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强制执行,看这份指南就懂了,快来收藏吧!)
强制执行的程序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执行采取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程序
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执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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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商法律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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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难免会遇到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据统计,202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49.3万件,执结864.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4万亿元。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千万家庭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生活,千万企业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可见,高效有力的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强制执行仍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执行工作,一起走进执行、了解执行吧~
全文:
民事强制执行基本流程(金钱给付类)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会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同时也会通过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果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根据不同的财产类型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银行存款可进行冻结、划拨。其他类型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后,一般需要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然后通过司法拍卖进行变价。如果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通常会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然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若发现
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附流程图)
常见名词释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或“本终”,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终结本次程序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一般是指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而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另外,如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以下情况之一也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2.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 违反限制消费令;
5.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指的是: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执行中,如果承租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即使该不动产经司法拍卖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承租人仍可请求法院在租赁期内不向买受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但如果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则不受保护。
财产处置参考价
财产处置参考价是确定司法拍卖保留价的依据。在司法拍卖前,法院首先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然后以财产处置参考价为依据,本着最大化实现标的物价值及有利于成交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标的物的情况、案件情况、市场行情等)来确定拍卖保留价。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包括: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定价原则上按照上述顺序进行,但有两个例外情况:1.如果当事人一致选择某一方式定价时,不受顺序的影响;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处置权
处置权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进行司法处置的权利。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拥有处置权,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而轮候查封的法院一般没有处置权。如果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拥有了处置权,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唯一住房
执行中,经常会有被执行人以被查封的房产是其唯一住房为由,抗辩法院的执行。但唯一住房并不是规避执行的护身符。虽然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拍卖、变卖或者进行抵债,但以下情况例外: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法官来支招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自身没有偿还能力,只能认倒霉?不一定!
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的情况,可以申请追加、变更其他民事主体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为实现债权增加了可能性。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再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执行悬赏
被执行人一走了之,申请执行人和法院均找不到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怎么办?试试执行悬赏,发动社会力量让老赖无处遁形!
执行悬赏是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执行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举报人赏金的执行措施。
律师调查令
被执行人可能在某处有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没有权限直接调取,是否只能等执行法官去查询?当然不是!
执行是在与时间赛跑。查询、核实财产宜早不宜晚,律师调查令或许帮得上忙。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相关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欠钱不还,还想自在潇洒?法律不允许!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此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
有的被执行人涉及许多案件,但主要财产可能被某一个案件所查封。其他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妨试试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常用网络平台
1.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
上述三个平台均可查询被执行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存续状况、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社会统一信息代码、对外投资情况、司法协助情况、股权质押等信息。其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主办单位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权威可靠且使用者无需支付费用。天眼查、企查查的主办单位是市场主体,部分信息查询可能需要使用者支付费用,平台所公示的信息亦可作为参考,但最终需要相关部门核实确认。
2.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是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四大平台之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被执行人信息、财产处置、终本案件、执行法律文书、执行法规、执行数据等信息。
3.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主要包括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行融e购等,可以登录相应平台查询有关财产的司法拍卖进度,参加拍卖也需要登录相应的平台注册账号。
4. 住建委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法拍房全面纳入限购范围。所以,司法拍卖竞买人在参拍前需要查询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以北京市为例,竞买人可以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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