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则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婚姻期间,丈夫强奸妻子,构成犯罪吗?)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婚姻自由原则最先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它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宣布为一种天赋的“人权”,用以抨击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这在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但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又是虚伪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婚姻被看做是一种契约,婚姻自由是契约自由的特殊形式,婚姻始终为金钱、权势、美色所左右。社会主义的婚姻基于本人的意愿,这种婚姻上的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基石,是在婚姻领域反封建、反资本主义影响的法律武器。
婚姻自由既与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自流,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婚姻大事。坚持婚姻自由,更与在两性关系上任意放荡、违法乱纪、道德败坏的行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正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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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拓展阅读
婚姻期间,丈夫强奸妻子,构成犯罪吗?
引言
在分居、离婚诉讼等非正常婚姻期间,丈夫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可以构成强奸罪。
若是在正常的婚姻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可以构成强奸罪呢?
一、案例介绍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021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且王某处于月经期,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
该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
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法院庭审中,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由于被告人赵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成,属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何种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可以构成起强奸罪?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标准是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1、若双方婚姻处于正常状态,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
典型案例:白俊峰强奸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0号)
1995年,妻子姚某因与丈夫白俊峰感情不好,回到娘家并要求离婚,双方多次协商未果。1995年5月2日,丈夫白俊峰在姚某娘家中,先后两次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白俊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遂判决被告人白俊峰无罪。
本案的主要观点是:婚姻状况是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
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所以,如果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2、若双方婚姻处于非正常状态,比如夫妻正处于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等非正常状态下,即构成强奸罪。
典型案例:王卫明强奸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1号)
1997年10月8日,法院判决王卫明与妻子钱某离婚,双方均无异议。10月13日,王卫明到夫妻原住所时发现妻子钱某也在,遂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并抓伤、咬伤了钱某的胸部等处。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双方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
此时,若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构成强奸罪。
以上两个案例均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中公布的指导案例,对全国各级法院均有指导意义。
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标准是: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如夫妻双方处于正常的婚姻关系,婚内强奸不视为犯罪。
若双方已经启动离婚程序,即视为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婚内强奸即视为犯罪。
三、正常婚姻状态的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较为认同婚内无“奸”论。
也即是说,婚内强奸行为只在特定的情形(如离婚诉讼期间)下才成立强奸罪,正常婚姻状态的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主要理由如下:
1、夫妻之间的自愿性行为是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2、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
因而,婚内强奸情形下,丈夫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
3、司法实践中,对丈夫用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作刑事追究,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符合我国国情。
4、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其性交构成强奸罪的,而且这种事情很难确定,既难于找到证据,又悖于法理民情。
四、对婚内婚内无“奸”论的质疑
针对婚内强奸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将婚姻状态是否正常作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标准,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已经受到了质疑。
主要质疑理由如下:
1、婚姻的合法性不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现代妻子不再是丈夫手下逆来顺受的性奴隶,而是平起平坐的性伙伴。
2、夫妻性关系是一种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情愿地屈从自己的意志被迫履行性义务,都违反了性权利平等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也包含婚姻内夫或妻的性自由。
婚姻契约并不意味着妻子放弃了自己的性自主权。妻子应当享有一定的对性生活自由斟酌的权利,特别是当她们面临丈夫的暴力和威胁时,更应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丈夫应尊重妻子的这一权利。
3、当丈夫用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说明家庭关系本身已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此时妻子选择控告丈夫婚内强奸,本身也说明家庭已经丧失了生命力,家庭因此就应该解体,而不应将此归咎于妻子。
不能以牺牲妻子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维护所谓的“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这是典型的性别霸权主义。
4、取证困难更不能成为否定婚内强奸的理由。
即使在普通强奸案件中,证明性交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往往也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一定关系的案件中,然而从来都没有人因此而否定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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