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证人证言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分别是什么)
1、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的对称。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司法人员直接从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处获取的陈述,从目睹证人处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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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的对称。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司法人员直接从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处获取的陈述,从目睹证人处得到的有关案情的证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等均为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未经过复制、转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需审査核实,外国证据法一般均重视采用原始证据。英国证据法中原始证据属于最佳证据,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的采用。
中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无法采用原始证据时,也不能排斥传来证据。
2、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来证据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
但是在诉讼中传来证据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线索,从而发现和认定核实原始证据;个别情况下难以取得原始证据时、查对核实的传来证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
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前者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而不直接来源于事实,经过转手复制等,则为传来证据。如犯罪现场的凶器则为原始证据,而现场群众转述的案件事实则为传来证据。
扩展资料: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对称。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指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指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事实。
刑事被告人对犯罪的供认,被害人或目睹证人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陈述和证言,民事被告人对原告人所诉事实的承认,书证中关于民事争议事实的记载,均属直接证据。
运用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相对较为简单,但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尚需其他证据印证,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互相配合、互相印证来认定案情。
2、间接证据是指对被审计事项具有间接证实功能的证据。这种证据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审计事项的事实。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它与其他证据结合。
百度百科-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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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分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证人证言要求证人可以正确表达意志,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证据认证规则有哪些
1、相关性规则: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2、传闻证据规则。3、违法证据排除规则。4、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
事实上,对于诉讼来说,主要围绕的一个核心事物便是证据,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是通过证据来进行的,最终的审判也是与证据相关的。那么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有什么原则?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
1、相关性规则: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在审判日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证人在审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 3、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证的规则。对违法证据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那么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排除。 4、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 5、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主要应用于法庭审理。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者的询问强烈地暗示证人按提问者的意思作出回答,如果询问带有诱导,这种询问是无效的。 6、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因为认定事实、作出判断是法官的职责,证人的责任在于提供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7、最佳证据规则: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二、证据规则有什么原则?
1、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体现“控辩式”诉讼结构的要求。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向控辩式转化,国外的上述经过长期的理论探索和经验确证所认可的证据规则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意义上可以被我们借鉴。其中一些内容,实际上在我们过去的诉讼实践中已经确认或在我们的证据法理论上已经认可,如证据应当有相关性、口供应当补强、对通过严重违法所获取的人证(被告口供、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存疑甚至不用等。只不过由于诉讼制度的变革,我们需要将一些法律规范和一些实际做法上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规则,同时应当适应制度的变化改变证据法上的某些操作方式并确立某些新的规则。 2、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目前虽然采用了抗辩式的诉讼结构,但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仍保留了较大程度的职权运用。同时,在我国由于证人保护、证人作证补助等问题还没有有效地解决,所以在证据规则的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否则,再完善的规则也难以充分执行。 3、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配备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只能借助排除的方式对证据的运用产生作用,一个有生命力的证据规则必须有辅助的程序制度作为保障。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内容我们在上述的介绍中也详细的说明了,事实上,证据规则可以分类的方式有很多,每一种分类都有不同的规则,我们在具体的操作中也需要先就案件本身进行分类,之后才能搞清楚具体的证据规则。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司法考试# 导语生命不是一篇“文摘”,不接受平淡,只收藏精彩。对于考试而言,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 !
一、自白任意规则
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2、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
1、传闻证据,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未向法庭提出文件中的主张。
2、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非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3、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意见证据规则
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2、《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但是,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违反意见证据规则。
听证应当按照哪些顺序进行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条是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1.关于听证通知
听证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当事人必须了解听证所涉及的事项,听证如何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充分的准备。因此,在合理的时间前得到通知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通知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公告。关于通知的时间,本法规定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通知的内容除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外,一般还应包括听证所要涉及的问题,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
2.关于听证公开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这就要求在听证的过程中,允许公众,特别是新闻记者在场旁听。对于当事人来说,公开听证是行政决定获得其认可的基础。通过公开听证,即使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利于当事人,但由于该决定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作出的,当事人也较容易接受并执行。对于公众来说,参与听证可以了解行政决策的过程,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公开听证,可以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同时也是对公众进行教育的机会。
如果听证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应公开举行听证。(参见第四十条)
3.关于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为此,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不能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有利于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将其调查时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来,避免偏见。
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本法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个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丧失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4.关于举证和质证
(1)举证责任。在听证程序中,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证据、理由和依据。这是因为,首先,听证的内容不仅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和依据,还包括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本身。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然后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审查意见。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的职权,决定其在听证中应当负主要的举证责任。第二,只有行政机关对审查意见提供充分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了解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辩和质证。
对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听证程序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性质决定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更多的是享有权利,而不是承担义务。因此,举证主要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际上掌握和控制着有利于自己的一些证据,在某类案件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往往困难较大,而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则比较容易。由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不仅符合公平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本案的调查取证,但应参与各方讨论,促使当事人阐明不清楚的申请内容,完善不充分的陈述,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解释。
(2)质证。听证程序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仅有提供证据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且还享有知晓和驳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权利。质证是辨别证据真伪的有效办法,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听证程序中的一项必要的手段。但质证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导致拖延时间,降低效率。因此,在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定质证的范围。例如,对于重复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可以凭直接观察、测验或计算而确定的事实,不需质证;传闻证据不需要质证;等等。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如何?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法学中紧密联系而又有着明显区别的两个概念,二者的关系则是证据法学的基本问题。
1、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二者的联系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既具有证据能力,又具有证明力。不具有证明力就没有必要有证据能力,具有证明力但不具有证据能力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二者的区别
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据能力是法律属性,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待证事实的依据。
因而证据能力由法律事先规定;证明力主要由法官在诉讼中判断。证据能力是“质”,是法定的门槛;证明力是“量”,是法官裁量的刻度表。
扩展资料:
证据法学中的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判例来确定。
证据能力是在诉讼中有关人员所提出的证据材料能否被采用所依据的标准,是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证据能力的规则如下:
1、证人资格规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据须经质证的规则。除了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案的情况外,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没有经过质证,就不具有证据能力。
4、限期举证规则。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切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则该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除外。
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某些证据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证据能力。
百度百科-证明力
百度百科-证据能力
2020法考背诵考点: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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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一)概念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第一手材料”)。例如,证人根据亲自看到、听到的事实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供认,文件的原本、物证的原件等。
(2)传来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第二手材料”)。例如,证人没有亲自听到、看到案件真实情况,而是转述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物证的复制品、照片;书证的抄件、复印件等等。
注意
传来证据≠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的范围比传来证据小,传闻证据仅指传来证据中的“传闻陈述”,而不包括经过复制等中间环节得来的“第二手”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传闻证据详见后述“刑事证据的规则”)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
(1)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
(2)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4)应采用距离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即转述、复制次数最少的原始证据。
(5)如果案件只有传来证据,没有任何原始证据,不得认定有罪。
什么是证明力最差的证据
关于证明力最差的证据如下:
1、在证据法中,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或影响力。不同的证据类型因其性质、来源和可靠性等因素,在证明力上存在差异。
2、其中,证明力最差的证据通常指的是那些容易被伪造、篡改或误解的证据,它们在法庭上的可信度较低,难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而言,传闻证据往往被认为是证明力较差的一种。
3、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并非就自己所亲身经历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由于传闻证据存在转述过程中的误解、遗漏或添加等风险,其真实性难以保障。此外,非法证据也是证明力很差的一种证据。
4、这些证据往往是通过违反法律程序或侵犯他人权益的手段获取的,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由于非法证据的收集过程存在严重瑕疵,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受到严重质疑。
5、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会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考量,对于证明力较差的证据会持谨慎态度,通常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或补强。
关于证明力对案件事实的影响如下:
1、首先,证明力直接关系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审判中,法官需要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来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程度,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如果证据的证明力很差,那么其对于案件事实的影响力就会大大降低,甚至可能被法官排除或不予采信。
2、其次,证明力会影响诉讼结果。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可能会导致检察机关无法证明其罪行,从而使被告人获得无罪判决。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力不足的证据可能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从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3、此外,证明力还会影响诉讼效率。如果证据的证明力很差,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进行调查和核实,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还可能导致诉讼时间的延长。
4、证明力对案件事实的影响重大。因此,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选择合适、有利的证据进行提交,从而为自己争取最佳的诉讼结果。同时,法官也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公正的判断。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传闻证据指什么”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