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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上彷拘留最新规定(越级上彷要拘留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吗)

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当事人越级上访拘留要多少天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越级上彷拘留最新规定(越级上彷要拘留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吗)

越级上彷拘留最新规定

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一、越级上彷最新规定是什么?

2005年1月10日施行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信访人、信访事项等都作了明确的解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这些都表明,越级上访也是《信访条例》所允许的,属于依法上访,而并不是违法的行为。

上访规范

2014年4月,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引导依法逐级走访。文件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对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等,可启动责任追究。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等6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二、不予受理情况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6.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三、给予受理情况

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从古开始国家就非常重视级别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性而使得长期以来都认定越级的上访行为不仅不会受理,还会将受害人作为违法的对象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是如今在意识到老百姓的需求之后就改变了这个不适宜的传统。

越级上彷要拘留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吗

信访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实际执行中非特殊原因越级上访被视为扰乱信访秩序,拘留的话也是有根据的,不管信访原因如何,违规的行为会单独处置实施。这两者并不矛盾。

只有对低一级的信访处理结果不满意才可以逐级上访。

三级信访终结后进京是违法吗

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就是由信访人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受访的行政机关的相关部门受理后,出具答复意见书,信访人受到答复意见书看完以后,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作出处理意见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查,当然,信访人必须有合理的信访理由,提供相应的依据,并且要采用书面申请的方式,上一级行政机关接到申请进行复查后,给出复查意见,如果信访人还是不满意,还可以向再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同样需要有合理的理由,依照法定的程序,行政机关给出处理意见,信访人如果还是不满意,针对同一事项同一理由,行政机关可以拒绝受理了,程序结束。越级上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信访程序,属于违法行为。只是越级上访,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不可以对上访人采取拘留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派出所传唤有权利翻看手机吗

有权利查看嫌疑人手机。

派出所有权利翻看手机,但要求派出所是在国家安全需要或者案情需要的情况下翻看他人手机的。如果是在非职务需要的情况下,派出所是不能翻看他人的手机的,否则侵犯他人隐私权。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可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并可请求相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喊三声“想见局长”,被拘留,喊六声会不会被枪毙

河南驻马店市警方对老太太陈青的处罚有错,事后虽然警方也认错了,但反映了警方在使用行政拘留时的随意性。人们不禁要问:喊三声“想见局长”,被拘留,喊六声会不会被枪毙?

事件起因:2014年7月8日至16日,67岁的陈青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决定拘留8天。原因:7月8日一早,她来到了驻马店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大厅,这天是市公安局对全市市民开放的信访接待日。“局长接待日只在每周二有,而局长是‘一把手’,机会太难得了,于是就想喊几声,希望能引起局长的关注。”陈青回忆,在大厅内一共喊了三句话——第一句是:“杨局长,我见见您中不?”;第二句是:“杨局长,您来这些年,一回也没接待过我。”随后,陈青又喊出了第三句:“杨局长,您咋不见我,人家都喊您是‘青天’,您不能是‘阴天’嘞。”刚喊完第三句,数名东高派出所的民警就将她架出了大厅。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

喊三声,难道就使工作不能进行了吗?既然未致工作不能进行,就不能拘留。退一万步说,就算有影响,也是极其轻微,警告即可。而居然拘留8天,属于情节较重了。而“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 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明明就一次,也没有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难道就因为她是老上访户、怕翻出陈年老帐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么?

  事实可以随意歪曲,法律只是打击工具么? 古时候,尚可拦轿喊冤、进京告御状,现在呢?越级上访被禁止,不越级上访也被禁止,到底意欲何为?天下到底有多少无法听到的冤屈 ?鉴于警方行使行政拘留的随意性,不禁使人想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裁判,还是交给法庭为好,至少法庭的审理是公开的。

越级上彷拘留最新规定(越级上彷要拘留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吗)

好了,今天关于“当事人越级上访拘留要多少天”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当事人越级上访拘留要多少天”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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