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和涉恶的区别(什么叫涉黑?什么叫涉恶?)
涉黑一般是指和黑帮或黑社会有关联,因为黑帮和黑社会总是穿黑衣服,所以才叫涉黑。涉恶是指与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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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和涉恶的区别
涉黑一般是指和黑帮或黑社会有关联,因为黑帮和黑社会总是穿黑衣服,所以才叫涉黑。涉恶是指与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有关联。
一、涉恶罪一般都是判几年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般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一般是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照犯罪的情节,可以处5年以下或者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涉恶案件共“九类”:
1、故意毁坏财物罪 ;
2、寻衅滋事罪;
3、强迫交易罪;
4、敲诈勒索罪;
5、非法拘禁罪;
6、组织卖*罪;
7、强迫卖*罪;
8、开设赌场罪;
9、聚众斗殴罪。
三、涉黑案件共“三类”: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什么叫涉黑?什么叫涉恶?
涉黑一般是指和黑帮或黑社会有关联,因为黑帮和黑社会总是穿黑衣服,所以才叫涉黑。
涉恶是指与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有关联。
恶势力的基本特征
1、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2、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强迫卖*、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扩展资料:
涉黑案例:
浙江余姚 59名涉黑团伙成员被公诉
2008年5月以来,以被告人毛新丰、韩国华、高福元为首的团伙成员40多人在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阳明街道、三七市镇等多处村庄内分别开设三个赌场,并均有专人持枪持械护赌,被告人毛华桥等10余人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谋利。
期间,各赌博场子之间发生利益纷争,继而引发各赌场护赌人员聚众斗殴并发生枪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6月12日,以毛新丰、韩国华、高福元、毛华桥等为首的涉嫌开设赌场、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名的59名涉黑团伙成员被余姚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记者今日从该市人民法院获悉,此案正在紧张审理中。
检方审查查明,2008年7月至8月份,毛新丰伙同毛三君等人在余姚市某村河里以大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共抽头获利20余万元。
聚赌期间,毛华侨、华金焱、华焱明等10余人多次在该市某村毛新丰开设的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用于赌博活动(俗称“放高炮”),提供高利贷的数额合计达人民币110万余元,从中
非法牟利数万元。同时,张长有组织王树军、杨俊星、顾占英等人(以东北籍人为主)多次携带
一把仿真枪及大量管制刀具进行武装护赌,并从中渔利14万余元。同期,韩国华伙同韩江在该市另一村庄开设牌九赌场10余天,共抽头获利40000余元。
因担心赌场被他人冲击,韩国华等人也联系顾占英为其看护赌场,顾占英后伙同张长有、王树军、杨俊星等人携带抢支和管制刀具武装暴力护赌数日,共获报酬7000余元。
2008年5月至8月份,高福元(湖南人)伙同谢中辉、罗根祥等10余人在余姚市某村落开设赌场,纠集附近赌徒以“筒子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约20万元。王云涛、向远亮、陈先爱等20余人(均系湖南人)先后加入赌场,以放风、武装护赌或提供赌场服务等为业,非法获利数千元不等。
另外,2008年5月18日,顾占英等人携带枪支和管制刀具,向以高福元、谢中辉等为首的湖南人开设的赌场索要“红钱”时双方发生争执,谢中辉掏出随身携带的枪支开枪未果后,将顾占英等人的汽车玻璃砸破。
高福元等人害怕对方前来报复,遂纠集王云涛、向远亮、陈先爱等人,预备了砍刀、钢管等工具准备斗殴,顾占英等人重新纠集人员赶到后抢先开枪驱散上述人员,并将高福元等人开设赌场的台球摊及旁边小店砸毁。
此外,被告人张长有、高福元等人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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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黑恶犯罪
黑恶犯罪,是指涉黑涉恶犯罪。“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具体分析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义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而广义上的涉黑案件还包括涉恶案件也就是“恶势力”团伙所为的犯罪行为。
(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涉嫌的犯罪
狭义上的涉黑案件,也就是纯粹的涉黑案件,具体是指涉及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三个罪名的案件。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该条第四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涉恶犯罪
(一)“恶势力”定义:
所谓“恶势力“团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其实质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恶势力”的特征: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恶势力团伙涉嫌的犯罪
涉恶案件主要是指“恶势力”团伙所实施的以下犯罪行为。
1、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6、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7、开设赌场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组织卖*罪、强迫卖*罪、协助组织卖*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涉黑涉恶的具体行为表现:
1、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2、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3、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竟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4、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恶势力。
5、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6、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7、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8、以高薪引诱招募员工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9、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涉黑涉恶犯罪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
涉黑涉恶犯罪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恶案件共“九类”:1、故意毁坏财物罪 ;2、寻衅滋事罪;3、强迫交易罪;4、敲诈勒索罪;5、非法拘禁罪;6、组织卖*罪;7、强迫卖*罪;8、开设赌场罪;9、聚众斗殴罪。 二、涉黑案件共“三类”: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其他恶性案件:1、插手基层选举,侵蚀镇、村基层政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宗族恶势力和“行霸”、“村霸”、“地霸”;2、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垄断娱乐服务、交通运输、建筑、采砂采矿、专业市场等行业经营或强收“保护费”、“地下出警队”等涉黑恶势力团伙犯罪;3、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恶性案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黑涉恶案件包括
法律分析:涉恶案件共“九类” :1、聚众斗殴罪;2、强迫交易罪;3、寻衅滋事罪;4、敲诈勒索罪;5、非法拘禁罪;6、组织卖*罪;7、强迫卖*罪;8、开设赌场罪;9、故意毁坏财物罪。涉黑案件共“三类”: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涉黑涉恶?具体有哪些类型的件是属于涉黑涉恶?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涉黑涉恶具体指的类型:寻衅滋事;非法聚众赌博,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容留妇女卖*;故意伤害致人受伤或致人死亡;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聚众斗殴等等事件。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涉黑和不涉黑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涉黑严重罪名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幅度最高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涉黑案件的被告人还会有故意伤害、赌博、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等其他罪名。而涉恶并不是一个罪名,是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形成了一个恶势力团伙,涉恶被告人的罪名,也大多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好了,关于“什么是涉黑案件”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什么是涉黑案件”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