个人破产程序。

债务人及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申请

债务人及债权人均有权申请个人破产

有债务人必定有债权人,有债权人必定有债务人,所以,在法律意义上债务人和债权人是成对出现的,可以说,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的权益。

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无以为继而陷入财务困境,依法申请个人破产后,可以依法免除绝大多数债务,可以更容易将个人的生产和生活回归正常,在法律约定的额度内个人有义务偿还,约定之外的部分可以免予偿还。相对于破产前的“无限责任”,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后,可以避免债权人选择追债的手段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而对债务人造成伤害。

同样,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权益”的灭失,更加体现在用法律的权威及手段,将围绕同一个债务人的所有债权放到一个程序里来进行集中处置或重整,以求得债务人个人及财产的盘活,从而在解救债务人的前提下,让债权人减少损失。

因此, 对于符合条件的债务人个人而言,其有权申请个人破产;而对于希望通过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盘活名下财产获得受偿的债权人而言,也有权要求债务人依法破产。

深圳市成立专项部门受理个人破产事务

债务人及债权人申请个人破产的规定

首先看一下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第九条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即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第九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戴律师用以下案例分析。

比如说债务人张三对外有五笔债务:

(1)向好朋友李四借款45万元;

(2)有一套房子向银行甲借了200万元的房贷,房子也抵押给了银行;

(3)张三在路面开车的时候与王五发生了交通事故,张三承担全责,需要赔偿王五车辆损害赔偿款5万元;

(4)张三离婚后,对于他与前妻共同生育的子女,张三承担每个月3000块钱的抚养费;

(5)张三自己开办了一家企业。企业为了向银行乙贷款,约定由张三个人提供连带保证,现在企业经营不善,不能还款卡,需要对着500万元银行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三因此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

那么,在这种七情况下,到底谁有权利申请,要求债务人张三进入个人破产程序。

首先,债务人自身可申请破产清算。因此,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债务人张三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通过线上程序进行个人破产申请。

其次,在张三的五个债权人中,债权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也就是提供房贷和企业贷款的银行甲和银行乙,都可以单独来申请对张三进行破产清算。

再次,张三的债权人中他的朋友李四和车辆损害赔偿的债权人王五,他们两方对张三享有的债权分别是45万元和5万元,他们任何一人的债权都未满50万,单独申请不合规定。但是,李四和王五可以选择联合起来共同作为申请人。这样他们就达到了共同持有债权数额为50万元以上这一要求,可以一起来申请对张三进行破产清算。

深破茧小程序是个人破产申请的入口之一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个人破产手续简单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个人破产,手续相对比较简单,只需要三个步骤即可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

首先,债权人需要通过诉讼或其他手段,证明自己的债权合法有效;其次,债权人依法经过了法定程序进行催债后,债务人并未按期清偿;再次,调查债务人的身份信息,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即可成功办理。

债务人自主申请个人破产须完成各项诚实申报

为了避免债务人恶意逃债,债务人自主申请进行个人破产的流程较为复杂,操作要求很高。总结起来可分为三大步骤,分别是:(1)梳理个人申请条件,申报个人财产;(2)登记债权人名单,核算负债总额;(3)申报并登记家庭其他成员及近亲属名下的财产。

梳理个人申请条件,申报个人财产

在申请个人破产之前,债务人需要提前对自己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详细的梳理。其内容主要包含两方面:(1)债务人个人的基本状况,包括收入状况,在深圳缴纳社保的状况,纳税状况,以及(2)陷入资不抵债状况的经过和原因的陈述文件(比如说债务是投资理财失败还是为自己经营的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是因为个人的消费明显超过了本人的承受能力等)。

登记债权人名单,核算负债总额

登记债权人名单这个环节极其重要,特别强调,在申办过程中,务必不要出错。

债务人提供债权人名单后,需要对债权人的债权得以申报。债务人需要提交债权人的姓名、****、债权数额,进一步的包括本金、利息、计算方式等。

债务人提供债权人的名单是债务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如果债务人提供的名单故意有所遗漏,那么相应的后果就是经过法定程,这个债权人对你享有的债权不能得到免责,也就是说债务人即使经过了各种人身限制,然后也经过了免责考察期,三年之后还可能对这个债权人的债权负有偿还责任。

因此,戴律师提醒各位网友,因为这个环节所对应的后果非常严重,务必慎重对待。

申报并登记家庭其他成员及近亲属名下的财产

在完成以上两个申报环节后,债务人需要在梳理自身的财产状况之外,梳理并登记其他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名下的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不仅包括债务人本人的,还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同时要注意,申报时不仅包括境内财产,还包括境外财产。

如果在申请破产前两年内出现过因为离婚而分割财产的情况须特别处理。这一部分财产的分割情况、都要进行统一的梳理。如果财产登记在已经成年的子女名下,但是在登记之时,子女是未成年的,那么这一部分财产也需要进行梳理和报告。

债务人自主申请需要报告的财产类型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本人的工资收入,劳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等,均需要登记申报。

同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以及投资或者以其他形式持有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的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等财产权益,还有债务人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等这些企业所享有的股东权益等也需要申报。

另外,如名下的知识产权等权益分红的,当然更包括债务人名下房产,车辆,交通运输工具,还有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贵重物品,均须如实申报。

债务人的房产是个人破产过程中的重要标的物

债务人的房产基本不可豁免,但也有例外

房产是特殊财产,在申请个人破产的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属性。债务人可能全家人均在该房产内居住,是对其生存权的保证。然而房产又有价值,处置后会有较多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能否保留呢?《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更倾向于将房产更多的视作其财产属性的表达,因为目前在绝大多数债务人中,房产的价值都占到很高比例,一般情况下,在破产程序的执行过程中,房产是必须进行处置用于清偿债务的。

但是,也有例外。 如果债务人选择依法申请个人资产重组,用自己未来可能获得的收入来清偿现在的债务,以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那么,对于他们所居住的唯一一套正在偿还贷款的房产,可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银行达成继续分期还款的抵押贷款的特别条款。根据该条款来进行重整,债务人有可能会获得个人名下房产的豁免。

除此以外,如果执行清算程序,债务人的房产必须要拿出来清偿债务。

个人破产被受理后,债务人及债权人的生活变化

债务人的生活:除生活所需外,其余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直至法定债务结清

考虑到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主要财产也要拿出来用于清偿所负债务。那么在未来长达3~5年的个人破产的期间内,债务人如何生活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条例的36条规定了豁免财产的概念,也就是说,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在用于清偿债务之前,为债务人及其所抚养的抚养人保留生活,学习,医疗以及职业发展所必须的物品和合理费用。比如债务人的服装鞋帽,车辆、家具,厨房用品,电视,空调,电脑,手机等,这些虽然属于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同时也属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日常用品。

因此,界定该财物或物品是否应当用于清偿债务,还是应当保留,以满足债务人必要的生活所需,条例也作出了详细的约定。

根据规定,在上述各类生活物品中,债务人首先可以提出一个需要豁免的财产清单,列明想要得到豁免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费用。但是,该清单的总额不能超过20万元。

在此基础上,清单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后,再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如果获得批准,那么该清单上的物品就可以留给债务人,而不必拿出来用于清偿债务。

债务人在免责考核期内需遵守破产规定,约束个人的消费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鼓励债务人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作为主要导向及目的,鼓励债务人投身工作,加快创造价值,摆脱债务纠缠。

因此,如果将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与在执行程序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来说,个人破产所受到的限制相对宽松。比如说,个人破产可以坐飞机,只是不能乘坐商务舱、头等舱;可以坐高铁,只是不能坐一等座。而这些条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鼓励债务人能够重新投入生产经营,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达到某个还款比例,债务人可提前退出考核期,回归正常生活

如果债务人找到了工作,有了收入,而且收入也高于基本生活支出,债务人可依法申请提前解除考核,回归正常生活

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了考察期届满的各种情况。

第一百条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因此,债务人主动还款达到一定比例,免责考察期可以提前结束,债务人可以提前恢复到正常生活状态。

债权人的生活:可依法获得应得份额,不可私下追索债务,否则视为违法

债务人个人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围绕该债务人的所有的债权都要统一在破产程序中一并进行处理,即使相关的债权人如果还没有进行诉讼,也可在破产程序中直接进行债权申报。而已经诉讼仲裁并且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也不能够再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所有的一切财产处置,均需要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与强制执行程序先到先得的理念不同,破产程序主要是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所有债权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律上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主要是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雇佣人员的工资以及税款等,其他普通债权就要按照比例来进行清偿。

另外特别要注意的就是根据条例规定,债务人进入个人破产程序以后,债权人不能再接受债务人的个人私下偿还,债务人如果被受理破产了,即便他愿意把钱拿出来优先偿还某一部分债权也不可行,该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如出现,须依法裁定给付无效,并依法追回后再分配。

此外,债权人更不得在明知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私下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取得财产,否则要承担被训诫,罚款,拘留等责任。

自助申请个人破产的入口

符合申报个人破产程序的个人,可搜索微信小程序“深破茧”,进入小程序后,根据指示如实填报信息即可完成个人破产的申报。

第一步:搜索深破茧小程序

第二步:根据小程序的指引申报即可

2022个人破产法全国实施需要多久

我国目前没有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在深圳地区实施,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中应有的救治和退出制度,为创业失败者重获新生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热情,特别是在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新形势下尤为重要和紧迫。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相关试点在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已深入开展。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成为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的率先探索和各地的试点实践,为国家个人破产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积累了有益经验。

2022年5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企业破产法修改案被列入年内审议项目。个人破产制度是否纳入其中?如果纳入,个人破产制度该如何设计?个人破产制度从试点走向全国还要多久?一时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

带着上述问题,本社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

个人破产制度是整个破产制度的基础性制度

记者: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通过。根据全国人大提供的数据,从2007年到2020年,我国破产案件共5.9万余件,基本在每年两三千件之间浮动,最少的年份只有不到2000件。而在成熟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破产程序退出的企业应该至少占10%以上,甚至30%也不为过。由此可见,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实际的效果并不是太理想。您认为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杜万华:这是由于我国的破产制度并不完整、缺少个人破产这个基础性制度造成的。缺少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性支撑,企业破产制度取得良好效果是困难的。

中国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适应破产现象的偿债制度和习惯,但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卖身为奴”“卖子偿债”“典妻偿债”“父债子偿”“夫债妻还”“人死债不烂”等制度和观念存在了上千年。这种制度是与中国几千年以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存在于漫长的社会发展中的“卖身为奴”“卖子偿债”“典妻偿债”等非人道主义的因素在逐渐减弱,但由于商品经济的落后,近代意义的个人破产制度始终未真正出现。

改革开放后,我国出现的企业破产制度不是在个人破产制度上的自然演化,而是国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立法推进的结果,是一种跨越式发展。

而从西方个人破产制度在破产制度中的地位和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来看,近代出现的破产制度起初就是个人破产制度。这种制度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英国女王1705年签发的“安娜法案”,其基本内容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其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如何清偿债务以及豁免债务人债务的法律规定。这种制度实质上开创了近代意义上的破产清算制度。由于这时企业法人制度尚未产生,这种破产清算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破产制度。这种个人破产制度既保护了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平等受偿权,又让本来就无法完全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得以解脱,既了结了债权人与债务之间的关系,又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了重新返回社会和回归市场的机会和可能。

从市场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开始,破产制度就成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完善。在个人(自然人)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企业法人制度的出现,让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市场主体制度得以发展。因此,个人破产制度是整个破产制度中的基础性制度,企业法人破产制度是它的演进和变化。没有破产制度对投资风险的分散,没有它对投资积极性的保护,就没有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公众观念的改变

记者:对于个人破产,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担忧,就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会不会成为债务人“逃废债”的手段?

杜万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会担心大家是不是都会欠钱不还。但我认为,这一问题可以说目前有初步解决方案:第一,我国已建立失信名单制度,进入这一名单后,将面临不能乘高铁、不能坐飞机等后果,处处受限,这一举措可惩戒大多数有钱却故意不还的人;第二,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还有支付体系的变化,大额交易是可跟踪的,足以控制转移资产的行为;第三,深圳试点建立了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这可以有效防范与打击利用个人破产程序来“逃废债”的行为,大大减少信息提供、收集与处理的成本。

其实,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特别需要的是公众观念的改变。由于我国破产制度缺乏现代破产法律文化滋润,故而推进十分艰难。从目前来看,很多人都缺乏现代破产法律文化意识,都将市场主体陷入破产困境视为“没本事”“败家”“害人”等等。凡是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家都感到极没有面子,沮丧、自暴自弃、羞于见人。许多人都没有意识到,陷入破产困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社会现象,市场主体与自然人一样有“生老病死”,如果已经“死亡”,那么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如果是“伤病”,那么通过申请破产保护可以得到正常的“疗伤救护”。

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肯定会有不良的债务人滥用权利,试图通过不法逃废个人债务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建立民事、行政和刑事的制裁措施,打击不法逃废个人债务的行为,树立法律权威就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对欺诈性破产、逃废债、隐匿资产、转移资产、暴力催债等行为,刑事打击的配套举措必须跟上。另外,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依法行权,树立违法可耻的道德舆论氛围,让非法逃废债务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有这一系列法律制度性措施作保障,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非法逃废个人债务的现象是完全可以遏制的,没有必要因担心这一可能出现的现象而推迟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

记者:早在2019年,您就撰文呼吁,我国应该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有哪些好处?

杜万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首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经过四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这包括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的物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市场交易保护制度,市场主体保护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市场主体保护制度之所以叫基本完成,是因为我们已经建立了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市场主体活动的平等保护制度等,但在市场主体的退出和救济制度方面,还存在短板,其中最重要的是破产制度还存在短板。而个人破产制度又是短板中的最短板。如果这块短板不补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不能叫完善,也不可能达到成熟。

其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投资积极性的重要措施。我国现在拥有1.5亿个市场主体,其中个体工商户所占比重很大。如果对这些投资主体不予以破产保护,就不能解决大量就业问题,生产、消费需求难以拉动,经济难以发展。

再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较好地维护我国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从社会的角度对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再平衡,防止社会的两极分化特别是防止部分社会成员因债务过重产生的贫困化,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该制度对解决夫妻共同债务和家庭债务相关问题,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也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

最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与企业法人破产制度相配合,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比如通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使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采用重整方式吸引投资,创新经营方式、推进技术进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个体工商户、合伙等自然人主体营商环境的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机已经成熟

记者:随着个人破产试点的推行,近年来,不断有代表委员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您认为我国出台个人破产法的时机是否成熟?如果成熟,我国的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应当如何推进?是在原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增加个人破产的内容,还是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

杜万华:当前环境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机已经成熟。我个人认为,推进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利用现行法律制度逐渐培育个人破产制度。通过特区立法方式,初步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如广东深圳、上海浦东、福建厦门等地已经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同时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探索培育个人破产相关制度。如浙江台州和温州、四川、江苏等地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就是这方面的积极探索。

二是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目前,全国各地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如雨后春笋,各种论坛、研讨会很多。据我所知,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许多地方都成立了破产法学研究会,大力推进破产法学理论研究,总结破产审判工作经验,为破产制度创新和发展做了许多思想和理论准备。

三是积极宣传包括个人破产法律观念在内的破产法律文化。通过大量宣传,让更多的人逐渐认识到包括个人破产制度在内的破产法律制度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逐渐认识到传统偿债观念的局限性,以消除对破产制度畏惧、恐惧、抵触,增强自觉认识、领会和运用破产制度的自觉性。

四是积极推动国家立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我个人认为:

1.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宜早不宜晚。要以补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最短板的紧迫感,推动国家立法进程,不能因担心目前存在的困难而裹足不前。

2.国家层面的立法宜粗不宜细。由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填补空缺,加之缺少实务经验以及传统观念的顽固性,国家层面的立法应以先建立制度为目的,可先规定基本规则和程序,以后根据实践情况再行补充。至于操作层面的内容,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3.个人破产法不宜单独立法。修改现行企业破产法时,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个人破产作为其中一章。这样可以在一个法律中,妥善处理好其与企业破产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街接,从而减少立法上的矛盾冲突,便于实践中实施。同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同时提出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与之配套。具体来说,就是在破产法修改时作出原则规定即可,具体规定可另行制定。

记者:包括深圳在内的地方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为全国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示范价值。您认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最终走向全国还需要多久?

杜万华:地方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方向总体上是对的,对个人破产制度全国立法的推动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呼之欲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企业破产法修改案已经被列入年内审议项目。目前向社会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稿)》,用第十四章整章的内容共24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破产”,法律的名称也已经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因此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也会随之尽快落地,这是补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短板的需要。但整个制度的完善和成熟,相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021年个人破产能申请吗?很多还不上的用户已操作!

对于企业破产这个词很多人都是有听说的,但是个人破产很多人却不了解。有用户咨询,说2021年个人破产能申请吗?那么下面就来简单地给大家说一下这个问题,希望看完之后能够觉得会有帮助。

2021年个人破产能申请吗?

是可以申请的。在3月1日的时候作为率先实验的地区,深圳市就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而截止到现在,数据显示已有260人提出了申请。

当然了,申请条件也是比较严苛的。比如说需要申请人在深圳市居住社保满3年,再有就是申请破产的原因是有限制的,如果用户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的没有还款能力,是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的,但若是本身因为用户过度消费导致的无法偿还,则基本上很难申请到。

另外,个人破产不是代表债务就可以不用还了,还是要还款,且会设置考察期。在此期间,如果用户想要借款,且借款金额超过1000元的话,是需要向出借人说明情况的。

并且,个人破产用户在职业选择方面也会有限制,包括个人出行、子女念书等也是一样,某种程度上和“老赖”的限制差不多。

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个人破产能申请吗”的回答。总的来说,现在还只有深圳市在推行,后续可能更多城市,用户根据要求进行申请即可。

2020年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吗

法律分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个体独资企业干不下去了怎么办?可以申请破产吗

目前个人是不可以走破产程序,申请破产保护的。我国的破产法只适用企业,而不适用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我国公民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吗?

法律没有自然人“个人破产”概念。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未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亦未规定自然人破产还债程序。

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后经多次讨论、修改,1995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将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

虽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但是该草案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对非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

立法机关在2004年6月提交首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中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但在同年10月的二次审议稿中,该法的适用范围有重大调整,仅被限定为“企业法人”。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这意味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对本法规定的适用,由有关法律规定,

但仍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我国迄今为止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

外地人可以在深圳申请个人破产吗

可以。目前在深圳申请个人破产的话必须满足下面这三个条件:

1、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深圳。

2、出现破产原因前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

3、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024年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吗(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

好了,今天关于“2024年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吗”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2024年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吗”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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