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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与律师交谈禁忌(律师与委托人首次沟通交流技巧)

 让别人知道你是律师,知道你是一名不错的律师,至于你到底行还是行那是另外一回事。作为一名律师,别人有案子会想到你,找到你,这是成功的第一要务。但想到你、找到你只...

希望我能够回答您有关受委托人与律师交谈禁忌的问题。我将根据我的知识库和研究成果回答您的问题。

受委托人与律师交谈禁忌(律师与委托人首次沟通交流技巧)

律师与委托人首次沟通交流技巧

 让别人知道你是律师,知道你是一名不错的律师,至于你到底行还是行那是另外一回事。作为一名律师,别人有案子会想到你,找到你,这是成功的第一要务。但想到你、找到你只是给你提供了一个机会,最终能不能谈下来还要看律师的本事了。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律师与委托人首次沟通交流技巧,欢迎借鉴参考。

 一、案件来源的渠道

 除了极少数知名律师,委托人会慕名而来外,绝大多数律师案件的来源都来自于他人的推荐。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人首先都会通过自己的朋友圈和交际圈来寻找律师,只有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会采用瞎猫碰死耗子的方式来找律师。(这一点,也告诉律师要不断通过各种方式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扩大自己的朋友圈和交际圈是很重要的,就像文章前的第一句话,首先要让别人知道你是律师,而且知道你是一名不错的律师,至于你行还是不行是另外一回事)。

 总体看来,由于有人的推荐,在和委托人首次沟通交流前,双方都对彼此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和有一定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但这种了解和建立信任的基础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律师与当事人最终能否建立以及建立信任关系的难易程度。差异主要取决于如下因素,对此,作为律师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差异因素

 (1)推荐人的社会身份和地位。推荐人的社会身份和地位越高,委托人就越相信;反之,委托人信任度越低,甚至只是作为信息的来源。

 (2)推荐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推荐人与委托人之间关系越密切,委托人对推荐人越信赖,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助于律师谈判的成功。

 (3)推荐人推荐程度。推荐人是随口介绍还是极力促成,也决定委托人对律师初步信任程度。

 (4)律师执业过程中积累的口碑和社会知名度。在很多情况下,委托人在推荐人推荐之外,也会通过各种渠道对律师的情况进行了解,律师执业过程中积累的口碑和社会知名度能够帮助委托人建立对律师的信任。

 二、认真做好准备

 即便自身非常专业和优秀,也不可能对各种罪名以及各种规定了如指掌,信手拈来。这就需要律师提前做好功课,在与委托人沟通交流之前查阅案件可能涉及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类似判例,自己首先要搞懂。除了专业知识外,对于办理案件所需要其他知识也应当有所了解,如可能需要的金融、财务、建筑等知识。要做到在沟通交流之前,对所需要在知识胸有成竹。如果推荐人对委托人有所了解,也要初步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以确定适当的沟通交流方式。

 律师是一个和人打交代的职业,而且出卖的是无形法律服务,不是实实在在直接可以使用的东西,委托人内心对律师的各种感受和印象往往成为是否委托律师的最重要因素。律师提前专业知识的准备以及委托人情况的了解,更能够向委托人展示自身的专业知识,更能搞契合委托人的心里需求。对委托人所提出的各种问题,也更能够从容应对,对答如流,获得委托人对律师的认可和信赖。

 三、注重沟通交流的细节

 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地点优选在律师事务所。这一来显得很正式和正规,二来事务所的环境和氛围有助于提高成功的概率(这也是为什么大的事务所要不断提高办公环境和条件的原因之一,以塑造高大上的形象)。在见面的时间上,优先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因为在这个阶段,委托人往往面临多个选择,越早抓住机会,成功的可能性更大,错失了可能就不会再来。

 在和委托人约定好见面的时间和地点后,一定要准时到达,一个人是否守时往往体现一个人做事的态度和是否严谨,在这一点上,应该给委托人留下良好的印象,体现律师所具有的严谨。穿着打扮和言谈举止要得体,尤其是说话的语气要充满自信,没有一个委托人愿意委托一个对自己都没有自信心的律师。

 与委托人见面之后,不要着急进行主题,最好先开始一些简单的寒暄,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并从中对委托人进行观察。了解委托人的个人素质、经济能力以及对案件的关注程度,形成一个初步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沟通交流的方式。这要求律师要学会观察细节,并从细节中形成对事物的看法和认识。

 四、掌握主动但不能夸大其词

 律师需要耐心倾听委托人关于案件情况的陈述,但不能任由委托人按照自己的想法任意发挥和想象,要掌握住沟通交流的主动权。在委托人陈述案件过程中,要适时进行归纳和总结,指出问题的焦点,并有针对性在提出问题,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让委托人建立起对律师的信心。对委托人的诉求,不论合理还是不合理,都要明确予以答复,控制住整个沟通交流的节奏。具体方法上因人而异,但目标只有一个,就是要让委托人相信你能够为他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帮助。

 对于委托人提出的具体预期目标,如果能做肯定答复的尽量明确答复,但必须预设前提,即以委托人陈述的情况为基础。我反对有部份律师为了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在明知委托人的诉求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仍旧大包大揽,一味迎合当事人,抱着不成再说的想法,甚至做虚假的承诺。这不仅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而且潜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很容易出问题。刑事案件虽然具有偶然性和随机性的特点,不需要刻意维系客户,但也绝对不是只做一笔买卖,长此以往,会对自身职业声誉和口碑带来不利的影响,不可能做大做强。

  五、合理精准报价

 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不一样,在律师费上没有一个可计算和参照的基数,相关规定又不允许风险代理,因此,如何向委托人报价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刑事案件中,律师费上很容易出现收不够和收不到这两个问题。收不够是指律师本可能收到更多的代理费,但由于自己报价偏低而没有收够;收不到是指律师报价过高,当事人没有支付能力或者不愿意支付而错失业务机会。为避免收不够和收不到情况的出现,律师在报价时在考虑委托人的支付能力,也要着重考虑到委托人的支付意愿。

 委托人的支付意愿是决定律师费报价的一个很重要因素。不同的人对金钱的认识和看法不同,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不同,为什么要请律师的原因也不同,有的人会不惜代价,不遗余力,而有的人则会在?值?与?不值?之间权衡和考量。这些都决定着委托人的支付意愿,所能够接受的律师费用。

 另一方面,律师本身的名望以及社会影响力也会影响委托人支付意愿。委托人一般还是知道大律师、名律师需要支付更多的律师费。这一点,与同样的病,在小医院和大医院看,普通医生看还是专家看就是不一样道理相通。因此,律师报价时也要结合自身的地位和名望,贱卖和高估都不合适。

 由于律师最大的工作成本是时间和精力,在报价是也要考虑时间和精力的问题,需要对预期工作量进行初步评估,看值不值得和愿不愿意,事前心里确定一个自己最终能够接受的价格。

 在自己长期的律师生涯中,有这么一个经验:越是好沟通交流、越能够支付律师费的委托人,后期案件代理工一般都会很顺畅,彼此之间的合作也很愉快;越难以沟通交流,在律师费上斤斤计较的当事人,后期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就我个人而言不愿意为了接案而接案,会根据自己所长所能以及是否能够接受和容忍委托人处理问题的方法和对人的态度来对委托人进行选择,一般不会挖空心思、想尽办法去接案子,后面弄得自己很不舒服。

律师与委托人进行交易,会存在哪些风险?

1、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自己受到损失。2、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3、解除委托合同。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会有哪些法律风险?面对这些风险我们又应该如何进行防范?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自己受到损失

法律风险: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透彻了解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带来的损害的情况,明确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并将风险及防范措施告知受托方,确保处理委托事务不会给受托人带来损害。

二、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

法律风险: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的,可能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受托人没有过错,但基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要承担责任。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可以在处理委托事务前约定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并约定责任。

三、解除委托合同

法律风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前预知影响处理委托事务的各种因素,并预测各种因素影响程度,建立这样的基础之上决定是否处理委托事务,尽量避免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发生事前不能预知的情况,必须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尽量避免、减少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

法律风险: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以上就是在委托合同中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应该对此有所了解,尽量避免风险,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您还想要了解其他的相关内容,请登录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如何预防纠纷的发生,

一、律师所安全设施的保障。

a.人员的保障,律师所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工作场所。保障如果有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有人能够及时报警。

b.设施的保障。律师所置办监控设备,进行录音录像,无死角的监视。如果发生纠纷,有非常有效的证据。

c.时间保障。律师工作的时间固定。非工作时间不接待客户。有的律师在非工作时间在律师所接待客户,结果发生了相关纠纷,尽管最终依法处理了,但是这位律师也受到了不应有的伤害。

二、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及其后要注意客户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有的人会有精神系统疾病,或者精神有缺陷。律师在接待案件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如果有人说话疯疯癫癫的、不理智、易怒的、疑虑过多的人,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要轻易接待这样的客户。否则就会后患无穷!

三、建议律师不要与客户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有些客户害怕案件输,也不愿意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愿意与律师订立风险代理合同,愿意之后支付高的额律师费;当案件失败了,律师就自认倒霉;当案件赢了,委托人就开始耍赖。我认为这是律师自己找的麻烦。这种情况最容易发生纠纷,并且容易发生恶性案件。行为巨大的利息会引诱铤而走险。

四、律师日常要注意做好与客户的接谈笔录。相关事项的交代要落实到文字上防止纠纷的发生。尽量不要在电话及微信上表达意思,除非特殊情况。

律师与客户之间要慎言谨行,特别是喝酒后不要与客户讨论案件,也不要参加客户的邀请娱乐活动。律师千万不能为了贪图小便宜,而授人以把柄。

五、懂得进退。

当发现有不好苗头,要把纠纷消灭在萌芽中。该退的退,不要为一点小钱招惹不必要的麻烦。说话一定要有分寸。要体现律师的正义感与大度。

六、律师要注意朋友及客户的选择。

律师可以和对方当事人联系吗

受委托的代理律师未经委托人同意或授权,是不可以和对方当事人私下沟通的。

为了减少这种误解,建议当事人跟自己的代理律师加强沟通:

1、委托合同和授权书不清楚的地方要多问问律师,清楚律师的工作和授权范围,以免造成误解;

2、跟律师表达清楚自己的诉求和诉讼目的;

3、主动参与到诉讼中来,法律程序上的事情可以全权交给律师处理,但具体问题和案件进程上要向律师了解,一同推进案件;

4、要求律师对你汇报案件的阶段性进展。

解决继承纠纷的方法和做法步骤如下:

1、首先,律师应该了解继承纠纷的背景,包括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物的性质、继承权的范围等,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2、其次,律师应该尽快联系被告人,了解被告人的观点,并尽可能地解决继承纠纷;

3、最后,律师应该根据客户的要求,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尽可能地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有职业道德的律师都是按照规章办事,在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范围内进行,受其约束。实务中律师会跟对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常见于调解阶段跟对方沟通调解方案,而这必然也是原告授权律师进行的,未经授权,律师是不能跟被告沟通和解的,实务中较常见的是被告主动联系原告或者原告律师,要求调解或者和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被律师电话约谈,我有权拒绝与他谈话吗?

这个你可以跟自己的意愿来进行,你可以跟他谈,也可以不跟他谈。因为代理律师一般来说他没有权利约谈对方的当事人,法律没有赋予他这方面的权利。但如果他想找对方谈,对方愿意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当事人拒绝也不违法,如果这个律师经常给对方打电话也不妥,毕竟会造成一定的骚扰。当然有另外一种情况除外,那么就是检察官或者法官找你谈话的时候,你就必须要配合,要不然就是违法行为,对于警察找你谈话你也要配合也必须要支持,要不然也是违法行为。

律师一般不会找当事人谈话,他们会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纠纷。因为律师他想要赚这个律师费,如果找你谈不用起诉了,那么他就会赚的少,现实生活当中如果不是当事人愿意去进行协商解决,那么对方的律师也不会主动找对方进行协商。其实在处理纠纷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协商解决,毕竟协商解决是最省时省力的,可以用相应的法律条款来进行谈判,但没必要闹到法院,闹到法院是劳民伤财,而且又要耗很长时间。

律师有很多种,我们也没有必要去害怕律师,只要我们不犯法,那么我们没必要为此而感到担忧,不要以为拒绝跟他谈话,自己就会违法。对于有的当事人不懂的法很容易会陷入对方所设的圈套,并且置身于不利的境地,如果对方的律师找你谈话,你可以委托自己的律师去跟他谈,毕竟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干,才能够给我们争取最大利益。

最后身正不怕影子歪,只要自己不犯法不做违法犯罪的勾当,那么不管有多少律师找你约谈,你都可以理直气壮的说no。

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你对律师有多少了解?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律师的相关 法律知识 。

 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

 禁忌一、过分迷信关系

 在我们接待的数以百计的客户当中,不乏有些?极品?。他们请律师的目的就在于请律师去?搞勾兑?,希望律师给他们?牵线搭桥?或者提供?机会?,并在初次见面时就直言不讳、满嘴放炮。

 毋庸讳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人脉资源,特别是司法机关的资源,固然是律师成功执业的助推剂,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我们能够理解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心急火燎急于解决眼下问题的心情,但风平浪静之后,当事人是否应该更多地去考虑他聘请律师的价值所在。

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

 律师的价值在于根据事实与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没错,大前提还是事实与法律而非人脉关系。当然,律师更大的价值还体现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非给客户带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不良体验。

 反过来想,即便你通过人脉勾兑胜诉了案件,客户内心最终感激的也不会是你,佩服的不是你的专业素养而是你的勾兑胆量。客户反而会想,要不是我出得起价钱,案件能胜诉吗?

 对于上述那部分当事人,由于他们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律师和律师服务的价值,我们只好婉言拒绝并建议他们另请高明。有时候不忙,我们也会发自内心地好心相劝,引导其通过正当途径去解决问题。但多数情况下我能看到,他们离开律所办公室时脸上挂着不悦,或是鄙夷。

 再后来,这其中有一些客户在案件败诉后回过头来又找到我们,对我们倾诉他们不应该轻信之前聘请的律师,迷信关系和权威,花了大量冤枉钱,案件最后竟不了了之。

 羊毛出在羊身上。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提防那些吹牛、吹嘘关系的律师。当然,具备职业操守的律师是绝对不可能会接受所谓的?牵线搭桥?的。当事人在下定决心要聘请他信任的律师之前,首先就要端正好自己的心态,在与律师进行交谈时,平和地听取律师给出的专业法律意见或建议。

 禁忌二、和律师讨价还价

 这个世界上可能没有比律师更精明的群体了。如果说有,我们可能会想到菜市场的小商贩。但问题来了,律师服务和菜市场买菜能一样吗?如果真的可以比较,律师服务可以和医疗服务比较。我想哪位患者在就医时,会傻到和医院去讨价还价?

 实际上,医生解决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问题,律师解决的是当事人的人格自由或财产问题。两者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律师的成本是时间。律师的客户又有很多,在他们的法律服务计划里,肯定会有所差别的。尽管我们一贯保持一视同仁的办案作风,但人性的自私和现实决定了我们在具体办案时不可能做到一视同仁。

 优质客户、付费较高的客户,律师们往往更愿意花费更多的精力去办理他们的案件。所以律师精明就在于此,你的出价可能无形中就决定了他愿意付出的精力,特别是时间成本。

 聪明的当事人不会纠结于律师的报价。有操守的律师,他的服务一定能够匹配其报价。事实上,这也是一种最理想的服务状态,就好比医院来了患者之后,医生只负责尽心尽职地去医治他的病人乃至妙手回春,而不浪费大量精力去讨价还价。

 禁忌三、轻信律师的承诺、保证

 当事人应当了解,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都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作不切实际的承诺。实际上,律师也无法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现行司法体制下,一个案件特别是敏感案件,它的判决结果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甚至不排除有法律外因素的,如党政主要领导的干涉因素、媒体舆论的干扰等。

 所以,即使律师在与客户接触时作出了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也是不可靠的,甚至可以定性为?忽悠?。

 当然,负责人的律师一方面会告诉他的当事人,现行法律规范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律规定,对案件的最终走向作出评估或出具法律意见给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作出是否聘请律师的决定。

 但实务当中,有部分当事人在初次与律师打交道时,就要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有时候,律师连基本的案卷材料都没有看到。有时候,在电话咨询过程中,就有当事人提出此类要求。这是极其可笑的。

 禁忌四、熟人介绍的律师并非可靠

 法律服务由于其固有的特殊性,加之我国律师制度恢复才三十余年,法律服务体系总体还不十分完善,老百姓对法律服务的价值还处在将信将疑的阶段。

 一旦遇到法律难题,找律师往往也是病急乱投医、有奶便是娘。但更多的时候,请律师还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或者转介绍。也就是说,事实上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缺乏全面了解的,一切均维系在与中间人或介绍人的信任之间。如果中间人或介绍人负责的话,那还好。

 如果不负责任的话,就会导致实务当中我们了解到的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情形,如到最后客户竟然发现所谓的?律师?没有律师执业证,后来经证实系当地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这批人是不能办理刑事案件的,但可办理一些民事案件,有时也对外宣称是?律师?)。

 还有些当事人,其实要找的是刑事案件律师,最后案件败诉之后才发现介绍人给他介绍的,是一位在离婚诉讼领域享负盛名的所谓?大律师?。

 最糟糕的情况是,我们必须指出,有部分律师和介绍人沆瀣一气,律师给予一定提成的介绍费,介绍人负责介绍案件。在这种利益分配制度之下,介绍人介绍案件往往唯利是图,而忽视律师的专业范围和当事人的具体需求。

 所以,清醒的当事人应该去全面考察律师的个人执业经历、执业专长,而非轻信熟人的介绍或鼓动,要有自己的客观标准和评判尺度。

 禁忌五、付费后试图控制律师

 这类当事人也是愚蠢的。之所以选择做律师,大部分人还是看重这个职业的自由并且义无反顾。有些公法检转行过来的律师,甚至不顾家人的反对、领导的挽留,大部分都是为了自由。所以,从骨子里,他们就不想被束缚、任人差遣。

 当事人聘请律师付费是理所应当的,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职责所在。但本质上,二者是独立的个体,互相不牵制,更没有主仆之分。有些当事人在付费后,自以为是,以为律师就是他的仆人了,不分昼夜、是非工作日、是非假日地拨律师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最后律师受不了,发生矛盾,双方关系恶化,甚至解除委托,最终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

 当事人在与律师事务所达成委托之后,应当对自己的律师充满信任,并树立以律师工作为中心的思想,一切听从专业人士的指导。当然,这不排除当事人有自己的建议或看法可以和律师交流。律师在综合案件具体案情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性接受当事人的建议。对于一些不合理甚至违法的建议,律师可以拒绝,以免节外生枝,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当事人在正式聘请律师之前,必须做到:

 一、考察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当地所处的地位。

 二、了解律师个人的业务专长(民商、刑辩、上市等)。

 三、要求律师提供成功案例或胜诉判决。

 四、网上浏览律师的办案记录或其他信息。

 相关阅读:

 律师的业务范围

 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担任刑事辩护人;

 (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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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说服当事人接受委托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是律师开展业务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开展业务的基础。如果在接受委托这个环节出现了任何问题,可能导致委托不成功,最终影响到律师开展业务的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那么,律师如何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尼?

工具/原料

律师开展业务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沟通地点

沟通方式

沟通对象

方法/步骤

首先,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是律师开展业务的最初节点,对于律师是否最终能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获得开展该业务的机会和资格非常重要,在接受委托的各个环节切不可有任何的忽略或者不细致之处,一旦有任何闪失或者过失都将影响到该法律业务是否被律师所获得的最终结果。

其次,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需要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方式,律师可以采用见面、电话、邮件以及其他即时通讯软件的沟通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及时获得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保证沟通的顺畅性,不能忽略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如果忽略了那么当事人可能去寻找其他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了。

再次,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当注意沟通的地点,一般而言,沟通的地点分为主场和客场,一般律师应当将当事人约到律所或者其他自己能够掌握主动权的地方进行沟通,例如约到律所,就会让当事人在感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能感受律师工作地方的高端、大气和上档次,以便更多信任律师、信任律所。

同时,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当注意沟通的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沟通方式,一般而言能够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有委托人自己、监护人、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同的沟通对象,在坚持基本的沟通方式同时也要有所区别,例如委托人自己和委托人的近亲属他们在沟通时的情绪与理智判断方面就存在着不同之处,需要及时调整沟通策略。

另外,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时要注意沟通的要素,一般而言在接受委托的初次环节,应保持的沟通的要素的分配比例是内容占7%,方法占38%,动作占55%这样一个比例是非常科学与合理的,能够极大的促成委托关系的最终建立。

另另外,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注意接受委托的节点,节点把握的不好会影响到律师接受委托开展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一般而言律师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询问时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接受委托是最佳的委托节点。

最后,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当保留委托关系成立的有关书面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系证明、协议书、委托书等等的书面证明材料,并让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尽快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注意事项

跟律师沟通哪些应该先不说

跟律师沟通应该先都说。

跟律师谈话沟通一定要相信自己的律师,否则找律师就变得毫无意义。律师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无论是从职业道德还是从委托费等方面都必然会全心全意的对待委托人的案件。跟律师谈话沟通一定要讲实话,无论在案件中自己需要负什么责任,犯了什么错误,一定要和律师讲实话。否则,律师按照自己讲假话的方向办案,一旦在开庭的时候,假话被对方律师拆穿,己方律师有没有准备,败诉的可能性会非常的高。跟律师谈话沟通一定要趁早,很多委托人喜欢在开庭之前才找律师代理或者沟通,这些都是不对的。无论是跟律师谈话还是找律师代理一定要趁早,律师也需要时间来做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等工作,及早沟通能让律师得到更多的时间做更加充足的准备。

跟律师谈话沟通一定要趁早,很多委托人喜欢在开庭之前才找律师代理或者沟通,这些都是不对的。无论是跟律师谈话还是找律师代理一定要趁早,律师也需要时间来做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等工作,及早沟通能让律师得到更多的时间做更加充足的准备。跟律师谈话沟通最好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进行沟通,因为很多案件电话里是讲不清楚的,需要带一些材料给律师看。当然一些小事情在电话沟通也无所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受委托人与律师交谈禁忌(律师与委托人首次沟通交流技巧)

好了,关于“受委托人与律师交谈禁忌”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受委托人与律师交谈禁忌”,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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