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有哪些(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必须是...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什么”的理解。为了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情况。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有共同的犯罪目的和犯罪意图。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有意识地参与其中。
2. 具有分工合作关系: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合作关系,即他们必须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3. 具有实施行为: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他们必须进行了犯罪行为的实际操作,而不仅仅是提供帮助或支持。
4. 具有同等犯罪责任: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之间必须具有同等的犯罪责任,即每个参与者都应该承担同等的犯罪责任,而不是只有其中的一些人承担所有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求每个参与者都具有完全相同的行为和意图,只要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被认为是共同犯罪。此外,即使某些参与者没有实际参与犯罪行为,但如果他们提供了帮助或支持,也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的参与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这一定义包含了成立共同犯罪应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2)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是: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行为;主观要件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例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例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共同的故意包括三项要求:
第一,都必须是故意的。两人都是过失不成立共犯;一人故意、一人过失也不成立共犯
第二,故意的内容必须相同。两个以上的人犯罪故意的内容完全不同,譬如,一人是杀人的故意,一人是盗窃的故意,不成立共犯。
第三,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故意的内容虽然相同,但没有意思联络的,也不成立共犯。
例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那么,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各共同犯罪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呢?对此,理论上存在全部共同说和部分共同说之争。全部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不成立共犯,应当对各犯罪人分别定罪量刑。部分共同说认为,各犯罪人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有部分相同的,在部分相同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我国刑法学界以前主流观点是全部共同说,现在主流观点是部分共同说。司法考试在2005年以前坚持全部共同说,现在坚持的是部分共同说,并且近年多次出题测试考生对部分共同说的掌握情况,因而建议大家按部分共同说掌握。
1.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共同犯罪故意和单独犯罪故意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故意,只是对本人行为的性质的认识以及对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希望或放任。而在共同犯罪故意中,还包括对其他共同犯罪人行为的认识以及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并且以此表明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并且,除实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行为都不是由刑法分则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因此,这些共同犯罪人只有在对本人的行为有所认识,并有意识地将本人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成为协同一致的共同犯罪行为,并对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才能使之具备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可分述如下: (一)实行故意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故意,是指实行犯对其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除了这个实行犯明知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教唆犯、帮助犯一起实施犯罪以外,其对犯罪结果的故意心理状态无异于单独犯罪的故意。而在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各实行犯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犯意的联系,并自觉地协调相互的实行行为,以便达到共同犯罪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共同犯罪中的实行故意不同于单独犯罪的故意。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二)组织故意 组织故意,是指组织犯的犯罪故意。组织犯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以他为首建立犯罪组织,制定犯罪计划, 领导、策划、指挥实施犯罪。因此,组织犯对于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预谋以内的全部犯罪活动,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三)教唆故意 教唆故意,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教唆犯的主观恶性的体现。教唆的故意,从其内容上分析,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中,教唆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的意图并去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认识到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将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中,教唆犯不仅希望或者放任其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四)帮助故意 帮助故意,是指帮助他人(主要是指实行犯)犯罪的故意。帮助犯在其主观上也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中,一方面,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另一方面,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即以自己的帮助行为,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意志因素中,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能为实行犯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实行犯能够顺利地完成犯罪或者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
好了,今天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什么”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