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以案说法:贪污罪的客体——“公共财物”)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公共财物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公共财物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更多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以案说法:贪污罪的客体——“公共财物”)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

公共财物分为两类:

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

其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其中,根据本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产”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审理贪污罪的刑事案件中,对公共财物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公共财产有两种,一种是国家、集体的财产,另一种是国有企业等的财产。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拓展阅读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以案说法:贪污罪的客体——“公共财物”)

以案说法:贪污罪的客体——“公共财物”

以案说法:贪污罪的客体——“公共财物”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以案说法:贪污罪的客体——“公共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通过刑法的条文规定,我们不难发现,贪污行为的客体是在贪污罪法条中所明示的构成要件要素,即“公共财物”。因此,当客体不符合这一构成要件,即案件所涉财款为非公共财产,未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或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收取的财款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的情况下,依法不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由此可知,行为客体的严格界定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辩护律师,对此都应当进行重点审查。本文接下来将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这一问题进一步予以说明。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以案说法:贪污罪的客体——“公共财物”)

(一)案件所涉财款为非公共财产,未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无罪案例:赵某某无罪释放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年01期

裁判要旨:赵某某所提取的咨询费是科技人员业余从事劳动应得的报酬。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必须是公共财产,没有侵害公共财产不构成贪污罪。赵某某组织20余名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翻译“PC资料”所得收入,按照中央在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的规定,提取30%咨询费是合情合理的,不构成贪污。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以案说法:贪污罪的客体——“公共财物”)

无罪案例:甘某华、甘某娣贪污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12刑终351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经查,肇庆市土地储备中心以每亩8万元(土地每亩补偿5.15万元,青苗、地上附着物每亩补偿2.85万元)的包干标准补偿给水基村,再由水基村以不超过每亩2.85万元的标准与土地承包人协商确定青苗、附着物的补偿。该包干补偿款拨付至水基村的帐户上后,国家征地补偿工作已完成,该款不再具有公款的性质。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以案说法:贪污罪的客体——“公共财物”)

(二)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收取的财款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

无罪案例:漯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李某某单位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豫11刑终17号

裁判要旨:关于公诉机关对上诉人李某某贪污26万元的指控,只有李某某的有罪供述和王某某的供述证明,但二人关于王某某给李某某款项的数额、时间及次数等细节上相互矛盾,且李某某供述前后反复,王某某供述前后不一致,并且对其前后变化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公诉机关亦未提供证据对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合理排除;本案中王某某收取回扣款均没有记账入账,而是全部放进了自己办公室的保险柜,收取的回扣款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收取马某的59万元(后退还马某5万元),另一部分是收取各县区爱卫办的30.6万元,该两部分回扣款全部放进了自己办公室的保险柜。而对于后一部分回扣款公诉机关并未提起公诉,如果该部分不认定单位受贿或是事实不清,那么即使按李某某有罪供述认定李某某收受了王某某给自己的26万元,也无法区分开王某某所给的该26万元是两部分款项的哪一部分,因此认定李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以案说法:贪污罪的客体——“公共财物”)

贪污罪作为一项社会公众重点关注的罪名,在高压反腐反贪的形势下,依法反腐尤为重要,既要保证反腐工作的全面严谨、同时也应当尽量避免行为性质认定错误、错捕错诉的情况。因此,厘清贪污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十分重要,这其中,对于行为的客体是否属于“公共财物”,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行为,实践中应当对此严格把握,避免出现定性错误。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以案说法:贪污罪的客体——“公共财物”)

作者简介: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以案说法:贪污罪的客体——“公共财物”)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