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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除恶立案标准(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四个特征)

打黑除恶立案标准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分析扫黑...

现在,请允许我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打黑除恶对象指哪些的相关信息,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打黑除恶对象指哪些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打黑除恶立案标准(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四个特征)

打黑除恶立案标准

打黑除恶立案标准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扫黑除恶是指清除黑恶势力。黑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而且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因此各地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还社会安宁。黑社会有一套与主流社会相悖的地下有组织的黑恶团伙集合。雅称为绿林、黑帮,黑社会并非一个统一的团体,通常被称为黑道。这种组织团伙具有暴力性,黑恶性。黑社会和有组织犯罪一直是暴力与冲突的代名词,同时也是困扰各国政府的难题。多个人有的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因此,所谓有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以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为目的而结合起来的,具有一定形式的共同犯罪。有犯罪不同于两人以上的一般共同犯罪,如结伙犯罪。根据的犯罪状况和法律规定,有犯罪应包括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和黑社会犯罪。从规模、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上说,这三者实际上是犯罪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发展形态。黑社会是一个同主流社会相对抗的非法的地下社会。这是黑社会的最本质特性。黑社会是存在一种隐秘的亚文化群体 ,许多人之所以是越轨者并非由于其弱势,而是由于他们是具有不同标准和价值观的群体。即使是遵从,当它是产生于对越轨文化的参与时,也可能导致越轨。这种文化的规范是同更大的社会的规范相背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四个特征

“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

1、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四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黑恶势力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通称。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等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1] 。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2] 。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3] 。

2022年7月25日,中宣部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2018年以来共打掉黑恶势力组织集团1.66万个,扫黑除恶斗争成为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扫黑除恶十项内容是什么?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

2018 年 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至 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方向

1、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2、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

四、扫黑除恶三年工作的重点

1、2018 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2019 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3、2020 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项工作措施

1、摸线索;

2、打犯罪;

3、挖“保护伞”;

4、治源头;

5、强组织。

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 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 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 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七、“恶势力”组织定义

《刑法》解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 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 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强迫卖*、贩卖毒品、运输毒品、 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八、扫黑与打黑的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 势力犯罪;

“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九、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定义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 等行为。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十二个方面

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

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

3、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 透的黑恶势力;

4、操纵破坏选举、侵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

5、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或利用家庭、宗族、宗教势力称霸 一方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6、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 恶势力;

7、在交通、建筑、矿产等行业领域非法经营、强揽工程、破坏 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8、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 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9、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讨账队” 以及“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

11、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2、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

扩展资料:

扫黑除恶的意义:

1、政治性:这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事关兴衰治乱的战略之举。

2、全面性:“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3、彻底性: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两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4、协同性:政法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要坚决克服扫黑除恶是政法系统一家之事的想法。

打黑办是什么机构?有什么权利

打黑办是个临时机构,一般是由政府牵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武警都有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打击黑恶势力,完成任务后应当解散。

打黑办的权利:

一、承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日常工作,负责掌握扫黑除恶活动动态,做好统筹规划、协调联络、上传下达等工作。

二、协调、沟通各部门扫黑除恶的工作开展,对工作迟缓、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要跟踪掌握,加强督查,督促整改纠正。

三、起草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文件、会议纪要、阶段性总结。汇总、统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

四、受理群众举报,对掌握的线索建立相关台账,按照分级分类,移送等办法及时做好交接交办,督促相关部门进行研制、分类、移送、查办。

五、负责查处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严查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对打击黑恶势力不力,在直接管辖区域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六、掌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舆情信息,依法依规,适时开展宣传报道。

扩展资料

打黑除恶的重点打击对象主要有: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参考资料:

人民网-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打黑除恶立案标准(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四个特征)

好了,关于“打黑除恶对象指哪些”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打黑除恶对象指哪些”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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