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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国际刑事案件管辖权)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

在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国际法院管辖权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今日更新,以期为大家带来新的启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国际刑事案件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三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国际刑事案件管辖权

法律主观:

国际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范围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对人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简述国际法院管辖权方面的特点。

答案: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

(1) 诉讼管辖权,包括:①对国家的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不仅对成员国有管辖权,对非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也有管辖权;②对事的管辖权,又分为:A.自愿管辖: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管辖的可管辖. B.协定管辖:当事国事先或事后通过协定接受管辖;C.任择性强制管辖

(2) 咨询管辖权:根据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国际法院可以对国际法解释提出权威性的意见,但国家和个人甚至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向国际法院进行咨询。

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及确定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国际管辖权的分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分类结果.按照管辖衩产生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把它分为法定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法定管辖权是指以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的具体规定为依据的法院管辖权.协议管辖权则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案件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协议所确定的法院管辖权,又叫做"合意管辖权".在国际私法中,为了使它与法律选择相区别,通常称之为"法院选择".这里必须明确,所谓协议管辖权仅仅是相对于法定管辖权而言的,并非它是无法可依的.就实质而论,各国的立法和国际条约仍然是被协议管辖权承认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只有国家才可以是向法院提交案件的当事方,任何国际组织、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和团体、地方政府及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均不能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可以在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国包括:

联合国会员国即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依宪章第93条之规定而成为规约当事国者;

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但依规约第35条第2款之规定而成为诉讼当事国。

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参见课本内容。

由于当事国可以任意选择是否发表这样的声明、在何时以及何种条件下发表这样的声明,也就是说这类管辖是当事国自愿承担的,所以它是“任意的”;同时,一旦当事国发表了这样的声明,在该声明的范围内,就使法院具有了强制管辖权,所以它又是“强制的”。

故它被称为“任意强制管辖”,该条款亦被称为“任择条款”。目前,约有五、六十个国家声明接受这种管辖但其中多附有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声明接受该任择条款。

(2)咨询管辖权

只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以及由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才能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各会员国无权请求亦无权反对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仅有对于咨询问题能供给情报的国家有权在咨询案中出庭。

根据法院规约第65条,“法院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宪章第96条规定:

大会或安理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的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此即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法院在行使咨询管辖权时,得参照规约有关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进行,但这两种管辖权在当事方、案件范围、效力和作用等诸方面均有明显差别。

咨询管辖的目的,主要是法院作为联合国之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参考意见,以便帮助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宪章进行活动。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

法律依据

《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 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如下: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2、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3、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法官的产生如下:

1、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其15名法官由联大和安理会选举产生,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每三年改选该法院三分之一的法官。按照议事规则,候选人需获得超过半数的绝对支持方可当选国际法院法官。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法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公正性、独立性和普遍性,[11这也是所有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应有的三大要素。公正性是任何刑事审判机构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关系着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着整个司法体系的权威性与信誉。

国际法管辖原则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那么,国际法管辖原则是什么?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我为大家仔细归纳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国际法管辖原则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基本原则主要有: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国际司法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

1、一般地域管辖在正常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是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4、默认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5、专属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国际刑事案件管辖权)

好了,今天关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国际法院管辖权”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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