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器的定义及范围是什么(皮带头是凶器吗)
不是在刑法中如何定义‘凶器’ - 离婚百科2021年12月22日在这个意义上,爆炸物和剧毒物可以说是凶器,但是,绳、布手巾、皮带等不属于凶器。 早在2000年1...
对于凶器的定义及范围是什么的问题,我有一些了解和研究,也可以向您推荐一些专业资料和研究成果。希望这对您有所帮助。
皮带头是凶器吗
不是
在刑法中如何定义‘凶器’ - 离婚百科
2021年12月22日在这个意义上,爆炸物和剧毒物可以说是凶器,但是,绳、布手巾、皮带等不属于凶器。 早在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
菜刀不是“凶器”?
案例:贾某与张某同在一个饭店打工,工作中张某对贾某的工作提出过意见,诸如,菜切的要仔细点,拿东西轻拿轻放等。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心胸狭窄的贾某竟然因此对张某怀恨在心。从饭店离职后仍对打工过程中张某的几次言语说教耿耿于怀。某日晚,贾某边吃饭边想起往事,不由越想越气,遂动了要给张某给教训、出出自己心头恶气的念头。于是,贾某来到之前打工的饭店,轻车熟路的从边门进入后厨,一进门就从案板上抄起了一把菜刀,并趁张某毫无防备,将刀架到张某的脖子上。张某忙用手握住贾某拿刀的手,后厨其余工作人员见状也赶忙上前,很快就将菜刀夺下。过程中贾某一直扬言:我要弄死你。饭店工作人员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贾某抓获。据贾某交代,其出于工作中对张某的某些言行的不满而心生恨意,这次就是想吓唬一下张某,没想造成更坏的结果。
案发原因非常简单、案发过程非常短暂,有现场视频和在场证人证言,贾某也对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以贾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认定其涉嫌寻衅滋事罪并移送审查起诉。
寻衅滋事罪是常见的犯罪类型,实践中特别容易与故意伤害罪发生混淆。这起案件也并非看上去那么简单,在办理过程中探讨了六个焦点问题:
1、”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中“凶器”的认定。
2、“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中“持”的认定。
3、能否认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中的“殴打”?
4、本案案发场所是否公共场所?
5、是否所有寻衅滋事罪都需要公共场所的环境要件?
6、本案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与故意伤害的区别何在?
之所以会有诸多争议,是因为对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均无相应界定,于是,有观点提出,要参考司法解释中关于“携带凶器抢夺”以及“携带凶器盗窃”的规定。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但如何参考,就出现了歧义。有观点认为依照司法解释的精神,所谓凶器,除了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还要求具有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携带的属性。因此,在类似寻衅滋事案中,行为人从现场随手拿起并使用的啤酒瓶、木棒、板凳、菜刀均无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凶器”,在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情况下,不能追究行为人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
此种观点甚至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有嫌疑人因此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明显的偷换概念,人为扩大了凶器的解释,并赋予本应只具有物品属性的”凶器“以主观意识。
携带与持是不同的概念,关于抢劫与盗窃的司法解释所针对的是携带凶器盗窃或抢夺的,自然,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是对”携带“一词如何认定的解释,不能照搬于”持凶器“,将”携带凶器“等同于”持凶器“,此其一;
其二,两个司法解释对于认定何为”凶器“具有参考价值,我们完全可以忽略动词,而直接摘取其对于”凶器“这个名词的客观表述,即”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及”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
主观故意方面,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列举了几种常见的寻衅滋事案件主观故意方面的表现: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可见,本案中贾某心胸狭窄,基于日常生活中谈不上矛盾纠纷的琐事,为发泄情绪,持凶器扬言要致对方于死地,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而综观全案,贾某对于张某的伤害故意表现的并不明显,要致对方人身伤害的主观动机也不充分,犯罪过程中其也具有造成张某身体伤害的可能性,张某之所以身体并未受到刀伤,其原因并非是贾某的殴打、伤害行为被及时有效的制止,而是贾某的主观意图只是虚张声势、先声夺人,在气势上造成对方的恐慌害怕而已,当然,客观上,他的这种持刀恐吓的行为,吓到的不仅仅是张某一个人。所以,应当认定贾某持凶器恐吓他人而非随意殴打他人,同时这样认定也解决了随意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混淆的问题。
最后,寻衅滋事罪列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所以这一罪名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不仅仅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也可能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其本质特征是破坏了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但实践中在公共场所发生寻衅滋事案的比例是较高的。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
法律分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法释〔2000〕35号)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对上述第六条内容进行了重申,并规定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抢劫罪定罪处罚。2.“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法发〔2013〕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上述司法解释将“凶器”规定为两类,一类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另一类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携带的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如果将其他器械认定为“凶器”,应当同时具有“为了实施违法犯罪”的主观目的。同理,上述“凶器”的范围也同样适用于“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中对“凶器”的理解和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刀子多少厘米内算是凶器 是违法的
管制刀具不是只规定刀长度,还跟刀尖角度、开没开刃有关,所以不足20厘米的刀不一定不是管制刀具,得看到才能判断。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凶器指的是凶杀与伤害案件中形成损伤的致伤物。凶器是凶杀与伤害案件中的重要物证,对认定罪犯能起重要的证据作用。常见的凶器有斧头、锤子、菜刀、棍棒、砖石和匕首等。古时泛指丧葬用的器物。《周礼·天官·阍人》:"丧服凶器不入宫。"兵器;丧葬用的器物。今多偏指行凶使用的器械。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故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将者,死官也”的意思是什么?
解释:武器,是杀人的凶器,战争,是暴力的行动,将帅,是掌握生杀的官吏。
这句话出自尉缭子的《武议》。
《武议》
作者:尉缭子
凡兵,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夫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此皆盗也。故兵者,所以诛暴乱禁不义也。兵之所加者,农不离其田业,贾不离其肆宅,士大夫不离其官府,由其武议在于一人,故兵不血刃而天下亲焉。
万乘农战,千乘救守,百乘事养。农战不外索权,救守不外索助,事养不外索资。夫出不足战,入不足守者,治之以市。市者,所以(外)[给]战守也。万乘无千乘之助,必有百乘之市。
凡诛[赏]者,所以明武也。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杀)[赏]一人而万人喜者,(杀)[赏]之。杀之贵大,赏之贵小。当杀而虽贵重必杀之,是刑上究也;赏及牛童马圉者,是赏下流也。夫能刑上究、赏下流,此将之武也,故人主重将。
夫将,提鼓挥桴,临难决战。接兵角刃,鼓之而当,则赏功立名;鼓之而不当,则身死国亡。是存亡安危,在于桴端,奈何无重将也。夫提鼓挥桴,接兵角刃,居以武事成功者,臣以为非难也。
古人曰:“无蒙冲而攻,无渠答而守,是谓无善之军。”视无见,听无闻,由国无市也。夫市也者,百货之官也。市贱卖贵,以限士人。人食粟一斗,马食(粟)[菽]三斗,人有饥色,马有瘠形,何也?市有所出,而官无主也。夫提天下之节制,而无百货之官,无谓其能战也。
起兵,直使甲胄生虮[虱]者,必为吾所效用也。鸷鸟逐雀,有袭人之怀,入人之室者,非出生[也],后有惮也。
太公望年七十,屠牛朝歌,卖食盟津,过七年余而主不听,人人(之谓)[谓之]狂夫也。及遇文王,则提三万之众,一战而天下定。非武议,安得此合也。故曰:“良马有策,远道可致;贤士有合,大道可明。”
武王伐纣,师渡盟津,右旄左钺,死士三百,战士三万。纣之陈亿万,飞廉、恶来,身先戟斧,陈开百里。武王不罢市民,兵不血刃,而[克]商诛纣。无祥异也,人事修不修而然也。今世将考孤虚,占咸池,合龟兆,视吉凶,观星辰风云之变,欲以成胜立功,臣以为难。
夫将者,上不制于天,下不制于地,中不制于人。故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将者,死官也。故不得已而用之。 无天于上,无地于下,无主于后,无敌于前。一人之兵,如狼如虎,如风如雨,如雷如霆,震震冥冥,天下皆惊。
胜兵似水。夫水,至柔弱者也,然所触,丘陵必为之崩,无异也,性专而触诚也。今以莫邪之利,犀兕之坚,三军之众,有所奇正,则天下莫当其战矣。故曰:举贤用能,不时日而事利;明法审令,不占筮而获吉;贵功养劳,不祷祠而得福。又曰: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古之圣人,谨人事而已。
吴起与秦战, 舍不平陇亩,朴樕盖之,以蔽霜露。如此何也?不自高人故也。乞人之死不索尊,竭人之力不责礼。故古者,甲胄之士不拜,示人无已烦也。夫烦人而欲乞其死、竭其力,自古至今未尝闻矣。
将受命之日忘其家,张军宿野忘其亲,援(抱)[桴]而鼓忘其身。吴起临战,左右进剑。起曰:“将专主旗鼓尔,临难决疑,挥兵指刃,此将事也。一剑之任,非将事也。”三军成行,一舍而后成三舍,三舍之余,如决川源。望敌在前,因其所长而用之。敌白者垩之,赤者赭之。
译文:
凡是用兵,不要进攻无过的国家,不要杀害无辜的人民。杀害人家的父兄,掠夺人家的财物,奴役人家的子女,这些都是强盗的行为。战争的目的是平定暴乱,制止不久行为。对于被讨伐的国家,要使农民不离开他们的土地,商人不离开他们的店铺,官吏不离开他们的机关,因为用兵的目的,只在于惩罚祸首一人,所以能不必经过流血战斗就可得到天下的拥护。
万乘之国实行农战结合[以足食足兵],千乘之国要能自救自守,百乘之国要能自给自足。农战结合,足食足兵的国家,战守之权操之在己而不仰仗他人;能自救自守的国家,就可不向外国乞求援助;能自给自足的国家,就可不向别邦乞求资财。[在国防经济上,]如果进不足以战胜敌人,退不足以进行固守的,就应该用发展集市贸易的办法来解决。发展集市贸易,是增加税收、供给军费的好办法。万乘之国虽然不象千乘之国那样求助于人,但必须象百乘之国那样,发展贸易,增加收入。
杀戮,是用来整肃军威的。杀一人能使全军震动的,就杀掉他。杀一人能使万人高兴的,就杀掉他。需要杀人时,应该以地位高的人作典型,实行奖赏时应该以地位低的人做榜样。应该杀的虽然官高势大,也一定要杀,这就是“刑上究”的原则;奖赏及于下属的牛童马倌,这就是“赏下流”的原则。能够做到“刑上究”,“赏下流”,这是将帅威武严肃的表现。所以君主应该尊重将帅的职权。
将帅击鼓指挥军队,使其在危难情况下与敌决战,当两军短兵相接的时候,如果指挥得当,就会建立功名,如果指挥不当,就会身死亡。由此看来,国家的存亡安危,在于将帅的指挥是否得当,这怎能不使人重视将帅的作用呢?
击鼓指挥军队,与敌人进行格斗,君主要取得军事上的胜利,我以为并不是困难的事。古人说:“没有‘蒙冲’去进攻,没有‘渠答’去防守,这是装备不完善的军队”。[军队由于营养不良]以致影响了视力,影响了听力,这是由于国家没有管好市场,以致供给缺乏的原故。市场,应对百货进行管理,用贱买贵卖的办法,以限制士民操纵物价。[一般说],每人每天不过吃粮食一斗,每马每天不过吃饲料三斗,而弄得士卒饥饿,马匹瘦弱,这是为什么呢?这是由于市场虽有各种物品,而无人管理的原故。要知道统率天下的军队,而没有对百货进行有效的管理,那是不能顺利进行作战的。
进行战争,能使军队坚持长期作战的,必然是[由于军令严明]官兵不得不为我效力的原故。譬如凶猛的鸟追逐小雀,有时竟使小雀窜入人们的怀中,闯进人家的室内,这并不是它愿意舍生就死,而是怕后面的凶鸟追上来了。
太公望到了七十岁,还在朝歌宰牛为业,在盟津卖食品谋生。年过七十,还没有得到君主的任用,许多人都说他是放荡不拘的人。及至遇见了周文王,却能统帅三万之众,一战而平定天下。如果他没有高深的谋略,哪能得到这样的重用呢。所以常言说,良马得到鞭策就可以日行十里。贤士得到重用,就可使政治昌明。
武王伐纣,统帅军队在盟津渡河,他右手执白旄,左手执黄钺,指挥敢死之士三百人,士卒三万人同商军作战。这时商纣的军队有几十万,而又有飞廉恶来这些勇将,身先士卒,不避戟斧,阵势绵延百里不断。但武王并没有使士卒疲劳,也没有经过激烈的战斗,就打败了商军,诛灭了纣王。这不是由于什么吉凶灾祥预兆,而是由于人善与不善的必然结果。如今一般庸将,只知道考究时辰判定方位,求神问卜推测吉凶,以及观察星辰风云的变化来推断战争的胜败,想用这些方法来致胜立功,我以为是很难做到的。
做将帅的人,必须上不受天时的限制,下不受地形的限制,中不受人为的限制。武器,是杀人的凶器,战争,是暴力的行动,将帅,是掌握生杀的官吏,所以只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它。指导战争,要做到上不受天时的影响,下不受地形的限制,后面不受君主的制约,前不受敌人的阻抗。万众一心的军队,行动起来就象虎狼般的勇猛,风雨般的急骤,雷电般的突然,声势浩大,行动莫测,使天下惊惧。胜利的军队象水一样,水看来是最柔弱的,但它所冲击的地方,山陵也会崩塌,这不是别的原因,而是由于水总是流向一个方向,不断冲刷的结果。现在用莫邪那样锋利的武器,犀牛皮制成的坚固铠甲,装备起来的大量军队,再加上奇正的灵活运用,天下就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同他抗衡了。所以说,只要任用贤能,不须选择吉日良辰事情也会顺利;只要法令严明,不须求神问卜也会获得吉祥;只要奖励战功优厚抚恤,不须祈祷也会得福。又说,天时有利不如地形有利,地形有利不如人心和睦。古代的圣人,不过是重视人的作用罢了。
吴起与秦军作战,就睡在不加平整的田埂上,只用树枝掩盖以遮蔽霜露。为什么这样呢?这是因为他不自视高人一等的原故。凡是要求人家为你效死,就不能要求人家对你必恭必敬;要求人家竭尽全力,就不能讲究那些繁文缛节。所以古时候穿戴盔甲的将士不行跪拜之礼,这是表示不愿因自己而增加别人的麻烦。给别人增添很多麻烦,而又要求人家为你效死尽力,是从古至今,没有听说过的。
将帅奉命出征的时候,就忘掉自己的家庭,带领军队到达战场的时候,就忘掉自己的亲属,临阵指挥的时候,就忘掉自己的安危。从前吴起临战的时候,左右的人把宝剑呈送给他。吴起说:“将帅的主要职责是发号施令。在危难的情况下,做出决断,以指挥军队去作战,这才是将帅的职责,直接拿起兵器与敌人格斗,不是将帅的职责。”
三军整队行军,日行三十里,三天走九十里。军行九十里以后,就要象决开江河一样势不可当地前进。与敌人接近时,应根据敌人特点来对付他,如果敌人使用白色标记,我也用白色标记来欺骗它,敌人用红色标记,我也用红色标记迷惑它。
吴起与秦军作战,两军尚未交锋,有一人自恃其勇,独自冲向前去,斩获敌人两个首级回来。吴起要立刻杀他。军吏请求说:“这是个有本领的人,不可杀掉。”吴起说:“他诚然是有本领的,但他违背了我的命令。”结果还是把他杀了。
赏析:
本篇主要论述战争的目的和性质,战争与经济的关系以及将帅在战争中的作用。作者认为:“兵者,所以诛暴乱禁不义也。”“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将者,死官也,不得已而用之。”其次指出国家经济与军事的关系,所谓“万乘农战,千乘救守,百乘事养……夫出不足战,入不足守者,治之以市(商业)。市者,所以给战守也。”夫市也者,百货之官也……夫提天下之节制,而无百货之官,无谓其能战也。”说明军事对经济的依赖性,没有善于管理经济的人才,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是不可能取得战争胜利的。最后谈到将领在战争中的作用,它认为将帅在战争中身系国家安危,必须“上不制于天,下不制于地,中不制于人。”“受命之日忘其家,治军宿野忘其亲,援枹而鼓忘其身。”必须举贤任能,明法审令,“一人之兵,如狼如虎,如风如雨,如雷如霆,震震冥冥,天下皆惊。”
配图:
奶牛和凶器是什么意思
女人的胸部。
奶牛和凶器是现在社会对女人的胸部的称呼。
奶牛是乳用品种的黄牛,经过高度选育繁殖的优良品种,我国的奶牛主要以黑白花奶牛为主,从1980年山东省畜牧局牛羊养殖基地开始引进此品种,此品种适应性强、分布范围广、产奶量高、耐粗饲。黑白花奶牛也叫中国荷斯坦奶牛,中国荷斯坦奶牛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育种过程非常复杂。总之,它是由纯种荷兰牛与本地母牛的高代杂交种,经长期选育而成。
好了,今天关于“凶器的定义及范围是什么”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凶器的定义及范围是什么”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