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主观方面——罪过(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分别指哪八种?)
犯罪的构成要素包含四个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历年真题中比较难的就是一个护士将一个哭闹的婴儿面朝下放置,一小时后,发现其已死亡,问主观方面是什么...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刑法上的罪过是指什么”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了解,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看看吧。
犯罪的主观方面——罪过
犯罪的构成要素包含四个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历年真题中比较难的就是一个护士将一个哭闹的婴儿面朝下放置,一小时后,发现其已死亡,问主观方面是什么,当然大家现在都知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这题是有争议的,它需要专业的医护知识才有可能正确认识护士做出这个行为的主观罪过,当然这样的题考得比较少,一般在罪过方面出的题还是比较简单的。我们这里只分析主观罪过的基本内容以及罪过之间的相互区别。
一、主观罪过基本内容
从认识因素与意识因素两方面来分析,不同内容的认识因素与意识因素相结合,可以形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
二、罪过之间的相互区别,对犯罪主观方面掌握的关键点在于几种罪过相互之间以及与意外事件等的区别。
1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a, 认识因素内容与程度不同;直接故意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一定要注意是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会”包含两种情况:必然和可能。间接故意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 意识上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直接故意在意志上是积极的追求,间接故意在意志上是放任。 c, 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行为的定性处理不同。这是间接故意的一个特色,对于间接故意而言,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犯罪自始不成立,更谈不上既遂。这一点与过失犯罪很相似,对于过失犯罪,有危害结果的才处理,也就是说间接故意与过失犯罪都没有未完成形态,没有未遂与中止的问题,例如:张三打兔子,兔子旁边有一个孩子,这时张三一枪打过去,会出现三种结果:一、兔子打死了,小孩高兴的拿着兔子说,张叔叔你的枪法真准,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任何犯罪。第二种情况,一枪打过去,谁也没打中,兔子吓跑了,小孩也回家了,这种情况下,仍然不构成犯罪。第三种情况,一枪打过去,把小孩打死了,才构成故意杀人罪,就是间接故意犯罪,它本身的特征要求必须出现危害结果。
2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a, 认识因素的程度有些不同, b, 最关键的是意志因素不同:对结果有无否定、反对的态度并采取了一定的避免条件或措施,间接故意表现出行为人对法意对客体的蔑视态度。 2003 年第一题,某人私拉电线以防止被盗,结果有一天,小偷真的被电死了,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这种情况下就是一种间接故意,它对小偷的生命是蔑视的。而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题干中一定会找到自信的内容,例如另一道考题,某人在山上设置电缆电野猪,他怕电到行人,所以树一牌子,称警告电猫电野猪,晚七点到早七点通电,行人不要靠近,但有一天还是电到了行人,这种情形下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首先他对于行人的生命是尊重的,而不是蔑视的,其次从他树的这个牌子我们可以看出,他自信别人都会看到的。
3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对结果的发生有无认识。认识到了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该认识而没有认识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个区别很简单,不是难点。
4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点为是否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到,可能预见到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的,是意外事件,预见的标准在这里要以行为人的标准作为标准,而不以一般人的标准作为标准,一般人的标准仅仅作为一个参考,做题时,行为人智商很高,则有可能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他有可能意识到,行为人智商很低,他不可能意识到,所以对于他来说,很可能是一个意外事件。
5 、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主观超过要素,是指在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主观上有认识,而在客观上不需要有对应。例如:走私**物品罪,以传播或牟利为目的,行为人必须在主观认识上有传播或牟利的目的,而这个犯罪目的并不需要被落实,换句话说,不需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叫做主观超过要素。犯罪动机主要影响量刑,但在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影响定罪,例如猥亵型犯罪中,有猥亵动机可以构成猥亵型犯罪的,但是没有猥亵动机有报复动机,也可以构成猥亵型犯罪,关键是猥亵事实,而非猥亵心理。
6 、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客观超过要素”,这是张明楷自己起的名字,我们这里只需要掌握一个罪就行了,出题的可能性不大,掌握丢失枪支不报罪,丢失枪支是一个过失行为,但是这个罪是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此罪,这里行为人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并没有过错,但是在丢失枪支后不报告的行为则是故意,所以此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此罪只有在行为人丢失枪支并且不报告,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我们给它起个名字,就叫做客观超过要素。
附:过失犯总结,这里总结过失犯罪主要是为考生回答累犯的问题(累犯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而考题中经常混有过失犯,刑法中共有 45 个过失犯,大家可以熟悉一下那些罪名中没有包含过失两个字的,一般就不会犯错误)。以及注意这里过失犯罪都是危害结果出现后才承担责任的,指有刑法第 330 条妨害传染病防止罪例外,是有危害作为即构成犯罪。
1 )、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2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4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过失毁坏文物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5 )、渎职: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6 )、军人违反职责: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武装设备肇事罪。
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分别指哪八种?
八类重大刑事犯罪是:
八个罪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人,也要负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
1、故意杀人;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3、强奸;
4、抢劫;
5、贩卖毒品;
6、放火;
7、爆炸;
8、投毒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扩展资料:
刑法八种罪的法律效力:
一、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法。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452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法。
(三)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即:
1、对于在新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
2、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新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的,适用新刑法。
二、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关于国家空间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有:
1、属地原则,就是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法。否则,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就是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凡外国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是侵害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综合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6、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参考资料:
法律常识中刑法知识: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阶级社会中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一般来说,犯罪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因危害其经济利益和统治秩序而用刑罚加以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做出了科学的概括。《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这是我们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法律依据。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是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条件。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
(1)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这种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是由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方面因素所构成。
罪过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2)犯罪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犯罪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意外事件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即所谓的意外事件,则不构成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采取正当防卫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构成避险过当。对于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的形态。故意犯罪过程是行为人的主观到客观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中存在因主客观各种原因停止下来的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的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刑法规定:对于终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2)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六)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所谓“两罚制”原则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刑法八大罪是什么?
中国刑法“八大重罪”具体是指: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罪、
抢劫罪、
放火罪、
贩卖毒品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爆炸罪。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_百度百科
犯罪的含义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一、犯罪的含义及构成有什么联系?
犯罪的意思是有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任何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属于犯罪,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因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任何行为,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就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而言,除了犯罪构成之外没有别的标准,也不能在犯罪构成之外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所以,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惟一法律标准。由于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因而与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事实)有别:前者是法律规定,后者是具体事实。二者的联系也显而易见:具体事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
二、犯罪的构成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各个要件之中又包含若干要素。易言之,若干要素组成一个要件,若干要件组成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1、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否则便不成立犯罪。
2、它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不同的犯罪存在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就成立不同的犯罪。
3、它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区分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基本上是以犯罪构成为法律标准的:行为符合一个罪的犯罪构成就成立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罪的犯罪构成的便成立数罪。
4、它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犯罪构成的内容不同,其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就不同,人们从某种犯罪构成便可知道该罪的轻重。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中的过失和民法中的过失的区别
刑法上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者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二者都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一,二者的内涵不同。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在于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合理分配损害,过失的认定应当采取客观说。而刑法的目的是对犯罪者处以刑罚,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体的人,应以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关于过失的认定,应当采取主观说。
第二,民法把过失划分为两个等级:(1)一般过失。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到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2)重大过失,它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而在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中,过失不分等级,只有一种状态,即罪过。
第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不同。民法上,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一般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对方当事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刑法上,证明被告人过失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而且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不适用自认规则,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行为人有民法上的过失未必有刑法上的过失。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刑事与民事的相关证据不能相互代替,应当各自适用相应的制度。特别是在刑事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下,不能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简单地一概运用到民事判决之中,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把刑事判决认定的证据生搬硬套于刑事判决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意味着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例如,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行为人误认为只成立保险诈骗罪,事实上成立保险诈骗罪与故意伤害罪。显然,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三)事实认识错误
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意。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嗣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1)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做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本来,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本欲杀甲,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
(2)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举枪射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在一段时间内,我国刑法理论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发生认识错误为由否认其为认识错误的一种情况。其实,认识错误并不限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错误,而是包括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一切情况。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认识(对甲射击)与客观情况(乙死亡)就是不一致的(通常所说的手段错误,如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或者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实际上分别属于过失犯、未遂犯与不能犯的问题)。
关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所以,在上例中,行为人对甲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乙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但是,由于具体的符合说存在诸多缺陷,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问题是,行为人本欲杀甲,但因为行为差误,同时导致甲与乙死亡的,应如何处理?根据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行为人对甲与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当然,采取数故意说并不意味着成立数个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应按想象竞合犯以一罪论处。
(3)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即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再如,甲为了使乙溺死而将乙推人井中,但井中没有水,乙摔死在井中。又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要解,决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问题,关键是要明确故意的成立所要求的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是一种什么程度的认识。根据通说,只要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所以,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指向同一结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的错误,在犯罪构成的评价上并不重要,因为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具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故意,因而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多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成立数罪。但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人,却成立杀人未遂,违反了社会的一般观念。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行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来决定是否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还缺乏理由。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但这一学说有歪曲事实的嫌疑。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通常认为,在这种场合,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再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前者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做一般财物进行盗窃。这种认识错误超出了犯罪构成的范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盗窃财物)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盗窃枪支)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后者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本欲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将乙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同样,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杀人)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抽象的事实错误实际上存在两种类型:一是主观方面轻而客观方面重,即行为人本欲犯轻罪,客观上却是重罪的犯罪事实,本欲毁坏财物却杀了人就是如此。二是主观方面重而客观方面轻,即行为人本欲犯重罪,客观上却是轻罪的犯罪事实,本欲杀人却打死了宠物就是如此。
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详言之,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例如,出于盗窃财物的故意却实际上盗窃了枪支时,行为人客观上虽然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该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没有统一起来,故不能认定为盗窃枪支罪;行为人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也实施盗窃行为,枪支同时具有财产价值,因而可以评价为财物,于是,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相统一了,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再如,行为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遗忘物而据为己有。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主观上仅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故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没有统一起来;只有认定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由此看来,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从轻罪的主观认识或轻罪的客观事实出发,然后再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或主观认识,从而得出正确结论,即如果主观认识是轻罪,而客观事实是重罪,则从主观认识出发,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如有,则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如果客观事实是轻罪,而主观认识是重罪,则从客观事实出发,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主观事实;如有,则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但是,如果重罪处罚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则应以重罪的未遂犯论处。例如,甲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但因为没有瞄准而导致丙轻伤。对此,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而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
行为人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如行为人本欲杀害甲,黑夜里误将一只有害野兽当做甲杀死),或者,行为人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如行为人本欲杀死有害野兽,黑夜里误认为邻人为野兽而开枪射击致人死亡),虽然也存在认识错误,但主要属于未遂犯与不能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扩展资料:
犯罪在刑法中的说明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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