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挪用他人财产不满2万元的,构成犯罪吗?(小金库的法定金额多少?)
本文来自于《纪检监察干部必备核心技能》。如何认定私设“小金库”等行为《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并未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对私设“小金库”...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详细地介绍一下关于对有违反财经法规截留、挪用、侵占、侵占、毁灭国家财物的如何处罚...的问题。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未经许可擅自挪用他人财产不满2万元的,构成犯罪吗?
本文来自于《纪检监察干部必备核心技能》。
如何认定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并未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对私设“小金库”等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如果构成违纪应该如何准确适用处分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是执纪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极有探讨的必要。本文结合实际,对“小金库”案件的定性和处分进行探讨。
一、小金库的概念和分类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中纪发〔2009〕20号)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该规定认为小金库不但包括相关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也包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对“小金库”表现形式作出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相关案例:某村党支部书记郑某某违纪案中,郑某某所在的村为修缮村内道路,在该项目可以得到上级相关部门拨付修路资金的情况下,郑某某仍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村民收取费用的方式筹集资金12万元,并将套取的资金交由村会计保管,用于解决村级历史遗留账务,后将这笔款项支付村级日常事务支出的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规定,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可由村民出资出劳。
同时规定明确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该村在上级相关部门拨付修路资金的情况下,向村民摊派修路资金,属于违规摊派费用。该村党支部书记郑某某的行为即属于违规摊派费用设立“小金库”的情形。
(二)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相关案例:某村党支部书记龚某某违纪案中,该村通过房屋出租等方式获得村集体收入共计102020元,经村两委决议后,龚某某未将上述款项按要求存入村集体对公账户,而是将上述费用交由村会计保管,用于支付村集体宴请支出和其他无法报销的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因此该村收取的房屋出租费用,应该及时纳入村集体对公账户。
该村党支部书记龚某某本该将该笔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而未列入,即属于用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的情形。
(三)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相关案例:徐某某违纪案中,徐某某利用经办会务的职务便利,串通酒店工作人员,通过虚增参会人数,虚构专家授课费等方式,待会议经费进入开会酒店账户内,酒店工作人员将虚构多出来的会议经费交由徐某某,徐某某将该笔款项交由会计保管,并用于支付违规招待产生的费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规定,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徐某某通过虚增参会人数,虚构专家授课费等方式,套取资金用于支付违规招待产生的费用,就属于以会议费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的情形。
(四)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在执纪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经营收入需要用特殊的方式进行监管,因工作的需要有时还会设立专账账簿,并规定经营收入需要纳入专账账簿,如果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经营收入存入专账账簿,故意使相应经营收入脱离或者规避监管监督,比如按照规定某类经营收入应列入甲账簿,但是没有按照规定列入而列入乙账簿,应当认定为“小金库”。
(五)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相关案例:某村党支部书记叶某某违纪案中,叶某某与其他村两委干部商量后,决定从村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款中套取部分款项,用于村里无法报销的支出,其以村事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名义,虚开4万元的工程款发票,套取工程款4万元,并将其中的2万余元用于支付近年来村里因宴请招待、公款吃喝欠下的餐费。
(六)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该种情形跟上述第三种和第五种情形的违纪手段呈现出互相纠缠、混合交叉的特点,执纪实践中,我们发现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的,通常都会采用假发票的方式在单位账户上入账,通过骗取的形式将资金套取出来,并将现金交给专人保管,用于支付相关的费用。
(七)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将本单位资金转入下级单位账内核算,虽然下级单位账户也是正规账户,也要接受正常监管,但资金经过这样“倒腾”,监管就弱化了。同样,将本单位行政资金转移到工会或食堂账户内核算,其支出由本单位实际掌握、支配,故意弱化监管的本质没有变,仍应按设立“小金库”处理[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2015年7月19日发布的《邮储银行云南省昭通市分行将房屋租赁收入存入工会账户,私设“小金库”问题》通报指出,该行于2013年将房屋租赁收入存入工会账户,用于昭通市分行组织领导班子、中层、一二级支行长以及先进员工和优秀员工到省内二级分行交流学习支出,及支付印刷费、墙体广告、房租违约金、房租税金等。
经云南省分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时任昭通市分行行长冯某行政降级处分。邮储银行云南省昭通市分行将相关房屋租赁收入存入工会账户核算,并由该行实际使用、支配,弱化了相关部门监管,仍认定为私设“小金库”,其与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相比,共同点均为弱化或者脱离监管。
执纪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贪污后,为逃避处罚用赃款设立“小金库”应该认定为贪污,而不能认定为设立“小金库”的违纪行为
相关案例:2003年至2008年,王某某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管理、发放下山搬迁脱贫项目资金过程中,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下山搬迁脱贫户数的方式,从上级财政部门骗取下山搬迁脱贫项目资金5万余元。
后王某某得知该村会计被纪委调查,其将5万余元混入村里面的小金库账户,并将该笔钱用于村里面的支出。解析: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下山搬迁脱贫户数的方式,从上级财政部门骗取下山搬迁脱贫项目资金,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后为了逃避处罚将赃款设立“小金库”,属于贪污罪既遂后赃款的处置,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因此,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后,为逃避处罚用赃款设立“小金库”并用于公务支出的,应该认定为贪污罪。
2.需要把握“小金库”违纪行为和贪污行为的界限
如果将小金库的资金存到私人账户上,会被推定为贪污行为。实务中,应当根据以下证据来区分“小金库”违纪行为和贪污行为:
(1)账户的设立是否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集体研究决定;(2)该账户资金是否用于公务支出,是否有相关的支出发票和相应证言印证;(3)是否将设立“小金库”的个人账户与本人的其他私人账户分开;(4)该账户银行卡或存折是否放在办公场所或者由其他单位人员保管;(5)设立“小金库”的事情是否有相关人员知情。
相关案例[3]:判决书没有认定任某某贪污的理由是,现有在卷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充分证实负责红河州“绿色照明,走进新农村,倡导新生活”活动工作的红河州经济委员会节能监察科,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获得的公款人民币215000元,没有交到单位财务入账,而是根据分管领导赵某的安排和同意,交由任某某个人进行保管,并作为单位“小金库”资金使用,其间,先后有6万元用于节能灯推广和本部门的其他公务活动开支,这些行为虽然已经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财经管理制度,但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并不相符。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任某某设立“小金库”的事项是由分管领导研究决定,且用于公务支出,主观故意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后法院没有认定任某某成立贪污罪。从纪律的角度讲,任某某的行为虽不能认定为贪污罪,但是构成“小金库”类违纪行为。
二、“小金库”类违纪行为的定性和条款适用
(一)设立“小金库”的定性和条款适用
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规定,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即认定为违反财经纪律。
2015年《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时,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并对涉嫌犯罪、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等问题在总则部分用单独一章进行了规制,实现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2018年《中国***纪律处分条例》采用了相同的体例。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包括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除涉嫌犯罪、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包括财经违法行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就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设立“小金库”涉嫌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如:《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对相关的财经违法行为也作出相关规定。
因此执纪实践中查处的属于设立“小金库”的违纪行为,应当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定性和条款适用
“小金库”类违纪行为,设立“小金库”不是违纪的最终目的,其相伴而生的往往是使用“小金库”款项,即使用“小金库”款项变成设立“小金库”的目的。此时需要介绍一下牵连违纪。
牵连违纪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具有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的违纪行为;二是几个违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三是这些违纪行为都是基于同一违纪目的。由于牵连关系的存在,违纪党员的数个违纪行为必然呈现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等关系,数种行为之间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违纪行为形态。
在处理“小金库”类违纪案件中,笔者认为,可以将设立“小金库”认定为手段行为,将逃避监管并使用“小金库”款项认定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处理。
如果设立“小金库”以后没有使用里面的款项,或使用里面的款项但是违纪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我们可以以设立“小金库”的违纪行为进行定性量纪;如果设立“小金库”还使用小金库中的款项并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该按照使用“小金库”款项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即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被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所吸收。
同时,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按照本条文的理解,如果存在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可以按照党纪处分原则进行合并处理,即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可与其他违纪行为进行合并处理,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可与其他违纪行为进行合并处理。但是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条文中并没有表现出需要合并处理的意思。
在处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时,需要考虑其与相关违纪行为的关系。并非所有与“小金库”有关的违纪行为,均认定为违反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定性量纪。对于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具体违纪行为追究相应纪律责任。
如使用“小金库”款项支付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应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使用“小金库”款项用于外出旅游的,应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对此应该严格甄别,不宜笼统处理。
在处理“小金库”类违纪行为时,对“小金库”款项的使用情况必须调查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定性量纪。
三、“小金库”涉及的犯罪行为
(一)“小金库”资金的性质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包括两个方面:或是单位没有入财政账的合法收入,或是单位违法所得。对于没有入账的合法收入,只是在财务管理形式上没有入法定账,并不影响该钱款的所有权性质,显然应当属于公共财物。
而对于单位的违法所得,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法所得一般都应当没收上缴国家,虽然在行为时因没有被发现查处而没有上缴国家,但实质上是公共财物的一种期待财产,不能因为没有受到查处而改变其所有权权属性质,因此违法收入的所有权最终还是属于国家,是国有资产,当然也符合公共财物的属性。
此外,即使“小金库”资金最终应返还给合法所有权人,但依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规定,亦应视为公共财物[4]。确定“小金库”资金性质对确定“小金库”涉及的犯罪行为至关重要。
(二)“小金库”涉及的犯罪行为
1.贪污罪
相关案例[5]:隋某在担任招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财务科长期间,利用管理本单位“小金库”账目和资金的职务之便,于2012年9月同招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原主任王某某(另案处理)事先共谋,趁王某某工作调动之机将“小金库”余款私分。
2012年12月,王某某调离招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后,隋某与王某某将单位“小金库”余款137673.37元共同私分,其中,王某某分得现金人民币7万元,隋某分得现金人民币67673.37元。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隋某与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小金库”的资金占为己有,“小金库”的资金属于公共财物,隋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最后法院认定隋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2.挪用公款罪
相关案例[6]:张某某在2007年至2008年11月任乌鲁木齐西车辆段库尔勒检修车间副主任、主任期间,对“小金库”资金负有支配、决定、监管等审核确认权。2007年9月4日,张某某利用其担任乌鲁木齐西车辆段库尔勒检修车间副主任期间对“小金库”管理的职务之便,通过洪某从该“小金库”银行卡(尾号:0163)账户中挪用公款10万元并转入其个人银行卡(尾号:4113)账户,后张某某将该10万元转入其宏源证券账户从事营利活动。
2008年4月23日,张某某利用其担任乌鲁木齐西车辆段库尔勒检修车间主任期间对“小金库”管理的职务之便,通过洪某从存有“小金库”公款的银行卡(尾号:1752)账户向其个人银行卡(尾号:4113)账户转入15万元。次日,洪某给被告人张某某银行卡(尾号:4113)账户存入5万元。后张某某分两次将上述20万元转入其宏源证券账户从事营利活动。
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张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将“小金库”的资金挪入宏源证券账户从事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张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中,认定“营利活动型”的挪用公款犯罪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只要证实行为人实施了用所挪用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即可,至于其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均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2)必须证实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
(3)挪用时间上并无特别限制,只要证实行为人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挪作营利活动,均可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第二条第二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某挪用公款用于购买股票,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在满足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即可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不需要考虑挪用公款时间的长短。
3.私分国有资产罪
相关案例[7]:饶某某在担任霍山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期间,经其决定安排,该所采取虚报辅警工资、食堂支出以及部分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共计获得85万余元资金,保管在该所民警李某甲个人银行账户中作为单位“小金库”进行使用。
2014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经其决定安排,先后8次以单位名义将上述“小金库”资金中的26.2万元私分给该所民警,其中饶某某分得4.5万元、龚某分得2万元、翟某分得7万元、李某甲分得7万元、孔某分得5.2万元、李某乙分得0.5万元。
笔者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饶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的资金私分给个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饶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饶某某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中,要注意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犯罪:
(1)行为方式不同。共同贪污犯罪通常表现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人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实施,一般是秘密进行的,并且想方设法将有关账目抹平,以掩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
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系单位犯罪,私分行为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集体共同私分,在单位内部相对公开实施,受益人员具有多数性的特征,有的还做了详细的财务记录。
(2)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不同。参与共同贪污犯罪的人,均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只能由对私分国有资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被动分得国有资产的人不构成犯罪,只承担返还所分得财产的民事责任。
4.滥用职权罪
相关案例[8]:李某某在担任元阳县移民开发局局长期间,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将国家移民专项资金1016113.47元套取存入单位“小金库”,该行为未改变套取款项属公款的性质,没有造成国有资金的损失,也未导致移民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受到严重影响,不宜认定套取移民专项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李某某决定将套取资金347000元用于节日看望相关领导及请客送礼,以单位名义将套取资金203330元以加班费、通信费等名义发给单位职工和抽调移民工作人员,将套取资金5000元作为给杨某丙提供身份证的好处费,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国家相关纪律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金损失555330元,应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套取的移民专项资金用于节日看望相关领导、发放给单位职工,使国有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以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综上所述,在对“小金库”类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时,如只有设立“小金库”的违纪行为,应适用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定性量纪;如有使用“小金库”款项的违纪行为,对于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具体违纪行为追究相应纪律责任,同时应该根据主观目的的不同,与为逃避处罚用赃款设立“小金库”的贪污行为进行区别;
“小金库”中的款项属于公款,应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变化,分别认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同时将套取的专项资金进行使用,使国有资金遭受重大损失,还可能成立滥用职权罪。
小金库的法定金额多少?
用多少小金库的钱是犯罪?
你好
1、非法占有的,耿仟元—1万元;
2、非法使用的,5仟元—1万元;
3、上述是两院一部的规定,各省有自己制定的标准,以当地标准为准。
小金库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是多少
三、关于数额标准
(一)参照原司法解释的数额标准
55、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以6万元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56、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为1.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
57、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总面值相当于人民币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或者币量在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依照该条第1档量刑;伪造货币总面值相当于人民币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按该条第2档处刑。
58、刑法第173条变造货币罪,总面值500元以上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为“数额较大”;总面值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500张以上为“数额巨大”。
59、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个人以20万元、单位以5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以100万元、单位以2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60、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61、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个人以5000元、单位以1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以5万元、单位以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以10万元、单位以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62、刑法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个人以10万元、单位以5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以50万元、单位以2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63、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以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64、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个人以1万元、单位以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以5万元、单位以2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以20万元、单位以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65、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虚开税款1万元或者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为定罪的起点标准。
以10万元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起点;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或者曾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以50万元为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的起点;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以100万元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66、刑法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为定罪的起点标准。
以1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为“数量较大”的起点;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以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为“数量巨大”的起点;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或者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或者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金库如何处理
确认“小金库”,一般应注意 “小金库”与“挪用公款”、“贪污”、分户存取的公用资金、私人占有公款的区别。处理上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国家有关“小金库”的处理规定,凡属有章不循、明知故犯,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截留或转移国家资财等帐外设置的非法所得,应全部没收。 (二)凡国家尚无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帐外私存公款,属于上缴预算的资金,要按规定上缴财政;属于其他资金,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务管理范畴,并按规定使用。 (三)各种劳务性收入均应扣除成本费用或抵顶经费拨款后,再按规定使用。 (四)“小金库”已作为奖金或购买实物发给职工的,应纳入奖金总额抵顶职工奖励基金,个人月收入超过国家规定的还要补交个人所得税。 (五)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的,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存入的现金及所获得利息全部没收;并按存入金额处以30%至50%的罚款。
私设小金库处罚?
(一)“小金库”问题定性依据。
“小金库”问题定性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务、预算、资产、税收、规范津补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依据。
“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的规定。
此外,还包括预算、财务、税收、资产、现金、商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处罚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
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总体要求是: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的罚款;“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顶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京东小金库存入金钱,有金额这种规定吗?
没有金额要求。京东小金库就和余额宝一样,把闲钱放进去,随时提。
私设小金库的相关惩处规定有哪些?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中,财政财务处罚的主要依据是?
对私设“小金库”问题,要严格按照《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办发〔1995〕29号)精神从严进行经济处罚:
(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应按规定调整账目、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数额l—2倍的罚款。
(二)查出的“小金库”问题,要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一律不得抵减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小金库”资金已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私设“小金库”问题,在从严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根据不同情节,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对私设“小金库”的有关责任人员,视金额和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金额较小、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金额较大、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大过处分;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对私设“小金库”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1.私设“小金库”造成偷税或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2.用“小金库”资金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滥发奖金、实物、购买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制商品等挥霍浪费行为的;
3.个人或少数人有侵占、私分、贪污行为或将“小金库”资金用于行贿等其它违法违纪活动的;
4、屡查屡犯,干扰、拒绝、对抗检查、调查,有伪造、藏匿、销毁账目、凭证等行为的。
四、对私设“小金库”问题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规定由市纪检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小金库的区别联系
(一)概念不同“账外账”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账册。“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二)表现形式不同“账外账”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其资金来源而言,既包括属于本单位的正当收入、收益,又包括违规收入,如截留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三乱”行为获取的收入等;在资金的处置上,既存在支出合理的情况,又存在乱支滥补、私存私放的问题。“小金库”只是“账外账”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⒈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资金(不含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互助金等);⒉虽已入单位会计账,但只是挂在“暂存”账上,或跨年度没有正式列收列支、或将支出直接冲减“暂存”的款项;⒊既不纳入预算内管理,又不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⒋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单位资金存放,不交财政专户储存;⒌通过虚列支出、假报账、资金返还等形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⒍执收、执罚单位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不上交,自立账户存放。(三)定性依据不同⒈“账外账”的定性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⒉“小金库”的定性依据对“小金库”权威的定性依据通常有两个,一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5]29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二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四)处理处罚依据不同从国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看,是把 “小金库”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违纪违规行为来对待的。对“小金库”的处罚比“账外账”的处罚要重得多,所以我们运用处理处罚依据时一定要坚持谨慎性原则,注意二者在适用处理处罚依据方面的区别。⒈“账外账”的处理处罚依据对“账外账”的处理处罚适用《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⒉“小金库”的处理处罚依据对“小金库”的处理处罚,可以分别适用以下法规。⑴税收征收机关及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征收的税收收入款项不按国家规定及时上缴国库,设置“小金库”的,适用《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设立小金库在新纪律处分条例中违反哪一条
设立小金库在新纪律处分条例中违反《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 *** 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十二、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
人民网:politics.people/GB/9910572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下同)。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二)专项治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全文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五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六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第七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第九条 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第十二条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第十三条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金库的处理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其一,是“账外”。所谓“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即是指小金库资金必须是在账外存放,未纳入被审计单位法定账务的反映和控制范围。因此,对有些单位存在的收入挂往来账、在应收应付款中坐收坐支各种应计入收入和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等行为,只能依照相关财经法规判定为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而不应判定为小金库行为。其二,是“非个人合法所得”。即是说: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合法所得的账外资金部分,都可认定为小金库。因为除了个人合法所得之外,其他所有形式的账外资金,必然离不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这一概念的内涵,或是个人合法财产,或是国家、单位财产,非公即私,二者必居其一。
法律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其一,对一些行政经费和单位结存资金不足以承担罚款事项的单位,在没收有关小金库结存资金的同时,可在有关处罚标准内,根据被审计单位资金承担能力,实施处罚。切不可因实施处罚而造成被审计单位无法承担处罚的有关资金而引发新的违纪违规行为。对这类单位,更应把处理处罚的重点放在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设和个人罚款上。其二,在对小金库已使用资金的处理中,要区别情况处理:对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的正常开支部分,可不再处理处罚;对用于单位非正常开支部分,在考虑单位资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实施处理处罚;对以“招待、开会、考察”等名义进行的个人消费部分,责令被审计单位向有关人员追还有关资金,构成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在追缴有关资金的同时,应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
疫情期间侵占捐赠的财物会受到什么处罚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侵占捐赠的财物,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么定性套取国家资金?
套取财政资金用于单位如何定性
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 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给予定性并进行相应处罚。
套取国家项目资金法律上如何处理
国家人员 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 贪污 挪用的话 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某些特定资金的 可能是挪用特定款物罪
套取财政资金定性法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可能是贪污、挪用等。
虚报资料套取专项资金属于哪一种违纪错误
根据具体的违纪行为(事实、情节等)定性。一般是工作纪律中的“财经纪律”问题。但涉嫌犯罪的,要根据具体事实确定。
新修订的《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
虚报资料套取专项资金,涉嫌多种违纪行为,甚至涉嫌犯罪。其中又分为单位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和个人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又分为直接责任人员违纪(或涉嫌犯罪)和单位领导违纪(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据具体违纪(或涉嫌犯罪)事实来定性。
附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节选)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 ***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 ***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 ***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 ***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 *** 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判什么罪!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大多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唬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套取国家资金罪认定标准是多少资金叫犯法
2000
虚开发票,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处罚适用什么条款
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行为的定性
案情
被告人邵某于2010年3月至12月期间,经“友谊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并延续公司2009年的做法,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已被判刑)从“樱枫花木专业合作社”虚开4份普通发票,票面累计金额为60万元人民币,并从“友谊公司”提取现金人民币60万元存入其个人的银行账户中。随后,被告人邵某利用担任“友谊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在未经“友谊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挪用该公司资金13万元归个人使用,直至案发后才退还;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邵某又擅自挪用其中的47万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开设的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
此外,被告人邵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16731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其已退还了上述所有款项。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邵某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出现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友谊公司”采用违法的手段提取分红资金,但该60万元款项未完成分配程序,每个股东都不能私自使用,资金的所有权自始未转移,仍是公司资金,被告人邵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委托其保管的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友谊公司”通过他人虚开发票手段提取分红资金60万元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款项不再是该公司合法拥有的资金,而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应当是公司正常、合法的钱,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该法条中的“资金”是否包括违法所得的资金。
从法益保护原则上来看,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从某种角度而言,刑法本身就是一部法益保护法。“无法益保护,就无刑法,换言之:倘无法益受到侵害或危险,则无刑罚的必要性。”刑法将挪用资金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意在保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本单位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上述即为该罪保护之法益。而作为法益,必须与法相关联,某种利益尽管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但当它并不受法保护时,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法益。因此上述被保护的单位占有、使用、收益权理应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方能体现法益保护原则,亦是刑法公平正义的彰显。
本案中,该笔60万元的款项虽为“友谊公司”所有,但却是以虚开发票手段套取所得,应认定为公司非法行为产生的利益。对于该公司非法来源的资金,已不属于法益,无刑法保护之必要。而被告人挪用上述资金之举也近似于导致其公司内部对于违法行为所得赃款分配不均的行为。因此,只需对该公司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的违法甚至涉嫌逃税犯罪的行为给予依法处理即可。若对被告人邵某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那么刑法无异于保护了该公司的前一违法行为,明显不合法理、有违原则,也势必戕害刑法的实质正义。
法律适用的疑难不止于个案的争议。我国刑法在以单位财产作为犯罪客体的相关罪名的规定中,对于单位财产是否应具有合法属性缺乏明确的解释,而对于法条中的公民私人财产在刑......
套取农合资金怎么定性
按贪污罪论处
什么是套取财政资金
套取资金指的是通过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已完工工程量或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虚报投资完成额,骗取国家建设投资的行为。
简单举例说,就是本来没有这个项目或没有这么大投资,但单位或个人无中生有,以少报多,通过虚报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用做他用。
刑法笔记:侵犯财产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一、第263条 抢劫罪
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罪的交汇点。
1.对象:他人的财物,如果本人的财物处于公共机关的扣押下,行为人如果暴力抢取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若盗窃,也构成盗窃罪(例如:某甲把车借给别人,后在别处以己钥匙将车开走,反索赔的,以盗窃论;某甲找某乙看仓库,约定东西被盗要赔偿,后某甲以己钥匙开仓库,取走货物,找某乙索赔,以诈骗论)。
2.注意其它手段(如麻醉、灌酒、绑架(如暴力劫持被害人,逼其以钥匙打开家门,洗劫一空,定抢劫)等)但要求必须是犯罪人造成的。
3.转化为抢劫罪要特别注意,有三个条件:
(1)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且数额都较大(如数额不大,但暴力严重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2)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凶手跟踪犯罪人之过程中之所为);
(3)目的有: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之一即可,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普通抢劫罪以取得财物为既遂(不计财物多少),但对于加重情节的抢劫罪,未取得财物也按既遂处理。若仅仅是为了挣扎,不能认为是抗拒抓捕。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处罚,普通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10年以上。
处罚用的八种加重情况,(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5.特别注意:(1)入户特指民用住宅,人们生活起居的场所,不包括公共场所,机关,牧民当家的帐篷,渔民的船;(2)抢劫金融机构特指其资金;(3)致人重伤死亡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取得财产,否则要以数罪并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4)持枪必须是真枪。
行为人为了抢劫财物事先密谋杀死人的,仍定抢劫罪。
图财害命按杀人处理,指不是当场图财;
行为人以杀人为目的,杀人以后发现还有财物的,顺手牵羊拿走,应以杀人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强*后当面拿走妇女财物的,以抢劫和强*数罪并罚;
强*时趁人不注意拿走钱包的,以强*和盗窃数罪并罚。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1: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答案:敲诈勒索罪。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应予注意的是,一方面,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例2: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答案: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绝对。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例3: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答案:抢劫罪。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
二、抢夺罪
依靠速度和敏捷取得财物,不是靠武力,如实践中的抢车筐的东西,抢妇女的项链耳环,此时尽管伤害妇女的身体,但还以抢夺论。
若抢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论,如抢夺时,拿不走,又踢又打;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要求犯罪人的凶器有用于犯罪的意图,处于随时使用的状态,包在包袱中的不算)。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三、聚众哄抢罪
是聚众性犯罪。
四、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以威胁(暴力)或要挟(隐私、缺陷)之方法,强索公私财物。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和抢劫罪区别于后者暴力行为于当场且取财于当场(两个当场),且前者暴力威胁是扬言的、未作出的,本罪只能有一个当场。
有些情况下事出有因,如把某人妹妹搞了又甩了,将其痛打逼写欠条的,以敲诈勒索罪论,不定抢劫;
若抢劫时,没有遇到钱,逼其写欠条,则仍定抢劫罪,不用定敲诈勒索罪。
和绑架罪的区别,绑架是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的合并,故区别在于有没有扣人质的行为,有则为绑架罪,无则成立本罪。绑架人质被扣为既遂,敲诈勒索取得财物为既遂。
行为人虚构绑架、放火的事实,敲诈钱财,定。若手段行为实施的,构成绑架罪,或者放火罪(+敲诈勒索罪)
五、第264条 盗窃罪(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除掉赃物的计算之外)
注意定罪问题: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该定刑;盗窃数额不大,多次盗窃即可构成本罪。(一年三次以上,即使每次累计数额不够较大);盗窃数额较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处罚,如偶犯。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
盗窃罪既未遂问题
以失控说为标准,致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例:甲乙某晚盗窃某纺织厂,把7、8匹布匹扔到围墙外,然后出去准备运走,结果布匹被路过的出租车司机某丙拉走,那么甲乙构成盗窃罪既遂。
偷开汽车问题:(1)偷开车进行盗窃,车子也算在盗窃数额中;(2)偷开车专从事其他犯罪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如偷开车从事其他犯罪后又送回原处,且没有丢失的,则不计盗窃罪论;(4)偷开车玩后随便丢弃的,以盗窃论。
盗窃又损毁公私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量罪从重处罚。盗窃罪可判死刑之两种情况须注意(盗窃金融机构;盗窃珍贵文物。)。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仿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即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注意看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第6项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即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
盗窃罪的若干特殊情形。
“窃取信用卡后使用”是刑法第196条3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情形;
“盗窃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是刑法第210条1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宝情形;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窃取财物”是刑法第253条2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宝情形。
注:“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于工作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虽然从行为方式上讲也是一种盗窃行为,但不以盗窃罪论处,而是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盗窃数额的认定与计算
据《法院关于盗窃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对共同盗窃案件,不能实行参与人均分数额的办法,而是各个犯罪人对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负责。理解:首先应当注意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各个参与人都应当对整体行为负责,而不能以分赃论罪。其次共同犯罪中的个别行为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至于受骗人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例如A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他顾客时,A趁机溜走。A成立盗窃罪。因为尽管B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西服转移给A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倘若A装上西服后,向B说:“我买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B同意A将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或西服给B.那么,A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因为B允许A将西服穿回家,实际上已将西服转移给A支配与控制,这种处分行为又是因为受骗所致,所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③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④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⑤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六、第266条 诈骗罪
1.结构:五环节:欺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犯罪人得利,被害人受损。
如张三找友李四借钱经商,但李四明知张三吸毒无力经商也无钱还,还是借了,此时不构成诈骗,因为李四未陷入错误认识。
注意同盗窃罪之区别。(注意行使盗窃行为也可能有所欺骗行为,诈骗要求被害人作出实质性的处分行为,如行为人假装顾客到商店试贵重衣服,行为人试图穿着逃走,盗窃,试穿不为处分行为(若行为人声称信用卡里没有钱,有急事,将身份证扣下,穿着衣服走掉,则为诈骗);挑手饰时,犯罪人带假的来吊包,此时应该为盗窃,挑选并不为处分行为;从厂子中偷出东西来,门卫发现,声称厂长拉的,以盗窃论)
2.认定:法条另有规定之特殊诈骗行为,依法条竞合原则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例如,行为人伪造存单(伪造金融票证罪),拿存单去信用社签贷款(金融凭证诈骗罪,货款诈骗罪,未签合同?-合同诈骗罪),取出一百万花掉: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使用是牵连行为,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金融凭证诈骗罪,货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金融凭证诈骗罪。
有些案件,盗窃和诈骗交织
例1:某甲和某乙图谋某工地的财产,某甲把工地值班的人员骗出来,然后某乙到工地洗劫财产,某甲和某乙构成盗窃罪。例2:某甲在自动售货机上用铁片代替硬币,获取财物,长此以往,某甲构成盗窃罪。
3.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诈骗是虚构骗局使他人陷入错误,不明真相而表面上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的是使他人心里感到恐惧而勒索财物(可能有欺骗,但本质是恐吓取财)。
例如,儿子谎称被绑架砍下手指要父亲拿钱赎,定敲诈勒索罪,而不是诈骗罪。
3. 诈骗和工商欺诈(以假充真,虚假广告)的区别
如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只要有一点交易的内容,就定具体的犯罪,但无交易的内容,则定诈骗。
例如:武汉某人称能使水变油,卖给人若干吨,赚了几百万,法院判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七、侵占罪
特指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且有拒不交还之行为。
特点:合法持有,非法侵吞。犯罪发生在构成合法持有之后才构成本罪。
侵占罪是一种合法持有非法侵吞,侵吞意图产生于合法占有之后,合法持有物品是构成本罪之前提。
盗窃、诈骗犯罪指犯罪的思想和行为均产生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并且正式通过盗窃、骗取获得对他人财物的支配。
注意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遗失物不能引发本罪,而只能构成不当得利。
例如:
骑自行车,人进屋,包还在车框内,拿走包,构成盗窃;
打出租车接人,见人没下来,出去看一下,司机见包在车上,就开走了,构成盗窃;若人刚下车,开车跑掉,追不上,构成抢夺;
开车给人运货,货主押货,司机要求货主看轮胎有没有气,货主下车,司机则将连车带货开走,构成抢夺。
若为了骗人货物,开车揽生意,上货即开车就跑,则定诈骗罪。
某乙因出差怕笔记本被盗,就交给邻居某乙保管,但某乙将笔记本变卖,某甲回来后,某乙告诉某甲家里失窃,某甲的笔记本也被盗。某甲构成侵占罪。
犯罪界限,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且拒不交还;
典型的亲告罪。
第271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和侵占罪区分于主体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之特殊性。 职务侵占罪是以主体有某种管理职能为前提,主体最低线为保管人员,如只是一般劳动人员只能引发盗窃罪。和贪污区别于贪污罪必须是公务性的(包括委派去管理国有财产的)。是业务侵占和公务侵占的区别。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
是私企、外企等出现后所能作出的法律补丁。
第273条 挪用特定物款罪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和挪用公款区别于前者是挪用于非个人用途,是违反专款专用规定之行为,如挪作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公用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两者之间的区别:都属于破坏型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客体是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毁坏特定的财物-生产设备)受到影响。
要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注意罪与非罪之区分。
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电力设施,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之区别。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为则不组仅以本罪论处。
什么叫做侵占国有资产罪
刑法上没有侵占国有资产罪,你指的应该是侵占国有资产所涉嫌的罪名,该行为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侵占公司财产多少定罪
5000以上就可定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侵占立案标准的数额:数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情形。
一、侵占公司财产罪量刑标准:
1、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中侵占的含义如何理解:
1、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体现的是占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可,并不要求其必须具备完全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的意图。在定义中明确这一点,有利于区分占有与所有的关系。
3、排除他人占有比排除他人所有更具合理性。行为人不仅要有通过自己犯罪行为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还要具备通过犯罪嫌疑人使得他人丧失对财物控制的意图,这里他人丧失的只是对财物的控制、支配权,其对财物的所有权并非必然丧失。
4、他人财物是指他人占有的财物。应注意的是,所谓他人占有的财物不仅包括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物,还包括他人占有但不一定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同样可以成为非法占有的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对有违反财经法规截留、挪用、侵占、侵占、毁灭国家财物的如何处罚...”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