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法律知识】网上搜索犯罪方法是不是犯罪准备
网上搜索犯罪方法本身并不直接构成犯罪,但其性质和后果取决于搜索者的意图和后续行为。如果搜索是为了实施犯罪,那么这一行为可能被视为犯罪预备的一部分。犯罪预备是指为...
网上搜索犯罪方法是不是犯罪准备
网上搜索犯罪方法本身并不直接构成犯罪,但其性质和后果取决于搜索者的意图和后续行为。如果搜索是为了实施犯罪,那么这一行为可能被视为犯罪预备的一部分。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进行准备,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是: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其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其实我们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