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如何界定显失公平行为)
法律主观: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使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处于严重不对等状态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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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法律主观: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使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处于严重不对等状态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显失公平认定标准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二、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依法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后自始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三、显失公平合同怎么处理显失公平的合同应由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由各当事人返还因该合同所得的财产;不适宜返还的,折价补偿他人;并对因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何界定显失公平行为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如下:
1、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从显失公平的表述可知,只有在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时才可能适用显失公平规则;
2、利益受损方因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作出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属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种情形,如果利益受损方不存在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等情形,其能够认识到利益失衡且不存在被迫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形,则应视为其愿意接受这种交易结果,法律自然没有予以介入的必要;
3、受益方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的故意。即合同订立时,获利方已经意识到合同结果会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仍利用其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恶意倾向。如果受益方没有这种主观恶意,利益不平衡只能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4、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在合同订立之后,可能因市场的客观变化导致利益失衡,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司法介入干涉的情形。
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怎样界定合同显失公平行为
法律分析: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显失公平四个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显失公平四个构成要件: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具体为:1、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从显失公平的表述可知,只有在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时才可能适用显失公平规则。2、利益受损方因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作出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属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种情形,如果利益受损方不存在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等情形,其能够认识到利益失衡且不存在被迫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形,则应视为其愿意接受这种交易结果,法律自然没有予以介入的必要。3、受益方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的故意。即合同订立时,获利方已经意识到合同结果会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仍利用其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恶意倾向。如果受益方没有这种主观恶意,利益不平衡只能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4、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在合同订立之后,可能因市场的客观变化导致利益失衡,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司法介入干涉的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何理解可撤销合同中的“显失公平”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显失公平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法律主观: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的,撤销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客观:显失公平。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构成显失公平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显失公平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其次,行为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其认定应结合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他方所受的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交易习惯、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否适当等方面综合衡量;再次,该不公平的产生是由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而使得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最后,不公平的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存在,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易,致使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的,则属于情势变更的问题。如果合同确实显失公平,可以依据《合同法》以下条款行使撤销权。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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