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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戴套不算强奸吗(夜班护士遭司机性侵,主动提出不戴套后,最恶心的一幕发生了……)

一、在司法实践中戴套不算强奸吗法律没有规定“戴套不算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戴套不算强奸”只是某些犯罪分子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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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戴套不算强奸吗(夜班护士遭司机性侵,主动提出不戴套后,最恶心的一幕发生了……)

一、在司法实践中戴套不算强奸吗

法律没有规定“戴套不算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戴套不算强奸”只是某些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的说辞而已。只要符合下面成立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即可成立强奸罪。

二、成立强奸的条件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的“暴力”和“胁迫”自然不难理解,所谓“其他手段”,应该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三、相关法律规定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2、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戴避孕套不算强奸”这句话表面上看起来标新立异、惊世骇俗,但实质上,它反映的不过是一种狭隘而老旧的办案思维,并且有这种思维的人还不在少数。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在司法实践中戴套不算强奸吗拓展阅读

在司法实践中戴套不算强奸吗(夜班护士遭司机性侵,主动提出不戴套后,最恶心的一幕发生了……)

夜班护士遭司机性侵,主动提出不戴套后,最恶心的一幕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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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不要低估人性的恶,保护好自己。”

01 “遭遇性侵时,要不要主动递套?”

分享一起真实的案例。

在安徽某医院当护士的年轻姑娘小茹(化名)下夜班后在路边拦下了黑车司机洪某的车。

当时正是夜里11点。

因为路途遥远,双方商量好以150元的车费去县城。

待车行驶至镇上一偏僻处时,洪某暴露出本性,想要性侵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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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茹急忙呼救,但此时路上并没有其他人。

见此情形,小茹为求自保,和洪某发生了关系。

完事之后,洪某仍旧不依不饶,想强行再次发生关系。

为了保留被性侵的证据,小茹在洪某第二次对自己下手时,她主动提出不戴安全套。

洪某在满足了兽欲后就开车离开了,在对方离开不久,小茹马上报警求助。

次日,洪某就被警方抓获。

由于小茹保留证据,并报警及时,洪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这起案件发生后,网友们就小茹“遭遇性侵时提出不戴套”这一举动展开了热议。

有网友认为,小茹的做法不可取,应该要戴套,遭遇性侵时安全套是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屏障。

也有网友支持小茹的做法,认为不应该戴套,这不仅是为了保留证据,更是因为戴套算自愿,不算强行侵犯。

那么,遭遇性侵时要不要主动递套?

专家认为,女性在遭遇性侵害时,一定要主动要求戴套,即使是戴套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算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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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提出戴套,这并不可耻,更加不是妥协。

这是为了避免患病和怀孕,是保护自己最恰当的方式。

02 “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是第一要义”

看过另一个案件。

一女子在下夜班时,突然遭到一个陌生男人的袭击。

女子拼命地反抗,但还是被力气强大的男人得逞了。

男人事后准备走人,可女子死死地盯着他的脸说:“你跑不了,我已经记住你这张脸了。”

男人害怕女子会去报案,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使劲地砸向女子的头部,砸了一遍又一遍,女子脸部被砸得血肉模糊。

最终,女子被男人残忍杀害了。

如果这位女子只是默默地记住强奸犯的嘴脸,不说那句话,很有可能不会惨遭杀害。

事后再报案,也能让强奸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在国外有一丈夫在得知自己的妻子夜晚十点后有急事要出门,身边没人陪伴时。

正在出差的他,叮嘱自己的妻子要保护好自己,甚至要妻子准备好安全套。

丈夫对妻子说:“这段时间外面有点乱,如果不幸遭遇性侵害时,没有办法抵抗时,我希望你能屈从。有了安全套,至少可以保护你不被感染上艾滋病等性疾病……”

强奸犯是不理智的,在欲望驱使下,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而女性和男性力气上相比,女性大多属于弱者。

如果强强相抗,最后吃亏的肯定是女性自己。

有句话说得好:无力反抗,只能无奈屈从。

所以,女性在遭遇性侵害时,首先一定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要永远记住,生命只有一次,安全第一。

保住了命,才有机会看到坏人得到应有的报应。

03 “请记住,被性侵不是你的错”

电视剧《女心理师》中,有这样一个情节:

李薇是一位职场女性,漂亮,有野心,有欲望。

为了给客户展现更好的形象,她每天都会化妆打扮,穿着也十分靓丽。

在办公室里抹口红时,时常遭到男同事调戏说:“这么好看,真不怕我们把持不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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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公司酒局上,李薇陪客户齐总应酬,被疯狂灌酒。

直到她再也喝不下去,跑到卫生间呕吐,齐总在这时候尾随着进了卫生间,并对她进行了侵犯。

李薇并没有对他进行反抗,让她满负罪恶感的是身体竟然还有了反应。

事后她感到非常恶心,开始反复谴责自己,不敢报警也不敢向任何人提起。

她痛恨施暴者的伤害,更痛恨自己当时的反应,她说自己下贱,活该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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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她把自己的经历发到网上后,也有网友说她“都怪你平时穿得太暴露了”、“一个巴掌拍不响,你当时也是自愿的”……

在向心理师贺顿倾诉时,她疯狂地扇自己耳光。

贺顿一边劝导一边安慰说:“百分之八十的女性,在受到侵犯时,都无法反抗,身体有反应也很正常,那是人在危险中的应激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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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外界的非议下,李薇却不断地问自己:是不是自己太轻浮了,是不是自己给了别人错误的信号,是不是自己活该被人轻贱?

这样的自我否定,让她疯狂地自责,觉得一切都是自己的错。

在这样的逻辑下,有多少同李薇这样被侵害的女性,在受到他人侵害时,却只能独自承受他人的错误,反而觉得受害的自己很肮脏。

一个巴掌拍不响的受害者有罪论,是最无耻的理论。

犯罪就是犯罪,没有任何借口,更不能从受害者身上找原因。

被侵犯的女孩不该认错,因为她们没有错。

虽然一直有人说,我们应该做的,是教会男人如何尊重女性,如何管住自己。

但我们无法直面人心的丑陋。

学会保护自己,才是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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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如果遭受侵犯怎么保留证据?

简单来说就是三个不要:不要洗澡,不要上厕所,不要换衣服。

对于物证就是三要:要低温,要干燥,要防污染。

主动戴上,可以避免患病和怀孕,戴上并不是妥协,更加不是合作,而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方式。

那么,遭遇陌生人强奸,要怎么留证据?

一定要记住以下几点:

第一,记嫌犯的特征。

不一定要把对方的长相记住,只要记住最具特点的地方就可以。比如口音、胎记、脸上的痣等等。

第二,保留好物证。

强奸犯罪的物证包括,穿着的衣物,特别是内裤、撕破的丝袜、避孕套、擦拭的纸巾,犯罪分子的毛发、精斑、衣物等。

切记不要洗澡!

第三,立刻报警,并及时前往附近的三甲医院。

三甲医院会有司法鉴定的权限。

一方面,医院的这些记录,可以作为法律上强有力的证据提交。

另一方面是尽快全面检查,可以防止一些疾病通过性行为传播到自己身上。

不管是HIV还是乙肝,早期服用阻断药物的阻断率都很高,一些性病早期的治疗难度也会大大降低。

最重要的一点是,以上这些取证一定要尽快。

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的价值可能会削弱,

躯体损伤的愈合、处女膜损伤愈合、与侵害人有关的血液和精液证据会消失,会让举证更难。

转自:医脉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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