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学行政监督中的层级监督有哪几种形式(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条理内容)
监督学行政监督中的层级监督的形式具体如下:一、行政监督层级监督有以下四种形式(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包括检查、考核、评估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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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行政监督中的层级监督有哪几种形式
监督学行政监督中的层级监督的形式具体如下:
一、行政监督层级监督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包括检查、考核、评估等方式,以确保下级机关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履行职责;
(二)同级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同级机关之间相互监督,通过交流、协调、合作等方式,共同推进工作进展,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反馈监督
下级机关可以通过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上级机关进行反馈监督,促进上级机关更好地服务于基层群众;
(四)专项监督和巡视检查
针对某些重点领域或特定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和巡视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行政监督中,层级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各个层级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失职渎职行为,促进公共事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运转;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三、体制概括
1、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具有通常性、广泛性和直接性的特点。从政府内部监督的各种类型分析,层级监督的频率远高于审计和监察等专门机关的监督;
2、而且层级监督的范围最大,凡是行政执法行为,都列入它的监督视线之内,再则层级监督是以隶属关系纽带维系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具有直接、密切的联系。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条理内容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
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由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规定。
第五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由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第七条 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监察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
(五)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
(六)督促被监察的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办理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行使与派出它的监察机关相同的权限。但是,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以及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派出的监察机构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行使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需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或者派出它的监察机构批准。
第九条 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职责,适用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相同的程序。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二条 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一)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
(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三)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员批准。
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 “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是指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建议,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活动。
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包括:
(一)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
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
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 “有关机关 ”,是指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机关。其中,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国务院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除对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外,对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其任免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措施。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
(三)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
(一)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的;
(二)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
(一)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
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 “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情形,是指:
(一)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二)决定、命令、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称 “补救措施 ”,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赔偿等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所称 “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情形,是指:
(一)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
(三)奖励明显不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被监察人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但认为监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
(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
(四)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
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出的异议,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监察机关应当收回监察建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原监察建议。 监察程序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察的检查事项,由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称“重要检查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或者监察机关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而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机关***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员批准,予以立案。
第三十条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
(二)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员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员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涉及境外的。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监察机关已通知立案的,未经监察机关同意,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员出境、辞职、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对其调动、提拔、奖励、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三十三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察人员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
监察机关***员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员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员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员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发现监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三十四条 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境、失踪,或者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监察机关的调查可以中止。
中止调查应当经监察机关***员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立案案件中止调查的,应当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办案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特殊原因”,是指下列情形:
(一)案件发生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
(二)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三)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四条所称“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办理重要检查事项和重要、复杂案件所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
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八条 监察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需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委托其他监察机关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 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主管行政机关同级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变更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理不适当的。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按照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的要求,告知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什么
法律主观:
监察机关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纠举的国家机关,对此监察机关也有一定的执法权,但是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和采取调查措施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主要有四点:1、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示证件的目的是证明调查人员的真实身份,以便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有效的配合。如询问证人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即出示能够证实调查人员身份的有效工作证。2、出具书面通知。监察机关决定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制作书面通知,交由调查人员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现场出示,以证明调查人员的行为经过监察机关合法授权。3、由二人以上进行。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主要考虑是:(1)实际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定证据。(2)有利于互相配合、互相监督,防止个人徇私舞弊或发生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调查行为。(3)有利于防止一些被调查人诬告调查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4、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是证据的重要载体,有利于保证证据的客观和真实。要求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是对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的核对与认可,以防止歪曲被调查人、证人的真实意图,或者出现强加于人的主观臆断甚至捏造事实等情况。二、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哪些1、中国***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三、监察机关的职能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和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制作书面通知,交由调查人员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现场出示等。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该起事故因由什么负责组
法律分析: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四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检查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什么机关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的定位相匹配。
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
1、中国***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6类对象涵盖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各种类型,既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文化特征,也体现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依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条例对国有机关工作人员哪些行为给予处分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主要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条例还同时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自什么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又一重要制度性成果,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反腐败立法。
一、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1、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2、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3、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4、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二、贪污的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四条 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五条 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纪委和政法委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政法委: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司法机关的上级领导部门,不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事务。
1、主要职责。政法委是党负责政法工作的委员会,职责是指导督促政法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负责本地政法工作全面部署,其工作着重点是党务。
2、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政法委职责是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不会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事务;
纪委是纪律监察部门,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但服从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面向对象和职责不同,但政法委会协助纪委的工作,两者有时候会有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好了,今天关于“监察法第四条内容是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监察法第四条内容是什么”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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