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调查和审查哪个更严重)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审查比调查更加严重。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是被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的,说明当事人还只是被怀疑,监察机关调查后,发现没有违法行为的,会终止调查,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它涉及到许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我将尽力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调查和审查哪个更严重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审查比调查更加严重。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是被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的,说明当事人还只是被怀疑,监察机关调查后,发现没有违法行为的,会终止调查,调查完结后,发现当事人存在犯罪行为的,会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让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存在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提起公诉。因此,审查比调查更加严重,当事人被审查的,说明已经掌握犯罪事实了,有可能被判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不得超过三个月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果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机关为了调查需要,可以将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在特定场所,而在调查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也就是说,监察机关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三个月的上限是固定的。特殊情况下,留置期限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而且延长留置期限审批程序十分严格,省级及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级监察机关***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被调查人被留置的,人身自由会受限制,也会与外界失去联系,如果监察机关不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他们可能会误以为被留置人已经失踪或死亡,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猜测。所以监察机关应该及时通知家属。
《监察法》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留置措施将被调查人限制在一定场所,对于被调查人来说,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呢?除了上述的通知家属外,《监察法》中从安全、场所、饮食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规定。
(1)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对患有疾病或者身体不适的,应当及时提供医疗服务,这既是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适用留置措施,不得随意安排留置场所,应当在指定的专门场所实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监督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讯问被留置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一般情况下,讯问时间应当尽量安排在白天或者夜晚十二点之前,讯问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过长。
(4)调查人员讯问被留置人时,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必要时也可以让被留置人亲笔书写供词,讯问笔录应当由被留置人阅看后签名,以保证笔录的真实性。
最后需要提到的是,留置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措施15项,分别是什么?
1。谈话;2。讯问;3。询问;4。留置;5。查询;6。冻结;7。搜查;8。勘验检查;9。鉴定;10。调取;11。查封;12。扣押;13。技术调查;14。通缉;15。限制出境。
谈话、讯问、询问
谈话是指审查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言词交谈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以及调查取证的一项措施。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对可能发生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监督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
讯问是指审查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交谈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调查取证的一项措施。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询问是指审查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交谈方式,就有关情况向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项措施。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谈话主要适用于对被审查调查人;讯问主要适用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人,必须立案后在留置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主要适用于证人。
留置
留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时,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依法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采取留置措施应具备以下四种法定情形之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上述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查询、冻结
查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需要而依法向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邮政部门或企业查询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单位的存款、汇款、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一项措施。
冻结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工作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的存款、汇款、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项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冻结措施。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查明后3日内解除冻结。
搜查
搜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银行保管箱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项措施。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
调取是指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用以证明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一项措施。这里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与刑事诉讼相关的证据,既包括监督检查所需的证据,也包括审查调查所需的证据;既包括证明违纪、职务违法行为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职务犯罪行为的证据。
查封、扣押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强行封存、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一项调查措施。在实践中,查封往往针对的是不动产,而扣押往往针对的是动产。暂扣、封存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采取的措施,与查封、扣押措施类似,但是与查封、扣押在规定依据、使用阶段以及使用主体方面存在不同。
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是指审查调查人员对于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项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审查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
鉴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的一种活动。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技术调查
技术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调查职务犯罪的工作需要,在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后,委托有关机关运用技术设备收集证据或查获被审查调查人的一项特殊调查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决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通缉
通缉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留置而在逃的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追捕归案的一项措施。按照《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审查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是指监察机关提请相关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审查调查人不准予离开国境的一项措施。按照《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监察机关为防止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相关机构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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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
法律分析: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员。
监察法涉嫌职务违法的规定内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9条、20条为对于涉嫌职务违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审查调查措施中查封扣押冻结搜查在什么之后才能使用?
审查调查措施中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后可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好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