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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用益如何理解,通俗点(谁能告诉我什么叫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

用益物权是物权范畴,指的是你没有所有权,但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东西不是你的,但是东西在你手上,你可以使用等等。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非常感谢大家对地役权是什么意思?问题集合的关注和提问。我会以全面和系统的方式回答每个问题,并为大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和思路。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用益如何理解,通俗点(谁能告诉我什么叫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用益如何理解,通俗点

用益物权是物权范畴,指的是你没有所有权,但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东西不是你的,但是东西在你手上,你可以使用等等。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前三种权利,土地是国家或者集体的,但是国家可以给你使用。可以种瓜种菜,可以建高楼大厦。但是,你不能说那地是你的。

地役权,举个例子通俗的说,比如你家要走到公路上,一般要绕个弯比较远。但是,如果你从邻居家的菜地开一条路,那就很近了。你就跟邻居约定,我在你家菜地开一条道,我给你10万元,我用10年时间。这样你就享有这个菜地上开路的权利,使用这条道路。但是,这个菜地不是你家的。

谁能告诉我什么叫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

权利负担其实就是说土地上除所有人之外还有其他人可以行使权利,比如别人要在你家的土地上行车,你们就可以达成协议,设立地役权由他通行并支付给你相应的费用,相对你的所有权,他可以行使通行权,这对你的土地来说就是一种权利负担。

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说,在他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自双方订立的合同生效后,受役地的使用权人即取得地役权。物权登记不是取得地役权的要件,而是对抗要件。当供役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若之前设立地役权未经登记,则该第三人有权排除该地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役地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役地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

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问题二: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问题三: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概念理解不了,谁能举例子讲解? 比如,A家的田地较偏僻,灌溉的话,水需要流经B家的地,B家土地给A家土地提供了帮助,那么,A家的地就是需役地,B家的地就是供役地。

问题四:如何判断需役地和供役地?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夕卜。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的规定。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用益物权是一种 *** 利,而不是从属其他物权的权利。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

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国外的立法例也对此作了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需役地所有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不能与需役地的所有权相分离,因此,需役地转让,地役权也必须随之转让给受让人。日本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作为需役地所有权的从权利,与之一起移转,或成为龚役地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标的。但设定行为另有订定时,不在此限。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或者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了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例如,甲为了自己房屋采光方便,与乙房屋设定了采光地役权,约定乙的房屋不得修建二层以上建筑,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丙,乙就在自己的房屋上修建了三层小楼,丙请求乙去除一层,遭到乙的拒绝。乙认为:地役权乃是他与甲设定,旁人不得享有。按照本条规定,地役权与需役地共存亡,需役地既已转移至丙,为需役地所设定的地役权也当然转移至丙,除非当事人双方在设立地役权合同时另行约定。所以丙的主张应予支持,乙的主张不成立。

问题五: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对的。研究法律问题,不看法条肿么可以呢。物权法 第埂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你的例子已经够典型了,不需要人家再举了

问题六:法律:166条:什么是需役地 167条:什么是供役权? 举个简单的例子吧:假如你和邻居的地在一起,但是你要到你的地里就必须经过邻居丁地,这个时候,你们一合同的形式确立地役权,合同中约定你可以以某种方式通过对方的土地,这个时候,你的土地就是“需役地”,对方的就是“供役地”。明白了吗?

问题七:需役地的受让人和供役地的受让人我怎么感觉是一个人啊?受让人是什么?好纠结,大神通俗解释一下吧 先弄清什么是需役地和什么是供役地再说,其实就是民法上的地役权的问题,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为不动产而产生的利益,通过合同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他和不动产相邻关系产生的相邻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地役权是约定的,相邻权是法定抚,供役地的受让人就是需役地人,需役地的受让人就是供役地人,总之他们是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简单一点理解就是合同的一方。

问题八:什么是役权? 应该是地役权吧,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问题九:役地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

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问题十: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地役权什么意思?

地役权其实就是不动产所有人或者是不动产实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 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地役权其实有很多特征的,比如说不需要占有供役地,地役权通常只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一种物权,所以不会以占有供役地为要件的。另外还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与需役地分离单独进行转让的,同时也不可以从需役地分离出来。

哪些属于地役权?

1、汲水地役权。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还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的权利。

2、通行地役权。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

3、采光地役权。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作为目的,约定在一定的区域内,不能够建造建筑物或者是竹木,而且在建造之后的建筑物也不能够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4、放牧地役权。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5、排污地役权。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地役权的从属性包括什么?

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地役权的从属性指的就是地役权是不能进行单独转让的,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利进行转让时,地役权也会一并转让,但是如果合同有其他的约定,那么除外。另外地役权也不能单独进行抵押,再进行抵押时地役权也会被抵押。

地役权设置主要是为了让土地利用变得最大化,在进行操作的时候,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都会发生分割的情况,所以为了保障地役权的宗旨能够处于正常状态,所以地役权不会因此出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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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是指地产开发商在建设住宅、商业、公共设施等项目时,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或其它权利人享有的权益进行限制或者协调的一种权利。它是指由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将土地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向他人转让,被转让的权利仅限于约定的限制和条件,并且权利期限为土地使用年限。

地役权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地役权人在土地上建设某种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进行某种活动的权利。

2. 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地役权人对土地使用形式、土地使用时间、土地使用方式等方面进行限制。

3. 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同意地役权人在土地上进行某种建筑或者设施的建设,或者进行某种活动的权利。

4. 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同意地役权人对土地使用形式、土地使用时间、土地使用方式等方面进行限制。

地役权的设立需要经过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协议中规定了地役权的范围、期限、使用方式、费用等事项。地役权的设立可以保障地产开发商在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保护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的利益。

地役权是土地利用权的一种限制形式,它与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等权利形式相互关联,构成了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在中国,地役权的设立和行使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其他权利人什么意思

其他权利人一般是指签订协议的相关方之外的人或组织。其实他项权利人就是当事人在抵押之后将与房屋有关的所有权利所转移出去的对象。例如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无关的人员丙就是其他权利人。

一、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人说通俗点就是房产是抵押给谁的意思。第二顺位抵押是如果房产进行二次抵押的,那么第一个他项权利人的抵押权得到充分履行后第二个他项权利人才能行使抵押权。

二、土地他项权利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联系的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土地抵押权等。

①抵押权。经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来抵押。抵押开始,抵押权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这个抵押权必须经土地登记机关加以确认。抵押终止,抵押权即告消灭。抵押人破产的,抵押权人可以从土地使用权拍卖转让收益中得到补偿。

②租赁权。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承租人对所承租的土地有租赁权,这是中国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土地他项权利。租赁权经土地登记可以保护土地承租人在租期内对土地的合法使用。

③地役权。中国民法通则对相邻用地的通行、排水等权利相邻关系的形式作了规定。这种在他人土地通行、排水的权利称为地役权。相邻关系是通过法律规定的,不必经相邻各方约定而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限制,所以不需要再作为土地他项权利予以确认。但将邻里之间的通行权、排水权等进行权利登记,可以更好地保护土地产权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④耕作权。指按照规定或约定,在已经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在不妨碍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下,种植农作物,在大型靶场、试验场内有限制地种植树木和农作物等。设置这种他项权利,主要是从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出发的。耕作权一般都长期地依附于土地使用权,取消这种他项权利时,还要给耕作权人以适当补偿。

⑤借用权。通过借用而使用别人的土地,可以认为借用人具有借用权。这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他项权利形式。20世纪50年代-60年代,通过借用协议使用土地的相当多,且一般协议内容简单,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期限,有的写明不作某用途时即退还等等。这些问题,往往通过补签协议,增加限制条件继续借用,对借用方加以权利上的明确,有利于土地使用的稳定。

⑥空中权和地下权。主要是针对地表土地使用权而言的。空中权如桥梁、渡槽、架空电线、空中楼阁(水中、地面以柱角支撑的亭台、房屋)等。地下权如地下隧道、地下商场等。空中权与地下权的成立是以地表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且与空中、地下权利主体不一致为条件的。这是一种可以独立转让、抵押和出租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和价值与土地使用权有时基本相同。

三、房屋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典质权、继续权等权利。

①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 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商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 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典价无利息,房屋无房钱。

②典质权:是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条件下,将标的物的权利置于他人控制之下,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典质人仍享有标的物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但无权处置。典质权人也不可以随意处置典质物。当合同到期时,典质人未能达到合同商定,典质权人可以将典质物拍卖,并优先获得补偿。

③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权利。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房钱的行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划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百九十四条__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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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关于地役权是什么意思?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地役权是什么意思?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地役权是什么意思?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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