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不过关举报有用吗(消防不过关举报有用吗)
可以打投诉电话举报。消防不过关可拨打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或通过写信、来访、网络等形式向消防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如果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消防部门会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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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不过关举报有用吗
可以打投诉电话举报。
消防不过关可拨打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或通过写信、来访、网络等形式向消防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如果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消防部门会对投诉案件进行及时处理,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消防不过关,怎样维权
法律分析:消防不过关可拨打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或通过写信、来访、网络等形式向消防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如果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消防部门会对投诉案件进行及时处理,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96119”投诉举报热线电话主要受理以下九个方面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一、 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四、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五、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 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八、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九、 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举报房东消防不合格会受理吗
会。
根据百度律临资料显示:举报房东消防不合格会受理的,如果消防不合格,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消防大队举报,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还可以向就近的政府乡镇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举报时,应尽量提供证据。一经查实,消防部门将会对责任单位进行依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怎么举报别人消防不合格
举报消防不合格的方法如下:
1、如果公司消防不合格,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消防大队举报,各县区都设有消防大队,拨打举报火警电话;
2、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拨打公安举报电话;
3、还可以向就近的政府乡镇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举报时,应尽量提供证据;
4、可以拨打相应的电话投诉,情况必须在可受理的火灾隐患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哪些情况会被消防部门行政拘留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谎报火警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4、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7、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8、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消防举报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
可拨打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或通过写信、来访、网络等形式向消防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如果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消防部门会对投诉案件进行及时处理,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热线电话主要受理以下九个方面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一、 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二、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四、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五、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六、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七、 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八、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九、 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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