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和刑法典的关系)
刑法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讲解一下“刑法修正案十”的工作原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刑法修正案和刑法典的关系
刑法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础。
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次刑法修正案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时间: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施行。
要点: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时间: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要点: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时间: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要点: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时间: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施行。?
要点: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时间: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施行。
要点: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时间: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实施。
要点: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时间: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要点: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时间: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要点: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时间: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要点:为适应暴恐活动犯罪的发展变化,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最新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成为此次刑法修正的重点和亮点之一。
2010年刑法修正案百度百科
草案还将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为犯罪。 草案还将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法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定为犯罪。草案调整了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7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十八周岁、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8现行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关方面提出,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草案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7年刑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
1、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4、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
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6、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8、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刑法修正案焦点关注:
1、75岁免死
“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条文写入刑法修正案草案,被认为是我国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和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但这也引来了关于古稀老人犯罪问题恶化的担忧。
2、嫖宿幼女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确在刑法(九)表决稿中被删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嫖宿幼女将视同奸*幼女从重处罚。
3、减少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13个死刑罪名、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危险驾驶和恶意欠薪入罪。
自2011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刑法修正案
3月1号以前开设赌场罪 ,适应什么法
3月1日前犯开设赌场罪按照法定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标准计算;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开设赌场的法定刑,由原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是多少?
刑法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2017年11月4日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刑事诉讼法最后一次修订于2018年10月26日
(截止至2019年3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与第二款
2021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六条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作出重大调整,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相关犯罪作出进一步的完善,修改条款加强了对奸*幼女的打击力度,并且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增进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尤其在强奸妇女、奸*幼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奸*幼女的,二是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司法实践中曾出现多起量刑畸轻案例引发热议,例如发生在福建省惠安县的两起奸*幼女案,一名5岁幼女和一名7岁幼女分别被陈某、黄某强奸,因上述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法院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后引起网友热议,认为如此判决结果量刑畸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对奸*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一、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奸*幼女影响到从重处罚的幅度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一款是强奸罪的基本规定,第二款是强奸罪的法律拟制;第一款是针对妇女的犯罪,第二款是针对幼女的犯罪;第一款明确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第二款除了违背被害人意志之外还包括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第一款是量刑的基本规定,第二款则明确要从重处罚。基于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虽然都是对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但是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对第二款的规定,如何理解“从重处罚”,是一个极富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关系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奸*幼女型的强奸罪可以分为强制型奸*幼女和非强制型奸*幼女。对于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奸*幼女型的强奸罪,不仅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普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妇女性的自我决定权,而且还严重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法益侵害比普通强奸罪更为严重,也违背了国家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的公共政策,对其从重处罚有客观依据。 对于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奸*幼女型的强奸罪,有观点认为不能从重处罚,只要处以强奸罪的一般刑罚即可。其主要理由是“在被害人同意的奸*幼女型的强奸罪中,由于行为人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如果这种行为是针对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实施,根本就不构成犯罪,立法者之所以会将这种没有采取强制手段,也没有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奸*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考虑到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这种特殊的犯罪对象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把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当做从重处罚的量刑因素,就违背了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如果行为人根本就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幼女,而是因为征得幼女的同意或者幼女主动要求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根本就没有溢出普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虽然也以强奸论,但也不能从重处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一是从认识的要求来看,对于强制型的奸*幼女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皆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非强制型的奸*幼女行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的规定,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为幼女,即须具备主观“明知”。可见我国刑法对强制型奸*幼女与非强制型奸*幼女在犯罪构成上的规定不尽一致。二是从侵害的法益来看,强奸罪所侵害的法益因对象不同而有所差异。在被害人是妇女的情形下,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即妇女拒绝与合法配偶以外的任何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在被害人是幼女的情形下,奸*行为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因为奸*幼女容易给幼女造成生理创伤,容易影响幼女人格的健康成长。从形式上看,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奸*幼女定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所以规定要从重处罚,其实质在于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所侵害的法益。三是从被害人的意志来看,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性行为缺乏辨别和认识能力,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有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奸*幼女的行为是否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方式实施,则非所问。因此,强行奸*妇女的行为和奸*幼女在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上没有质的区别:强行奸*妇女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方法进行奸*,从而体现了违背妇女意志。而奸*幼女的情况下,由于刑法认为幼女对性行为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仍属于强行奸*的范畴。因此,从被害人的意志来看,对于奸*幼女的行为,在刑法上均认为违背了被害人意志奸*幼女,与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方法无关。 综上,我国刑法中的奸*幼女,无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方法,均认为违背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意志,然而,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方法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表现出比未采取强制方法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正如《性侵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上述规定也从侧面佐证了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手段实施奸*行为影响到从重处罚的幅度。因此,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从重处罚的根本依据,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奸*幼女影响到从重处罚的幅度,具体到个案仅是量刑上的体现,即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奸*幼女的从重幅度应高于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奸*幼女。 二、从重处罚要根据被害人的年龄、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有所区别 (一)被害人的年龄 《性侵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从上述两个规定来看,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施行之前,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的幅度应根据不同的被害人年龄分为两个档次:被害人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和不满十二周岁,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针对不同的被害人的年龄,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的幅度应根据被害人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已满十周岁不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周岁三个档次逐渐递升,其中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的量刑起点明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情节加重犯升档处理。如此一来,同时也相应地提高了被害人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和已满十周岁不满十二周岁的从重幅度。 (二)被害人与行为人的特殊关系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规定的对象限定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针对的是妇女,第二款针对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也就是说,如果具有上述特殊关系的行为人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如果具有上述特殊关系的行为人强奸满十四周岁以上妇女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即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具有上述特殊关系的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换言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发生性关系,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满十四周岁。由此可见,被害人与行为人的特殊关系不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此罪与彼罪的分水岭。 根据《性侵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由此可见,被害人与行为人的特殊关系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从重处罚的依据之一。值得一提的是,是否认定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一是要看是否确实形成事实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如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监护关系;二是要看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长期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如果仅是短时间的共同居住或者仅有几次共同居住,一般不认为是“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尚不具备负有照护职责。 综上,笔者认为,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从重处罚的根本依据,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奸*幼女影响到从重处罚的幅度,即无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都应当从重处罚,但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奸*幼女的从重幅度应高于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奸*幼女。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针对不同的被害人年龄,从重的幅度应根据被害人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已满十周岁不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周岁三个档次逐渐递升,其中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作为情节加重犯升档处理;被害人与行为人的特殊关系不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此罪与彼罪的分水岭,而是奸*幼女从重处罚的依据之一。历次刑法修正案的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增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二、增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三、修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四、修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五、修改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六、修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七、扩大刑法第185条犯罪主体的范围
八、修改非法经营罪
九、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修改非法占用耕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一、增设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
二、增设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
三、修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四、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
五、增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六、增设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和抢劫危险物质罪
七、修改洗钱罪
八、增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九、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一、修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二、增设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
三、扩大刑法第155条的犯罪地点,删除走私固体废物罪
四、增设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五、扩大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范围,修改处罚的依据
六、增设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七、增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树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树木罪
八、增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九、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一、增设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
二、修改信用卡诈骗罪
三、增设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犯罪
四、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一、修改重大责任事故罪一
二、修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增设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事故犯罪
四、增设贻误事故抢救犯罪
五、修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增设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犯罪
六、增设破产欺诈犯罪
七、修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
八、修改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罪
九、增设掏空上市公司犯罪
十、增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犯罪
十一、修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十二、增设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犯罪和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犯罪
十三、修改违法发放贷款罪
十四、修改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十五、修改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十六、修改洗钱罪
十七、增设强迫乞讨犯罪
十八、修改赌博罪
十九、修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二十、增设枉法仲裁犯罪
二十一、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
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
法律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执行,与之前相比,新增罪名17个,取消罪名10个,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新增17个罪名,另对原10个罪名作了调整或者取消。自此,我国刑法总计规定了483个罪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三、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 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好了,今天关于“刑法修正案十”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刑法修正案十”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