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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名举报步骤是什么?(举报违法行为有奖励吗)

如何实名举报步骤是什么?1电话实名举报。可以通过打电话进行举报,具体时间,地点,事情经过,被举报人的姓名,为什么被举报都要说清楚,还要有明确的证据,还有说明自己...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实名举报条件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可以解决大家的疑惑。下面,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实名举报条件的话题。

如何实名举报步骤是什么?(举报违法行为有奖励吗)

如何实名举报步骤是什么?

如何实名举报步骤是什么?

1电话实名举报。

可以通过打电话进行举报,具体时间,地点,事情经过,被举报人的姓名,为什么被举报都要说清楚,还要有明确的证据,还有说明自己的名字和电话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

2通过信件举报的。

信件实名举报比较简单,只需要在信件内容中写明自己的信息即可。也可以详细地写明与被投诉对象的关系、矛盾纠纷等。如果要加强举报的可靠性,可在信件上盖上个人指纹。

3通过网络举报。

网络举报也比较方便,就是将自己手中的证据让他看一下,但是不能给他们,然后说明被举报人贪污或者是受贿等原因说清楚,然后要说自己的姓名电话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

4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信息。

根据需要,可以向接件方提供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资料。

5可以对实名举报进行强调。

比如举报信件的标题,直接用大号字体写出实名举报几个大字;再比如在上访的时候,告诉对方你要实名举报,引起接件人员的重视。

6联名实名举报。

如果有其他同样诉求的人,大家可以一起联名实名举报,联名举报力度就比个人实名举报更大,更能引起官方关注。但是得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做出影响社会稳定的过激行

举报违法行为有奖励吗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七)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

法律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实名举报怎样才会立案

实名举报怎样才会立案

实名举报符合刑法立案条件的相关犯罪行为才会立案。每一个公民都有实名举报的权利,公安机关在收到实名举报信之后,一经查证属实,对于确实符合刑法立案条件的相关犯罪行为,必须进行立案。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名举报多久开始调查

实名举报一般调查15日左右。

超过该时间段未回复,可以主动询问。有关部门收到署实名反映本级管理干部的信访件后,要及时与举报人见面,主动与举报人交流、沟通,核实举报人基本情况,详细了解反映的问题。要在规定期限内,以告知、承诺等形式向实名举报人公开是否受理、受理依据、办理时限、信访问题的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及****等,对于不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署名举报件,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实名举报一定有人查吗

这要看实名举报问题的严重性,如果严重了,一定会有人来查的。

实名举报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已经结案,那就算是了结了。不服的话,只能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继续投诉。可以找当地的信访办进行进一步解决处理。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

举报归举报,这是法律允许的。但处理是以法律和规章制度为准绳,而不能以举报人是否满意为准。如果对一切不满意,的确是建立在确凿的事实基础之上,就可以再次举报,并可以向上一级纪委反映相关情况。按说举报后,是否查证的决定权就不在举报人了,由纪委视情况组织查证。如果要撤销至少要知道你是否是举报人,这就至少当时你是实名举报,然后你才有提意见的可能。可是按规定实名举报必须的进行查证。如果是实名举报的,如果你愿意承认举报失实也就是诬告,如果纪委愿意放手,那么这次举报是有可能冷处理的,当然这样做违规是肯定的了。当然,如果你的举报是泛泛而谈的话,可能根本就进入不了查证环节。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实名举报都没好下场

法律分析:批评教育,如果是实名举报的话,证据不足可能会接受一定的批评教育。所以在举报的时候一定要掌握很足的证据再进行。刑事责任,如果对举报人产生了一定不可挽回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的影响,可能会被对方起诉,如果影响非常大的话会导致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来说,如果实名举报证据不足,对人产生一定的影响,会承担一部分民事的责任。无责任,但是很多时候这种实名举报都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无风不起浪,一般都是会有问题的,所以才会被举报。道歉,更多的时候,如果实名举报没有查出任何问题来,都是要进行一个道歉和向社会的一个公开发表言论,要给被举报人消除一定的社会影响。罚款,还有一部分是会接受到一定的罚款,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恶意举报,才会导致这种罚款的情况。正常举报是不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2020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违法线索举报工作,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举报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的,举报中心按照本规定处理举报接收、提请调查、奖励等工作。

举报人向证监局举报的,证监局参照本规定处理举报接收、调查等工作。证监局处理的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举报中心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证券期货违法线索网络举报系统、信函方式,向举报中心举报有关个人或单位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条 证券期货违法线索网络举报系统接收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准确提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和地址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等信息。第五条 举报处理工作遵循秉公执法,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六条 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事项属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并规定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地址等信息;

(三)提供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和客观证据,可供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进行核查。第七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中心不予登记,可予以存档处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二)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三)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举报中心负责处理可以作为稽查案件调查线索的举报,对于符合举报条件的稽查案件调查线索,予以登记;对于其他材料,按规定转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转证监局、交易所等单位处理。

对于经登记的举报,中国证监会综合监管执法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第九条 对于举报人的姓名、年龄、住所、电话及其他可以识别举报人身份的信息,除依法使用外,均予严格保密。第十条 举报中心对网络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地址身份信息实行编码管理,在调查、处罚以及举报奖励评审阶段使用编码。因调查、处罚或举报奖励发放等工作需要查询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在调查、处罚或举报奖励发放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程做好举报保密工作,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第十一条 负责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一)在办理举报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和销毁举报材料;

(三)禁止其他可能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或举报内容的行为。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适用于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

(一)欺诈发行证券;

(二)信息披露违法;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四)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五)其他重大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内部知情人员提供了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0万元。

上述罚没款金额是指举报所揭发的违法案件罚没款合计数额。举报奖励涉税事项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对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的,在行政处罚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作出;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相关法定程序完结、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后作出。对未经行政处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的,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后作出。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1次会议修订,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5次会议第2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答复、保护、奖励举报人,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设举报中心。

第五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

(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举报宣传。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检察院鼓励依法实名举报。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

(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举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部门之间举报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和完善举报材料移送制度。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以及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对以走访形式初次举报的以及职务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举报中心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举报人提出预约接待要求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谈。

对采用集体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第十五条 对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对采用传真形式举报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通过12309举报网站或者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下载举报内容并导入举报线索处理系统。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

第十七条 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八条 有****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以内与举报人联系,建议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检察长审批: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二十条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实行分级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接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当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线索一般由被举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认为由被举报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举报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除举报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日常接待之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定期接待举报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举报为名阻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

侦查部门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和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

接到备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于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七条 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指定专人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录入专用计算机。

多次举报的举报线索,有新的举报内容的,应当在案卡中补充完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没有新的举报内容的,应当在案卡中记录举报时间,标明举报次数,每月将重复举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举报中心应当每半年清理一次举报线索,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对举报线索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本院检察长报告。 第三十条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进行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受理并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举报人、自首人;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属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后三日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第三十一条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第三十二条 侦查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查办结果。回复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查办的过程;

(三)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举报中心收到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移送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应当加强管理、监督和跟踪。

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

第三十五条 举报中心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和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可以采取实地督办、网络督办、电话督办、情况通报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三十六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线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三日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承办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延期办理的,由举报中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并向举报中心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回复办理结果应当包括举报事项、办理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以及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情况等。举报中心应当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第三十九条 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查办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

第四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发函督办。

第四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

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应当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初核一般应当在两个月以内终结。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初核期限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四条 初核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核终结报告》,根据初核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处理意见,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一)认为举报的犯罪事实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办理;

(二)认为举报的事实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三)认为举报所涉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终结初核并答复举报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作出初核结论十日以内,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举报线索初核情况备案表》,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四十六条 举报人不服侦查部门的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反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中心应当对不立案举报线索进行审查,但依照规定属于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除外:

(一)举报中心移送到侦查部门,经侦查部门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

(二)领导机关或者本院领导批示由举报中心审查的。

第四十七条 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原则上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进行。

同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更为适宜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有必要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不予立案举报线索的,可以决定审查。

第四十八条 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原举报内容。对审查期间举报人提供的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举报中心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办理。

第四十九条 审查期间,举报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举报人申请复议,不影响对不立案举报线索的审查。但承办人认为需要中止审查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审查后,举报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理由成立,继续审查有必要的,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应当继续进行。

第五十条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自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期满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十二条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办结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对侦查部门重新作出立案决定的,举报中心应当将审查报告、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在立案后十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第五十三条 举报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五十四条 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五十五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答复。

第五十六条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实名举报答复工作。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十三条 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举报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六十六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数额和举报材料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六十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一般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

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六十九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案件查处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依法确定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相应的举报奖励。

第七十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遵照实事求是、依法稳妥的原则,开展举报失实澄清工作。

第七十二条 经查证举报失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被举报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虽未提出澄清要求,但本院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在征求被举报人同意后,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由侦查部门以适当方式澄清事实:

(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因举报失实影响被举报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

第七十三条 举报失实澄清应当在初查终结后一个月以内进行。举报中心开展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或者复议的,应当在审查或者复议结论作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侦查监督部门开展不立案监督的,应当在监督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

第七十四条 举报失实澄清应当在被举报人单位、居住地所在社区、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举报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第七十五条 举报失实澄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二)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澄清通报会;

(三)被举报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 第七十六条 举报中心在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规定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有关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如何投诉老师?

投诉老师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需要掌握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本文将详细介绍投诉老师的条件和程序,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投诉老师的相关知识。

投诉老师条件

1、实名举报。2、有图有真相。照片、视频、录音、书面材料等证据。3、投诉理由正当。4、留有投诉、受理与否证据以及答复意见。

投诉老师程序

1、先掌握证据,之后再去起诉此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2、写举报信,向学校高层反映;3、详细收集资料,如照片、录音、录象、书面等重要证据,直接发给教育局;4、可以通过拨打全市教育系统公开举报电话,登录市教育局行风热线网站反映问题,进入各省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对老师不良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如何实名举报步骤是什么?(举报违法行为有奖励吗)

好了,今天关于“实名举报条件”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实名举报条件”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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