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在善意取得过程中无权取得的效力是什么? 甲的东西被乙卖了,乙该对甲负何责任?(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即是指无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如第三人在受让与时为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
非常欢迎大家参与这个善意取得是什么问题集合的探讨。我将以开放的心态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给出多样化的观点和角度,以期能够启发大家的思考。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在善意取得过程中无权取得的效力是什么? 甲的东西被乙卖了,乙该对甲负何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即是指无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如第三人在受让与时为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其原占有人赔偿损失。
1。转让人与善意第三人必须是通过交易的方式取得标的物。(若赠与,则不属于善意取得)
2。善意取得之物必须是合法流通之物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即:不知或不应该知道或无重大的过失,知道该处分权人为无处分权人。
4。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只是适用于动产,而不动产的取得,须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才能取得其所有权。不动产的取得要靠其登记制度才能确定。
若乙卖给了丙,丙符合善意取得,则乙应对甲付赔偿责任。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在更广泛的领域中进行,能够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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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是什么意思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意思是不知对方出售的是诈骗取得的财物,而以合理的价格予以买受,且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买受人因此对财物享有所有权。他人是指其他人,善意取得意思是以合理的价格和方式予以买受,诈骗财物意思是诈骗取得的财物,所以合起来就是不知对方出售的是诈骗取得的财物,而以合理的价格予以买受,且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买受人因此对财物享有所有权。
经济法善意取得经营资格的是什么人
这种人叫做受让人。
经济法善意取得经营资格的是指在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从转让人处取得经营资格的受让人。这种受让人可以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2006年10月自学考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真题简答题第2题
简要回答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校解析答案: 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第一、标的物须为动产;第二、让与人须是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第三、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第四、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P212。
善意取得的定义是什么?盗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的处理意见复函中,已经承认了对盗赃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
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规定基本相似,即盗赃物原则上不应适用善意取得。我国《民法通则》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虽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通过该复函可知,对于盗赃物我国已承认可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上述是一般情形下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但对于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还应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买主并不知情该物为盗赃物;该盗赃物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
什么是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制度
一、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简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出质。参照动产质权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质权人)有权实现注册商标质押权,即就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财产。
二、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1、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标的物占有人无处分权,善意取得人仍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通常第三人在同时符合以下三点时,可以善意取得物权:第一,受让人受让该标的物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充分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示,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需要交付的已经交付。
3、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人依照前文所述的规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无处分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架构
基于前文所述:注册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推定适用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质权人在与出质人订立质押合同时主观上善意,并依据《物权法》、《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商标质押登记后,合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如债务人到期未履行质押担保事项,质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质权,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对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特别说明的是,注册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并不要求质权人支付合理对价,仅要求出质人没有处分权、质权人善意不知情,这有别于普通意义上的善意取得。
四、以案说法
1、案例简况
2011年自然人胡某与北京来夫公司签订商标代持协议,约定由来夫公司代胡某在豆腐等商品项目上申请MM商标,并约定商标注册成功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胡某,来夫公司形式上代持。商标局2012年对MM商标核准注册第****1201号,并送达商标注册证至申请人北京来夫公司。后MM豆腐经过自然人胡某的良好经营,在全国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2016年来夫公司因业务往来对上海昌首公司负债300万,来夫公司经股东会决定将MM商标质押给上海昌首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21日,并共同委托知资通IPTOCAP代为办理商标质押登记。2016年6月商标局受理该质押登记并核发MM商标的质权登记证。后来夫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未偿还债务,2017年1月30日上海昌首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拍卖MM商标,对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自然人胡某作为第三人出庭,胡某向法庭主张自己为MM商标的实际所有权人,并向法庭出示其于2011年同北京来夫公司签订商标代持协议,请求法院判决来夫公司与上海昌首公司签订的MM商标质押合同无效。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MM商标注册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为来夫公司,上海昌首公司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来夫公司订立商标质押合同,并无故意损害胡某利益的主观恶意。且已于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已经到期。上海昌首公司对MM商标的质权应得到保护。
案件处理结果:上海昌首公司对MM商标的拍卖价款(450万)优先受偿,上海昌首公司与北京来夫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自然人胡某丧失对MM商标的实际控制权,之后胡某对北京来夫公司提起了违约诉讼。
2、案例点评
案例中商标质权人上海昌首公司即通过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维护了其民事权利。其在与出质人北京来夫公司订立质押合同时为主观善意,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商标质押登记后,合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而后债务人北京来夫公司到期未履行债务,质押权人上海昌首公司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就拍卖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MM商标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损失最为严重,因商标证书载明的商标所有权人为代其持有的北京来夫公司,故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上海昌首公司。
五、实务操作建议
1、对质权人(债权人)的建议
第一,质权人在与商标出质人订立质押合同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出质商标的效力状态(有效期限、有无权利瑕疵等),并让出质人出具商标权属无争议声明;商标所应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运营情况(如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出质商标的价款是否可以足额清偿到期债务)。
第二,质押的双方须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注册商标质权登记才能设立,质权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此外,建议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或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形式,保证到期债务得到足额清偿。
2、对商标实际控制人的建议
建议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此时商标权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如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商标,建议签订商标代持协议,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注明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以保障自身的权利,方便求偿。
六、总结
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不断的经营和维护才能积累和提升其综合价值,这其中凝结了商标使用人和商标权人的辛苦付出。从商标的申请、使用、再到利用商标提供质押担保、行使商标质权,这些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操作,才能保护自己合法的商标权利。
什么叫第三方善意取得
法律分析: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好了,关于“善意取得是什么”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善意取得是什么”,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