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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能否作为被告(彩礼七问⑦:要求退彩礼,应当起诉谁?)

2013年6月12日,辛*俊(男)与秦-玲(女)经熟人介绍相识谈婚,7月8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辛*俊的父亲将88000元彩礼通过媒人转付给了秦-玲的父...

2013年6月12日,辛*俊(男)与秦-玲(女)经熟人介绍相识谈婚,7月8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辛*俊的父亲将8...更多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能否作为被告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能否作为被告(彩礼七问⑦:要求退彩礼,应当起诉谁?)

2013年6月12日,辛*俊(男)与秦-玲(女)经熟人介绍相识谈婚,7月8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辛*俊的父亲将88000元彩礼通过媒人转付给了秦-玲的父母亲,随后辛*俊与秦-玲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12月13日辛*俊起诉来院,要求秦-玲及其父母亲返还彩礼88000元。

[分歧]

在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能否作为被诉主体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作为被诉主体。男方基于同女方结婚或同居的目的将彩礼交于女方父母这是一种地方风俗习惯,当男女双方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同居关系无法继续进行时,作为接受彩礼的父母,负有部分或全部返还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作为被诉主体。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如果将女方父母共同列为被告,则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问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1、本案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非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达到结婚法定年龄的男女双方在未依法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的目的,在结婚或同居前根据当地风俗双方之间产生的钱财给付,后因结婚或同居的目的不能实现而发生的财产纠纷。他们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男女双方结婚或同居的目的是否实现,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同居,那么他们之间的财产纠纷就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实现结婚或同居的目的,他们之间的财产纠纷就是婚约财产纠纷。

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不宜局限于同居男女双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所调整的法律内容是男女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纠纷,而不涉及同居者之间或者同居者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如果处理财产纠纷同处理离婚纠纷一样将当事人严格局限于婚姻男女双方,则不利于纠纷化解,在处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时,将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列为被诉主体具有合理性。

3、彩礼返还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如果法院硬性判决女方归还彩礼,则产生没有收取彩礼的女方承担返还责任,而收取了彩礼的父母却无责返还,这不符合情理,有悖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能否作为被告拓展阅读

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能否作为被告(彩礼七问⑦:要求退彩礼,应当起诉谁?)

彩礼七问⑦:要求退彩礼,应当起诉谁?

现实生活中,彩礼的数额非常大,少则十几万,多则几十万。一旦风云突变,一方悔婚,就必然涉及到彩礼返还的问题。如果女方没钱,仅仅起诉女方一个人,告赢了也是白告,得不到钱。能不能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让他们和女方一起返还彩礼,这是男方最纠结的问题。

收到彩礼后,不同的男女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的女方和男方仅仅保持婚约,不在一起生活;有的自愿同居甚至生儿育女;有的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有的正式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男女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彩礼纠纷有决定性影响,它决定了谁是合格的诉讼主体。

一、男女之间仅仅保持婚约,他们之间是婚约财产纠纷,男方可以将女方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订立婚约时,双方的父母和其他亲属都会参与其中。男方给付彩礼是向女方及其父母、亲属等所有人表示诚意。在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以男方的家庭共有财产支付的。彩礼的接受人不一定仅限于女方一人,也可能包括女方父母。女方家庭也有可能将彩礼用于结婚之外的其他事项。鉴于彩礼的支付、接收、使用主体涉及两个家庭,具有多重性,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有事实依据的,既符合客观情况,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第1042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索取彩礼的主体是谁。在现实生活中,索取彩礼以及支配管理彩礼的人,大多数是女方的父母,并不是女方本人。该条款暗含的意思应当是女方的所有家庭成员,尤其是女方父母。

2017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婚约纠纷案件中,要求返还彩礼,可以将女方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我认为,该意见在《民法典》实施之后依然有借鉴意义。

二、男女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同居期间,既没有子女,也没有财产

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即使男女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他们也不是合法夫妻,而是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是婚约财产纠纷,男方可以将女方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二)同居期间,生儿育女,或者有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就是同居关系纠纷。由于同居的主体仅限于男女双方,具有严格的身份关系,因此,同居关系纠纷的诉讼主体,只能是男女双方,不能包括女方父母。女方父母不能作为同居关系纠纷的当事人。

三、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

登记结婚后,男女双方是合法夫妻。男方只有在离婚时才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不离婚,即使两人已经分居,男方也不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至于谁首先提出离婚,不影响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离婚纠纷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离婚纠纷中的财产纠纷也不同于其他财产纠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随着婚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发展,脱离了婚姻关系,就不存在婚姻财产纠纷。离婚诉讼主体仅限于男方和女方,与双方父母没有任何关系。即使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也不能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我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彩礼纠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因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自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彩礼,女方根据婚约取得彩礼是有合法根据的。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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